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是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8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檔案名稱稱:《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檔案號:豫人社辦〔2018〕46號)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18年5月4日

檔案全文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推進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就業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實現以培訓促進就業創業,根據《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33號)及《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社[2018]8號)等有關規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8年5月4日
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就業創業培訓工作,提高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實現以培訓促進就業創業的目標,根據《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33號)及《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社〔2018〕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創業培訓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組織管理,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補貼的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以提升就業能力、促進就業為目標,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實習操作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創業培訓主要是以培育創業意識、提升創業能力為目標,通過培訓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創業培訓包括SIYB創業培訓和網路(電商)創業培訓。
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對象為《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五類人員”,創業培訓對象還包括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人社部門主要負責就業創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和培訓補貼申請的受理與審核。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培訓補貼資金的籌措與撥付。
第二章 定點培訓機構及定點培訓專業(項目)
第四條 就業創業培訓機構及培訓專業(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所需的辦學許可或培訓資質;
(二)具備培訓相應專業(項目)所必需的培訓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培訓專業(項目)應在辦學許可或培訓資質範圍內,且有相應的培訓技術標準和教學計畫;
(四)培訓機構管理制度健全,能夠對培訓對象提供必要的後續服務;
(五)承諾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就業創業培訓機構及培訓專業(項目)按照“公平公開、自願申報、擇優確定、動態調整”的原則,實行定點管理。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就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其中在鄭省屬就業技能培訓機構也可向省人社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門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評估,根據專家考察評估意見,向社會公示就業技能培訓定點機構及定點培訓專業(項目)名單,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文確定,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報送省轄市和省人社部門備案。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培訓機構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其中在鄭省屬創業培訓機構也可向省人社部門提交材料。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門應及時核實資料並上報省人社部門。省人社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培訓機構開展實地考察評估,根據專家考察評估意見,向社會公示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名單,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文確定,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具有3名以上網路創業培訓講師和計算機教室(不少於40台)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可增加網路(電商)創業培訓項目。各地應按照人社部網路創業培訓技術標準選用網路教學平台。
第八條 知名的全國性或省屬優質就業創業培訓機構,可向省人社部門遞交第四條規定的材料,按照前述程式申報確定為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工作。
第九條 人社部門應將確定的就業創業培訓定點培訓機構及定點培訓專業(項目)在部門官網及時進行公布,公布內容主要包括定點培訓機構名稱、定點培訓專業(項目)、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培訓人員根據需求可登入人社部門官網,自選培訓機構及培訓專業(項目)。
第十條 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及定點培訓專業(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人社部門應組織相關專家對確定的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及定點培訓專業(項目)每兩年進行一次培訓質量評估,根據專家評估意見予以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開展培訓質量評估。
第十一條 就業技能培訓師資應具備相應專業(項目)的培訓技術能力。創業培訓師資(含網路創業培訓師資)應持有國家或省人社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講師證。
就業創業培訓實行優秀師資交流,優秀師資到本機構以外授課的,授課地定點培訓機構按照每課時60-80元的標準支付課時費,並承擔食宿和交通費用。就業創業培訓師資在本機構授課的,課時費標準參照前述標準的40%-60%執行。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嚴格執行就業創業培訓有關技術標準(附屬檔案1),加強培訓學員管理,提升培訓質量。同時積極配合當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為培訓人員及時提供相應的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培訓實效。
第三章 培訓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人員參加就業創業培訓,憑以下材料報名:
(一)貧困家庭子女(建檔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適齡勞動者)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複印件;
(二)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複印件,高校其他在校學生、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複印件;
(三)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複印件和初高中畢業證複印件;
(四)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勞動者)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複印件。
第十四條 SIYB創業培訓實行模組化教學,培訓對象在1年內可分別參加創業意識培訓、創辦(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實訓各一次,有網際網路創業意願的人員還可參加網路創業培訓。推進網際網路+就業創業培訓,在鄭州市、洛陽市、安陽市、駐馬店市、蘭考縣先行開展網際網路+就業創業培訓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情況逐步在全省推廣。
各地新開發的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實訓項目,經省人社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估通過後,可列入就業創業培訓定點項目。
第十五條 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報送開班備案信息,按照定點專業(項目)培訓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開班備案信息主要包括定點培訓專業(項目)名稱、培訓地點、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師資、結業考試時間和培訓人員花名冊(含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需要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還應明確技能鑑定時間。
第十六條 依託河南省網際網路+就業創業管理系統推行就業創業培訓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培訓過程實行指紋或人臉識別考勤。鄭州市和在鄭省屬高校的創業培訓先行套用視頻監控系統,其他地區的就業創業培訓應在1年內套用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就業創業培訓實行基礎知識+實習操作(或完成創業培訓指定任務)結業考試制度。實習操作和基礎知識結業考試由定點培訓機構按照相應專業(項目)培訓技術標準組織實施,當地人社部門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章 培訓合格證
第十八條 《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附屬檔案2,簡稱培訓合格證)由省人社部門統一編號印製,免費發放,證書印製工本費由省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列支。探索推行電子培訓合格證。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就業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培訓合格證的申領、使用、驗印和監督管理。
定點培訓機構簽發的培訓合格證,應由為其發放培訓合格證的人社部門加蓋X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專用章(鋼印),未經驗印的培訓合格證無效。創業培訓合格證先行使用河南省創業培訓管理系統列印,1年內實現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統一使用河南省網際網路+就業創業管理系統列印。
第十九條 培訓人員參加網路(電商)創業培訓在平台成功開辦網店,或者參加SIYB創業培訓或網際網路+創業培訓完成培訓模組相應任務,且基礎知識結業考試合格的,發給培訓合格證。
培訓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基礎知識和實習操作結業考試均合格的,發給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 培訓合格證實行分級申領,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各級人社部門和各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加強培訓合格證管理,建立培訓合格證領用台賬,確保培訓合格證規範管理、安全使用。
第五章 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可申請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和程式按照《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培訓人員繳納培訓費用的,培訓補貼由個人申請並撥付個人。個人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一)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三)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證、專項職業能力證、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四)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複印件;
(五)申請人的銀行帳戶信息。
第二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補貼的,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並撥付培訓機構。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資料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一)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培訓人員花名冊;
(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四)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證、專項職業能力證、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五)定點培訓機構與培訓人員簽訂的墊付培訓補貼協定;
(六)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信息。
第二十四條 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由符合條件的培訓人員或就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提出申請,定點培訓機構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撥付資金並將撥付情況抄送同級人社部門。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應按季申請撥付,對未按季申請撥付的責令整改並視情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加強就業創業培訓過程管理。培訓前實行開班信息備案,掌握定點培訓機構的培訓師資、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和培訓設施情況。培訓中實行指紋或人臉識別考勤和視頻系統監控,掌握培訓實施情況。培訓後對申請培訓補貼的定點培訓機構和培訓人員通過部門官網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應按規定保護享受補貼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加強就業創業培訓質量管理。推進河南省網際網路+就業創業管理系統建設,完善培訓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提高培訓質量和管理水平。監督指導定點培訓機構嚴格落實結業考試制度,根據結業考試結果和考勤情況,確定有效培訓人數。對結業考試不合格或出勤率低於80%的培訓人員,不予發放培訓合格證。
定點培訓機構應規範和最佳化定點專業(項目)的培訓課時、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定點培訓機構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培訓補貼屬於本機構收入,具體用途由培訓機構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加強就業創業培訓績效管理。監督指導定點培訓機構定期對培訓人員進行回訪,了解培訓人員對培訓機構的評價,掌握培訓人員培訓後的就業創業情況。對管理規範、培訓質量高、績效評價好的定點培訓機構,擇優評定為優秀定點培訓機構並予以通報表彰。對未按規定執行培訓技術標準、培訓質量低、績效評價差的定點培訓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定點培訓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加強就業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重點核查培訓人數、培訓時間、補貼金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定點培訓機構、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騙取、套取培訓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社、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就業創業培訓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社〔2012〕25號)同時廢止。
2017年以來至本辦法印發實施前,各地已經完成的就業創業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有關技術標準
2.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式樣)
點擊下載附屬檔案1: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有關技術標準
點擊下載附屬檔案2:河南省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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