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辦法

《湖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辦法》是湖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運轉,有效預防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州市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主題:財務管理
總 則,財會崗位設定,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往來款項管理,財務報告和分析,財務監督,附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運轉,有效預防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制度,嚴格依法依規操作;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強化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日常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系統各單位。

財會崗位設定

第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工作實行黨組集體領導、“一把手”負總責、統一歸口管理,確定由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一支筆審批,財務日常運作由財務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財務處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按照“錢、賬、物分管”的原則,設定會計主管、會計、出納等崗位,負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財會人員的任職資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會計主管的職責:牽頭編制和落實年度經費預決算及資金使用計畫,定期組織分析和報告財務運行情況,及時提出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建議,督促財會人員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管理,兼管稽核工作。
會計的職責:負責局系統基本存款賬戶、財政授權支付賬戶、工會賬戶等的日常賬務處理,兼管票據管理、會計檔案管理、資產清查工作,參與年度預決算編制工作。
出納的職責:負責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的收付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各財會崗位實行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出納崗位不得互相兼任。財務印鑑(財務專用章與法人印章),必須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所有財務處理必須符合現行財經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要求。

預算管理

第九條 預算編制要按照市財政局“二上二下”的工作部署和具體規定,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通盤考慮、科學安排,保障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實際需要。
第十條 編制預算時,要認真分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各項基礎數據;細緻研究新年度局工作要點,聽取各處室的合理化建議,使收支概算全面反映局工作所需。預算方案上報前,應提交黨組會議集體研究。預算方案報出後,應主動加強與市財政局職能處室的聯繫,並根據其審核意見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具體調整情況應向財務分管領導報告。
第十一條 收到經市財政局批准的年度預算後,應向黨組會議報告。並根據全年預算和工作進度的實際情況,按月編制用款計畫和項目支出計畫,統籌安排資金使用,每季結束後應對上季度預算執行情況作一次全面分析,書面報告財務分管領導。每半年向黨組會議報告一次財務運行情況。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依法取得、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接受財政監督。
第十三條 各項收費必須嚴格按財政相關檔案執行,代收款項要按有關檔案、批覆執行,並使用合法票據,不得違反規定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十四條 票據管理(購領、結報、核銷)由專人負責,並按《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規範填開,準確完整記錄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等情況。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必須符合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按批准的預算、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做到勤儉節約、合理安排、正確列支,不辦理無計畫的開支、不辦理超標準的開支、不辦理手續不全的開支。
第十六條 各項支出須實行嚴格的審批程式。各處室的費用支出憑證,須由經辦人、處室負責人簽字確認、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後才予報銷。
辦公設備採購金額超過3萬元、大型設施修繕和其他重大支出,須報黨組會議審定。
項目支出應專款專用,專項審批,單獨核算。屬於專項工程的,應按契約約定的付款方式、金額和進度支付費用,工程完工後應按規定組織驗收與工程審計,憑驗收合格單與審計報告書結清餘款。
第十七條 各處室提交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取得,內容真實可靠,填寫規範準確。
從外單位取得或對外開具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大小寫金額須相符。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將批准檔案作為原始憑證附屬檔案。如果批准檔案需單獨歸檔的,應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檔案字號。
固定資產購置、項目建設、房屋場地裝修等金額較大的經濟業務,必須附有經濟契約。經濟業務結束後,應在一個月內辦理決算。
第十八條 對“三公” 經費實行指標控制管理,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完善財務核算,降低單位運行成本。實際報銷經費應控制在財政審批的經費預算標準內,超過部分不予報銷。

結餘管理

第十九條 年終結餘核算時,須對全年各項收支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經費結餘需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二十條 局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結餘,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和辦法提取專用基金、事業基金,實行統一核算和管理,

貨幣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現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除單位出納、收費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因公收管現金,收費人員如收到現金,應將收到款項及時交存銀行入賬。嚴禁私人保管、公款私存,更不得任意坐支、挪用和私設“小金庫”。
因公借支貨幣資金,應填寫借款單,註明借款處室、經辦人、借款用途及金額,經處室負責人審核、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借款。借款人員應在公務辦結30日內,憑合法有效的票據到財務處辦理報銷結賬手續,核銷借款。其他特殊需要借款,要按照計畫還款時間及時歸還。凡以前借款未結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第二十二條 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管理。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給外單位(個人)使用或代收代支、轉帳套現。任何人不得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戶存款或用儲蓄存摺存取款項;不得將單位資金轉移到其他銀行賬戶或外單位賬戶、個人儲蓄存款賬戶。
銀行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匯兌、委託收款等各種結算,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銀行結算規定辦理。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界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由各處室根據局年初資產配置計畫和實際工作進度,事先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辦公室應確定專人按季編制採購計畫,報經辦公室主任審核、財務分管領導審批後統一組織採購。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應依照“統一登記、分級負責、責任到人”原則,由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統一登記(不得由會計人員兼任),並按照名稱、類別、編號、價值、規格、型號、用途、購進時間、預計使用年限、負責保管單位和存放地點等內容,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簿及專用卡片;財務處負責同步建立財務明細賬;各使用處室和個人負有固定資產的保養和保證安全的責任,對人為原因造成資產損壞或丟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作出檢查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辦公室應每年組織一次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固定資產的移交和調撥,應填列固定資產移庫單,由相關處室及辦公室經辦人員簽字確認,並作好相應的資產變動和財務處理。固定資產的出售、無償調出、報廢等,需經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作賬務調整。

往來款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應繳款項必須合法取得、使用合法票據,列入財政專戶管理。收到的應繳款項必須按規定程式上繳財政專戶,不得自行安排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繳。需申請撥付使用的,應向市財政局職能處室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暫付款項只能用於支付預算規定的公務活動及業務活動所需要的臨時性借墊,不準與本單位公務無關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資金拆借。應從嚴控制暫付款的發生,並嚴格按規定的範圍和審批程式辦理(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與支出審批相同)。
第二十九條 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年終除尚未收到結算憑據的款項可以跨年度掛帳外,其他原則上清理完畢。對應轉作收入的,經審批及時轉作收入,對應轉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出,

財務報告和分析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主管要按照市財政局的規定和要求,牽頭編制財務報告,認真組織財務分析,全面反映局財務管理和運行情況(具體按第十一條規定執行)。財務報表應規範編制、按時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財務分析應包括預算執行、開支結構、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內容。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項目支出占總支出比重、基本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等。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 局財務管理工作應自覺接受市財政、審計、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的監督。嚴格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內部審計的事項、程式等按《湖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