1994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1994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
1994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保護村集體...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同時廢止。發布公告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4號 《...
1995年10月14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三百元以上的生產資料和設備,均應當列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也可列為固定資產。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第三十六條 扶持單位借給集體企業的資金、設備等實物,有協定的按協定處理;無協定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或者作為繼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資產不受侵犯,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村集體資產管理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
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省農委所屬的農經管理總站一直具體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我省現行的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省集體經濟資產管理條例、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都有明確規定。據此...
《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8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黑龍江...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10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
黑龍江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修正)(1989年7月22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2年2月28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的...
第四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資產應當明確管理主體,及時移交產權,確定運行管護責任。上級財政直接投入的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除撥款時明確產權的以外,原則上歸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在集體組織和成員之間量化...
縣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向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並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職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具體職能有保護管理...
7月25日,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適用問題 根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可以具體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不得超過扶貧開發資金形成股份的20%。具備條件的,應當折股量化。除扶貧對象外,扶貧開發資金或者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不得...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和監督、指導。 第三條 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和鄉(含鎮,下同)人...
三、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配合相關部門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人員。”四、將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向集體經營者收取的承包費、租金,向農戶籌資籌勞形成集體資產;”...
要深入發掘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務潛能。在科技、信息、生產資料供應、產品銷售和組織勞務輸出等方面為農民提供優質服務,在開展有償服務中鞏固壯大村集體經濟。集體資產的產權、經營權變更,要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履行審批手續,兼顧集體、農民...
鞍山市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資產不受侵犯,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鞍山市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條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項目,資源、資產權屬單位的成員有權優先承包。非權屬單位的成員承包的,必須經權屬單位的成員(村民)大會或者代表會議決定。專業承包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第十一條 承包期限,應當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調動承包者的...
投資者依法享有契約約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籌配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由鄉(鎮)財政所負責管理,年終編制資金收支對照表,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公布,並報送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