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豫財非稅 〔2022〕 9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路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
第三條 財政電子票據與紙質財政票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電子原始憑證,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電子票據的主管部門。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承擔省本級財政電子票據的賦碼、核銷、存儲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指導市縣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電子票據的賦碼、核銷、存儲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工作。
票據使用單位應按規定指定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各項工作,指定專人申領、使用、存儲和歸檔管理電子票據。
第五條 財政部門通過有關票據公共服務平台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
第二章 財政電子票據的式樣種類和適用範圍
第六條 財政電子票據實行全國統一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第七條 財政電子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電子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電子票據,是指票據使用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電子憑證。
2.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票據使用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電子憑證。
(二)結算類電子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電子票據,是指票據使用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三)其他財政電子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2.醫療收費電子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電子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電子憑證。
4.其他財政部門管理的電子票據。
第八條 財政電子票據的票面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製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單位或個人)、校驗碼、開票日期、二維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元)、金額合計(大寫)、備註、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覆核人、收款人等。
第三章 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流程
第九條 財政電子票據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樣、賦碼、開具、傳輸、列印(換開)、作廢、入賬、核銷和歸檔。
第十條 制樣。由省財政廳描述電子票據的數據要素及可視化樣式,製作形成電子票據模板檔案,分發至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賦碼。省財政廳負責全省財政電子票據號段分配,各級財政部門向用票單位發放財政電子票據號碼。賦碼方式可分為人工賦碼和自動賦碼。財政部門可以向票據使用單位預發財政電子票據號碼;或者票據使用單位開具財政電子票據時按照財政部門設定規則自動分配電子票據號碼。
第十二條 開具。票據使用單位收取款項後,製作包含票據單位電子印章的財政電子票據信息,經財政部門驗證電子票據號碼唯一性、票據使用單位電子簽名有效性,追加財政監製電子簽章後,生成完整的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三條 傳輸。財政電子票據開具後,票據使用單位應及時通過單位自有系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交款人(交款單位)送達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四條 列印(換開)。交款人(交款單位)當場索取財政電子票據紙質憑證的,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財政電子票據列印或換開服務。換開的紙質票據標註“已換開”標識,列印信息必須與電子票據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作廢。發生填寫錯誤、退費等情形,票據使用單位應對財政電子票據做作廢操作。屬於部分退費的,按實際執收項目和應繳款金額生成(開具)新的財政電子票據。已換開紙質票據的電子票據作廢操作前,須將已換開的紙質票據收回作廢。
第十六條 入賬。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規定所列條件的單位,可以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檔案為依據進行會計處理。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使用電子票據紙質列印件或換開紙質財政票據入賬,其中以紙質列印件入賬的單位必須同時保存財政電子票據,並建立紙質列印件與電子票據的檢索關係。
第十七條 核銷。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通過系統自動核銷,政府非稅收入通用電子票據待核實繳庫情況後自動核銷;未能自動核銷的電子票據,票據使用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手工核銷。
第十八條 歸檔。經核銷後的財政電子票據,由財政部門和票據使用單位分別歸檔備查。財政部門按照票據存根的管理要求存儲備查,票據使用單位按照會計檔案要求存儲歸檔。
第四章 財政電子票據系統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財政電子票據主要依託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票據使用單位可直接登入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或通過與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對接的方式管理財政電子票據。
第二十條 財政電子票據須符合財政部門統一的業務和技術標準,使用系統對接方式的票據使用單位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公開《財政電子票據數據規範》和《財政電子票據對接報文規範》,按標準要求實現財政電子票據流程和業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全省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必須符合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第三等級或以上要求,切實提升網路安全整體保護能力。省以下財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和票據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確保財政電子票據承載的單位和個人數據信息安全,防止出現敏感數據信息泄露等風險。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票據使用單位應使用財政電子票據數字證書或數字證書伺服器,通過電子簽名技術實現電子票據防偽功能,確保電子票據信息真實、完整。
第二十三條 電子印章式樣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電子票據數字證書存儲介質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發放管理。票據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存儲介質,發生遺失、被盜、信息變更等情況時,應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獨立部署數字證書伺服器的票據使用單位,應切實加強數字證書的發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監管,防範人為數據泄漏風險,做好身份鑑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
第二十五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積極開展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財政電子票據的驗證、審核和使用管理,防止財政電子票據重複入賬,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電子票據內容進行篡改;應使用多點備份、異地備份等多種技術手段,保障電子票據數據信息存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如遇斷電、系統故障、網路通訊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財政電子票據流程運行中斷時,啟動原有相關紙質票據業務操作流程作為應急處理情況下的備用方案。
第五章 財政電子票據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對票據使用單位財政電子票據領用、開具、核銷、存儲等管理情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和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財政電子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電子票據的,依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