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發布時間,管理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決定,
發布時間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執行本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會計事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依照許可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制定會計工作管理辦法;
(三)對會計賬簿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情況實施監督,參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七)管理會計服務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或者取得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
第六條 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
第七條 單位應當使用印有財政部門建賬監督管理專用章的會計賬簿。
實行計算機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持列印完整的會計賬簿到財政部門辦理監督管理手續。
第八條 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債權和所有者權益等,並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內部審計等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報告。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不得按照委託單位和個人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實、不當的報告。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出具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其所在的市級、縣級財政部門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應當在代理記賬機構執業,不得私自招攬、承接代理記賬業務。
第十二條 實施監督檢查需要查看會計賬簿的,以單位提供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會計賬簿為合法會計賬簿。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繼續教育。單位應當對其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個人非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五條 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有《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十七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給國家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脅迫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惡劣影響的;
(四)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五)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六)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七)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處理罰沒款的;
(三)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10月16日上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會計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規範的內容符合我省實際,避免了大量引用上位法的傾向,地方特色比較突出,已經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也對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議期間,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主要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並不是對會計工作進行全面的規範,而且所規範的事項多是會計管理方面的內容,現在的標題與內容不夠吻合。為此,將標題修改為“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
二、《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團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出,條例草案“應增加設立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規定”。為此,在第三條關於財政部門的職責中增加了相應內容,即:將第三條第(四)項修改為:“負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管理工作”。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條第二款關於“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不得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實、不當的報告”的規定不夠全面,因為現實中存在一些個人要求出具不實、不當報告的現象。為此,將此款修改為:“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不得按照委託單位和個人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實、不當的報告”。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將會計人員的概念限定為“依法在會計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經研究認為,這一概念規定的範圍過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相當一部分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不在會計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本條例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方面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這些人員。為此,將此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會計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一般會計人員等”。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第三條第(五)項“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中的“會計電算化”改為“會計信息技術”。經研究認為,“會計電算化”作為一個內涵比較明確的專有名詞,已被會計行業普遍接受,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有關規章也均是這樣表述的,因此,還是不改為好。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第三十一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會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條文簡明扼要、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對執行好上位法,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定會發揮很好的作用。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將草案分送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關廳局,廣泛徵求了意見。9月16日,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24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第二條,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不宜與企業並列,還提出應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不應將其作為其他組織的代表。經研究認為,公司是企業的主要形式,企業已經包含了公司,不能並列,為此將“公司”刪除。同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業務也適用會計法,過去對此不夠明確,因此增加一款,表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會計事務,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草案第三條第(一)項中“會計制度”的表述不夠準確,容易引起歧義,為此修改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草案第五條中“合法、真實”應改為“真實、完整”更準確,我們按此建議進行了修改。
四、草案第六條規定“……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表述將“確認和計量標準”修改為“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我們按此建議進行了修改。
第三十一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會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條文簡明扼要、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對執行好上位法,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定會發揮很好的作用。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將草案分送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關廳局,廣泛徵求了意見。9月16日,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24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第二條,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不宜與企業並列,還提出應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不應將其作為其他組織的代表。經研究認為,公司是企業的主要形式,企業已經包含了公司,不能並列,為此將“公司”刪除。同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業務也適用會計法,過去對此不夠明確,因此增加一款,表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會計事務,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草案第三條第(一)項中“會計制度”的表述不夠準確,容易引起歧義,為此修改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草案第五條中“合法、真實”應改為“真實、完整”更準確,我們按此建議進行了修改。
四、草案第六條規定“……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表述將“確認和計量標準”修改為“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我們按此建議進行了修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代理記帳業務也應當經審查批准,為此刪去了“除會計師事務所外”等字樣。
六、關於草案第十二條,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對此問題已作了明確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七、關於草案第十五條,根據有的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五條併入第十條,作為第三款,並修改為“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出具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八、關於草案第二十一條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此條應當刪除。經研究認為,地方性法規不宜、也沒有必要對追究刑事責任問題作出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九、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對此已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十、經研究,把此法規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03年1月1日。
此外,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和技術性問題作了處理,不再一一匯報了。經過修改後,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二十四條變為二十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六、關於草案第十二條,會計法第三十三條對此問題已作了明確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七、關於草案第十五條,根據有的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五條併入第十條,作為第三款,並修改為“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機構出具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八、關於草案第二十一條對刑事責任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此條應當刪除。經研究認為,地方性法規不宜、也沒有必要對追究刑事責任問題作出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九、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對此已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將其刪除。
十、經研究,把此法規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03年1月1日。
此外,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和技術性問題作了處理,不再一一匯報了。經過修改後,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二十四條變為二十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會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會計工作是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切經濟活動的樞紐。深化改革和促進發展,需要會計工作充分參與並發揮積極作用,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需要健全的會計法律規範予以保證。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頒布實施,為會計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據,促進了我省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推動了全省經濟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但《會計法》作為規範會計行為的基本法律,很難對會計工作的所有內容都做出具體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執行有一定難度。從2001年《會計法》執法檢查情況看,當前我省會計工作仍然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如:對違法會計行為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代理記賬市場混亂等。對於這些問題,《會計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把握和操作,為解決這個矛盾,急需制定地方
性法規對此類問題予以明確。因此,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會計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借鑑了兄弟省市會計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的先進經驗、做法。根據2002年立法計畫安排,省財政廳組建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主要由我省會計界、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以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會計管理人員和財政法制工作人員組成。期間,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廣泛徵求財政部會計司和市(行署)財政部門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認真研究修改,形成《條例(送審稿)》,於2002年6月正式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徵求了各市(行署)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還專程赴上海、山東、海南、雲南、福建等省市學習考察,並在哈爾濱市、大慶市進行了立法調研。7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由中、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會後與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省財政廳根據各部門所提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5日,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適用問題
根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是除個體工商戶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內的其他組織,同時還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會計法》作為上位法,是地方會計立法的主要依據,因此《條例(草案)》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納入調整範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是與《會計法》規定相一致的。至於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工作的現狀,我們將在組織實施《會計法》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關於建賬監管
《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定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但對如何依法建賬未作具體規定。1999年,我省以省政府第9號令頒布了《黑龍江省會計賬簿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會計賬簿的監督管理規定得較為具體、全面,為此,《條例(草案)》第七條只對會計賬簿的監督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三)關於代理記賬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目前,我省的代理記賬工作開展得很不規範,代理記賬市場比較混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為了加強代理記賬工作的管理,結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主要從市場準入角度對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作了相應的規範。
(四)關於繼續教育
《會計法》第三十九條對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作出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為了自身利益,常以各種藉口阻撓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給會計人員學習帶來了很大困難,影響了國家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為了保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貫徹《會計法》,《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等條款處罰幅度較大,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的問題,《條例(草案)》在《會計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的範圍內作了細化,既便於會計管理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把握,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違法會計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會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會計工作是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切經濟活動的樞紐。深化改革和促進發展,需要會計工作充分參與並發揮積極作用,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需要健全的會計法律規範予以保證。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頒布實施,為會計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據,促進了我省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推動了全省經濟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但《會計法》作為規範會計行為的基本法律,很難對會計工作的所有內容都做出具體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執行有一定難度。從2001年《會計法》執法檢查情況看,當前我省會計工作仍然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如:對違法會計行為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代理記賬市場混亂等。對於這些問題,《會計法》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把握和操作,為解決這個矛盾,急需制定地方
性法規對此類問題予以明確。因此,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會計法》以及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借鑑了兄弟省市會計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的先進經驗、做法。根據2002年立法計畫安排,省財政廳組建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主要由我省會計界、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以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會計管理人員和財政法制工作人員組成。期間,召開了專家座談會,廣泛徵求財政部會計司和市(行署)財政部門以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認真研究修改,形成《條例(送審稿)》,於2002年6月正式上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徵求了各市(行署)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還專程赴上海、山東、海南、雲南、福建等省市學習考察,並在哈爾濱市、大慶市進行了立法調研。7月16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由中、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會後與省人大財經委、法工委、省財政廳根據各部門所提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5日,經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適用問題
根據《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是除個體工商戶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內的其他組織,同時還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會計法》作為上位法,是地方會計立法的主要依據,因此《條例(草案)》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納入調整範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是與《會計法》規定相一致的。至於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管理工作的現狀,我們將在組織實施《會計法》過程中,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關於建賬監管
《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定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但對如何依法建賬未作具體規定。1999年,我省以省政府第9號令頒布了《黑龍江省會計賬簿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對會計賬簿的監督管理規定得較為具體、全面,為此,《條例(草案)》第七條只對會計賬簿的監督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三)關於代理記賬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目前,我省的代理記賬工作開展得很不規範,代理記賬市場比較混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為了加強代理記賬工作的管理,結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主要從市場準入角度對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作了相應的規範。
(四)關於繼續教育
《會計法》第三十九條對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作出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為了自身利益,常以各種藉口阻撓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給會計人員學習帶來了很大困難,影響了國家會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為了保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貫徹《會計法》,《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等條款處罰幅度較大,在實際工作中不易操作的問題,《條例(草案)》在《會計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的範圍內作了細化,既便於會計管理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把握,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違法會計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三十)修改《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三條第四項修改為:“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情況實施監督,參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
2.刪去第十三條中的“未接受繼續教育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人員,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
3.第十四條中的“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第十五條中的“並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5.第十六條中的“並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6.第十九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