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註冊會計師管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頒布時間,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第三章 事務所,第四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五章 執業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頒布時間

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是1997年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一個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註冊會計師管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執法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省內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對註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省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註冊會計師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獨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禁止非註冊會計師使用註冊會計師的名稱或者以註冊會計師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第七條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或者已經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獨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務所按照規定履行註冊會計師申報手續,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
第八條 申請註冊會計師的,應當由所在事務所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或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資格證書;
(三)學歷、簡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
(四)從事2年以上獨立審計業務的證明及業務總結;
(五)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證明及鑑定。
第九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決定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準予註冊的發給國家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條 已經成為註冊會計師的或者申請註冊會計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註冊或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未滿5年的;
(三)在財務、會計、審計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未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未滿5年的;
(五)偽造註冊申報手續,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被撤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事務所。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按照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計企業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擔任會計顧問;
(二)代理記賬,依法代理納稅申報;
(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的有關規定,承辦資產評估業務;
(四)提供會計、投資等諮詢服務業務,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代辦申請註冊登記,協助擬定經濟契約、章程和其他經濟檔案;
(六)其他的會計諮詢服務業務。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接受省註冊會議師協會的年度檢驗,檢驗合格者方可繼續執業。

第三章 事務所

第十六條 事務所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批准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事務所,為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夥事務所和負有限責任的事務所。
合夥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負有限責任的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合夥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國公民;
(二)在申請註冊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
(三)不在其他單位從事工作;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有效證書,並有5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經歷的證明;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合夥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為合夥發起人;
(二)聘用8人以上符合國家規定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註冊會計師3人以上;
(三)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設立合夥事務所,應當由合夥發起人向省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設立合夥事務所的申請書;
(二)合伙人協定;
(三)合伙人基本情況表;
(四)註冊會計師在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務的證明及業務總結;
(五)合伙人出資形式及資金落實情況;
(六)事務所章程;
(七)辦公用房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八)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表;
(九)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條 申請設立負有限責任的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
(二)有10名以上國家規定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註冊會計師;
(三)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及簡歷和有關證明檔案;
(四)出資證明;
(五)辦公用房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批准。事務所分支機構在同一城區內的,均由事務所統一管理,統一承接業務,統一出具報告,統一收取費用,統一承擔連帶責任。事務所分支機構在異地的,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事務所接受委託人委託承辦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 本省以外的事務所在省內執業,應不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登記,並接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監督。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在本省設立的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常駐代表機構,於批准後30日內,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下列資料:
(一)財政部批准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批文副本;
(二)財政部發給的常駐代表證書的複印件;
(三)辦公地址及通訊、傳真設施號碼;
(四)常駐代表姓名、簡歷。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設立的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常駐代表機構,依照省財政部門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不得從事審計業務。臨時辦理有關業務時,應當經省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依法與事務所共同舉辦中外合作事務所。舉辦中外合作事務所的條件和審批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接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當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或者通過招投標形式,按照協定價格收費。
事務所跨行政區域執行業務,應當按照執業所在地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九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本省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實行管理、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和設立事務所的有關事宜,並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二)審批和管理本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三)負責貫徹落實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擬訂本省註冊會計師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制定註冊會計師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加強註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提高專業素質;
(五)組織本省註冊會計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有關事宜;
(六)組織開展業務交流活動,溝通業務信息,總結工作經驗,提高服務質量,推動本省註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
(七)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和建議,支持註冊會計師履行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指導事務所的工作,協調所際關係,調解業務爭議;
(九)代表本省註冊會計師,組織開展與外省、外國會計師團體之間的交往活動;
(十)管理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對經批准的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實行監督、檢查;
(十一)承擔省財政、審計部門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條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執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註冊會計師業務。
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有下列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2年的;
(二)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與委託單位有投資、借貸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委託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董事或者財務主管有近親關係的;
(四)擔任委託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或者代為辦理會計事項的;
(五)事務所與委託人有除業務收費之外的其他經濟利益關係的;
(六)其他為保持執業獨立性應當迴避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託人書面同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至審計完結後6個月內,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與被審計單位有財產買賣、借貸、租賃和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二)索取、收受委託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事務所執業;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應當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收支應當統一核算,不得承包經營。
事務所應當按期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監督。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負有限責任的事務所原發起單位不得要求事務所上繳收入或者結餘,也不得以任何藉口收取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承辦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由省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款。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審計部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未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財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第25次常委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為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隊伍和事務所依法執業,加強會計師隊伍和事務所的管理,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財政廳、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經財經委員會和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
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不夠全面,應將“財政、審計部門和會計師協會以及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本條例”的內容補充進去。經研究認為,本條例主要是規範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有關部門和單位當然也必須執行本條例。為了表述得更準確、精練,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第六條的規定,將該條修改為:“在本省執業的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必須遵
守本條例”。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三條關於“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省內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社會團體,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是對本省註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的自律性組織”的表述,內容重複,而且“自律性組織”的提法也不夠準確。按照委員的意見,將“自律性組織”的內容刪去,將該條修改為“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省內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對註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的地方組織”。
三、有的委員提出,第十條規定表述比較繁瑣,其中第五項“喪失債務清償能力”的規定缺乏客觀標準,不便操作;第七項“不在事務所專職從事工作的”不予註冊或撤銷註冊的規定限制過嚴。按照委員的意見,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成為註冊會計師的,或者申請註冊會計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註冊或不予註冊”;將該款第一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修改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將第五項和第七項刪去,增加了“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規定,作為該款第七項,以便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四、有的委員提出,按照國家規定,在註冊會計師和審計師合而為一之後,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仍然並存。第十六條規定兩種事務所均由財政部門審批不盡合適。經研究認為,《條例(草案)》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原來頒布的《會計師條例》和《審計條例》分別規定了對兩所審批的許可權,但在《註冊會計師法》《審計法》頒布後,這兩個條例已經廢止。在《註冊會計師法》中明確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門審批,而在《審計法》中只規定了“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的機構的指導、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但目前有關規定尚未出台。為此,將該條修改為“事務所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批准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對第二十一條“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也作了相應的修改。這樣,既符合《註冊會計師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又為下一步國家出台有關規定留有餘地。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之前,兩所的審批可以按現行的辦法繼續執行。
五、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多處規定了“行業管理”的內容,會計師不是一個行業,這樣表述不準確。按照委員的意見,將“行業”二字刪去。
六、有的委員提出,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與第三條重複。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三十二條刪去。
七、有的委員提出,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範的主體不對,本條例的調整對象是會計師及其事務所,不應當針對其他單位作出規定。同時,這兩條的內容在其他條款中已有體現,再規定也沒有必要。為此,將這兩條刪去。
八、有的委員提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於事務所原發起單位不得從事務所“獲取其他利益”的規定含義不清;第二款“事務所不得以降低收費標準拉攏客戶”的規定,不利於事務所公平競爭、降低收費、搞好服務。為此,將以上內容刪去。
九、有的委員提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關於執罰主體的規定,財政部門是否有執罰權?如果有,應規定由哪一級執罰。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違法行為,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處罰。為此,在這兩條的“財政部門”之前增加了“省人民政府”的內容。此外,還按照委員的意見,對一些條款的文字和標點做了修改。對委員提出的未做修改的意見,現說明如下:
1、有的委員提出,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中,多次使用“合伙人”和“合夥發起人”的概念,如果沒有區別,應統稱“合伙人”。經研究認為,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合伙人”是出資參加合夥事務所的執業者,人數不限;“合夥發起人”是組成事務所的牽頭人,按規定應有兩人以上,具體負責設立事務所的申報請批等手續,較其他合伙人負有更多責任,因此,應分別要求。
2、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條規定設立負有限責任的事務所應不少於50萬元的註冊資本,數量太多,應按《註冊會計師法》規定30萬元為宜。經研究認為,這樣規定是考慮到目前我省事務所數量已比較多,申請設立的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有必要從巨觀上加以控制。這樣規定也可以增強事務所承擔賠償和風險的能力,更好地保護委託人的利益。因此,對這一條沒有進行修改。
3、有的委員提出,第二十六條中香港、澳門、台灣與外國並列,容易出現歧義。經研究認為,這樣表述是參照國家常用的表述方法和兄弟省、市已出台的法規寫的。並列表述的概念不存在包含或交叉關係,不致引起誤解歧義。
4、有的委員提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的幾項規定中,都有“明知”如何如何的表述,沒有必要,建議刪去。經研究認為,該款各項是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寫的。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或侵犯他人權利的結果,而有意為之的,構成“故意”;應當知道而未能知道的,構成“過失”。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法律責任。該條第一款針對“故意”規定了幾種行為必須“明知”;又針對“過失”規定了第二款應知而未知的情況。這樣規定是準確、全面的,因此以不修改為好。
5、有的委員提出,第四十五條中三款的表述層次不夠清楚,第三款規定事務所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夠妥當。經研究認為,該條是從《註冊會計師法》中移植過來的。對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一般違法行為和構成犯罪的分成三款來規定,便於理解和實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人犯罪的問題是實際存在的,有關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六條就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
審計職責的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沒有對該款規定進行修改。
6、有的委員提出,該條例規範的內容與標題不夠一致,在《註冊會計師條例》中,規範事務所、協會不太合適。經研究認為,這是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的內容規定的。該法第四章為“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五章為“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執業必須成立或參加事務所,而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又必須受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三者密切相關,在同一法規中加以規範,是必要和合理的。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七章四十九條變為七章四十六條。在最後一條明確“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財經委員會於12月11日召開第五十三次會議,對《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註冊會計師隊伍和事務所的管理,規範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依法執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條例(草案)》是對《註冊會計師法》和《審計法》的延伸和細化,結構比較嚴謹合理,規定的內容符合我省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兩點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三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是對本省註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的自律性組織”,表述不夠確切,“本省”已表明其地方性,再說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沒有必要,建議將其刪去。
二、第三十二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與第三條“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省內註冊會計師依法組成的社會團體”內容重複。建議將此條刪去。
以上報告,請審議。建議將此條刪去。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將《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本《條例》是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與省註冊審計師協會聯合後重新起草的。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兩會聯合的背景,兩會聯合前的歷史現狀,以及兩會聯合後的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借鑑外省的經驗起草了本《條例》。
我省註冊會計師事業起步於八十年代初期,經過10多年的恢復和發展,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逐步發展壯大,註冊會計師隊伍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經歷了艱苦創業的過程,為我省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過去我省社會審計有兩支隊伍,一是註冊會計師,二是註冊審計師,這兩支隊伍分別由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註冊審計師協會管理,在當時的歷史環境和條件下,對有效開展審計和會計服務、監督、鑑證工作,維護財經秩序,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種管理體制已不適應註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的要求,經財政、審計部門充分協商,於今年1月2日聯合簽署了《關於黑龍江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黑龍江省註冊審計師協會實行聯合的通知》,實現了“兩會”的聯合,由聯合後的新的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全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實行統一的行業管理,標誌著我省社會審計事業開始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
幾年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數量不斷增加,從業人員不斷增多。據統計,截止到1989年底,全省共建立會計師事務所27個(不含分所),審計事務所93個,兩所合計120家,擁有從業人員140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頒布後至1995年底,會計師事務所發展到98家,審計事務所142家,合計240家,比1989年增加一倍,從業人員近5000人,比1989年增加兩倍多,其中註冊會計師近2500人。這支隊伍的壯大,為我省註冊會計師的發展以及充分發揮事務所為市場經濟服務的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事務所的業務領域不斷拓寬,經濟效益逐年增加。全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在開展審計和會計諮詢、註冊資金驗證、財務收支審計等常規業務的基礎上逐步開展了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基本建設工程預決算審計,經濟案件鑑證、資產評估等許多新的業務。 十多年來全省社會審計組織堅持為市場提供正確信息、公正鑑證和有效服務的同時,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1995年全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驗資、諮詢服務、資產評估15182戶(項),業務收入3067萬元;全省審計事務所完成各類委託項目33757,業務收入3100萬元。
事務所的增加為我省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同時也存在著個別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缺乏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不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執業質量低下;有的事務所忽視內部質量管理,片面追求業務收入;有的利用行政手段承攬業務,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註冊會計師隊伍的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依法執業,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條例》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本《條例》制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本《條例》在起草過程中,首先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起草,起草後徵求了部分事務所的意見,同時也徵求財政廳12個處室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經過認真審查,並多次組織修改,在充分協調的基礎上,經省政府領導審定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
三、對有關內容的幾點說明
(一)關於省註冊會計師協會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關係
財政部、審計署合發的財辦字[1995]26號檔案,就兩會聯合後的協會與原兩會主管部門的關係和常設辦事機構的掛靠關係作了明確規定:兩會聯合後稱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社會審計進行行業管理,並依法接受財政部、審計署的監督、指導;聯合後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行政管理、黨團關係、經費供給均掛靠財政部。因此,《條例》第四條規定省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和省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我省聯合後的註冊會計師協會常設機構設在省財政部門,行政管理、黨團關係、經費供給均掛靠省財政部門。
(二)關於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職責
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具體職責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中規定的,是對第三條的延伸和細化,是對協會的職能具體化。通過具體職責,可以看出註冊會計師協會又不同於一般的社會團體,他接受政府的授權或委託,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同時接受省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其依據是財政部、審計署合發的財辦字[1995]26號檔案,以及國務院領導和財政部、審計署領導的指示。
(三)關於設立事務所由哪個部門批准的問題
設立事務所經財政部門批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的。 本《條例》是在兩年前由省財政部門提出列入省人大立法計畫的。因當時“兩會”尚未聯合,提出立此項《條例》,以便規範註冊會計師隊伍,但目前“兩會”已經聯合,出現了新情況,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明確了審批事務所由財政部門批准。過去審計事務所由審計部門批准,其依據是《審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頒布後,《審計條例》廢止,關於審批審計事務所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又沒有明確規定。目前關於設立事務所由哪個部門批准的問題是一個實際問題,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我們考慮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以按協會章程辦理。如果這樣還難以實施的話,也只好維持,等國家新的法規頒布後,予以調整。
(四)關於設立有限責任事務所註冊資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中對設立有限責任事務所的註冊資本數額規定為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而我們在《條例》中對設立有限責任事務所的註冊資本數額規定為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這主要是考慮:
1、本省事務所數量較多,申請設立的又不斷增加,有必要從巨觀上加以限制。2、增加對有限責任事務所的賠償能力。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我們在《條例》中對違反《條例》的處罰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的規定。
(六)關於本省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問題為加強事務所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條例》中分別對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中外事務所及其開展業務作了明確規定。計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條例》中分別對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或中外事務所及其開展業務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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