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

《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1日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2月4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公布通告,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解讀,

公布通告

《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4日

條例全文

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業培訓活動,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和素養,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培訓,是指對勞動者開展技術業務知識、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素養的教育訓練活動,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等。
第三條 職業培訓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根據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按照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適應市場和就業創業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第四條 職業培訓應當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勞動者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弘揚和傳承工匠精神。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職教社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培訓宣傳,引導全社會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
第七條 勞動者享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依法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技能培訓的義務。
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二章 職業培訓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的職業培訓體系,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
第九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支柱產業發展需要,依託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單獨建設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實訓基地。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院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送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培訓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加強監督管理,保證教師隊伍適應職業培訓發展的需要。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實行教師在職培訓和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備與職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技能業務水平。
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支持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實訓教師。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大中型企業應當自行或者依託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建設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培訓基地。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章 職業培訓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或者企業崗位技術規範,制定政府補貼職業培訓服務的工作規範和指南,提高職業培訓工作規範化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初、中級技能培訓,組織未繼續升學、有就業要求的應屆中學畢業生參加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新型職業農民開展培訓,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當年的退役士兵開展免費職業培訓。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費參加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不同需求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等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定專業課程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
鼓勵職業院校借鑑國外先進理念和培訓模式,與國外知名院校和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合作,提升職業培訓國際交流合作水平。
第十九條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培養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
民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企業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校企合作,採取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等方式,在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學生實習、就業推薦、師資交流、生產實踐和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
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等職業院校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採取自行或者委託的方式對新錄用、聘用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
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職業培訓與職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在職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建立政府、企業和勞動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制度,加強技師、高級技師培養。支持企業設立首席技師崗位,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職工教育經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應當用於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
第二十五條 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人口、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中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享受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禁止職業院校、企業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騙取、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施。
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鼓勵職業院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需求和自身職業發展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等證書,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根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結合生產服務實際,對本企業職工的技能水平進行自主考核評價,可以按照規定頒發職業資格等證書。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對競賽優勝者按照規定給予晉升或者破格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等獎勵。
鼓勵行業、企業、職業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培訓教材和鑑定題庫開發、教師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及時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培訓政策、職業供求、職業技能鑑定等信息服務;建立參加職業培訓人員資料庫,為企業用工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審批機關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企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參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在參加公務員招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以及確定工資薪酬、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依法審批,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業院校、企業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騙取、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退回,處所騙取、挪用資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職業培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素養,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職業素養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教育]訓練活動,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等。
第三條 職業培訓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以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為依據,以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為引領,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全體勞動者,適應多樣化、差異化需求的職業培訓制度。
第四條 職業培訓應當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把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培訓全過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勞動者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技能培訓的義務。
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二章職業培訓機構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
第八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支柱產業發展需要,建設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實訓基地。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院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同級教育部門意見後,]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
第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審批機關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其自主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培訓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加強監督管理,保證教師隊伍適應職業培訓發展的需要。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教師在職培訓和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備與職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技能業務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質。
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支持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實訓教師。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體系,自行建設或者依託職業院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建設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培訓基地或者場地。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章職業培訓的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宣傳活動,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或者企業崗位技術規範,制定政府補貼性職業培訓工作規範和指南,提高職業培訓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願參加初、中級技能培訓,組織未繼續升學、有就業要求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骨幹農戶等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當年的退役士兵開展免費職業培訓。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有就業需求和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費參加職業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和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相應的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願的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應當根據其需求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等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
第十八條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定[按照核定的]專業課程[等級確定]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
鼓勵職業院校借鑑國外先進理念和培訓模式,與國外知名行業協會和院校開展合作,提升職業培訓國際交流合作水平。
第十九條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民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鼓勵]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企業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校企合作,採取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等方式,在專業設定、課程開發、學生實習、就業推薦、師資交流、生產實踐和職工技能提升培訓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
[鼓勵]高等職業院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應當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就業崗位實際要求,自主、[或者]委託職業院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採取多種形式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準入類職業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建立政府、企業和勞動者個人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制度,加強技師、高級技師培養。支持企業設立首席技師崗位,[]設技能大師工作室。
第二十四條 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享受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嚴禁職業院校、企業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騙取、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
第四章職業技能鑑定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按照規定實施
[職業技能鑑定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許可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和類別內,按照規定的程式實施。]
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將該鑑定項目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鼓勵職業院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鼓勵勞動者根據就業需要和自身職業發展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等證書。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本省規定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結合生產服務實際,對本企業職工的技能水平進行自主考核評價,[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後,]可以按照規定核發職業資格等證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職業技能競賽。競賽優勝者按照規定晉升或者破格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職業技能等級。
鼓勵行業、企業、社會組織、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五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培訓教材和鑑定題庫開發、師資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工作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業院校、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及時]定期發布職業培訓政策、職業供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等信息,為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參加職業培訓人員資料庫,為企業用工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當用於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企業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式和監管措施。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和以權謀私,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參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在參加公務員招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以及確定工資薪酬、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
鼓勵企業對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受聘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參照本企業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職業院校、企業以及職業培訓機構騙取、挪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追回,並處所騙取、挪用資金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職業培訓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解讀

近日,河南省審議通過了《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通過《條例》,明確了政府、企業、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勞動者在參與職業培訓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為促進河南省職業培訓事業發展,《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職業培訓中應承擔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明確人社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要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培訓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職教社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職業培訓工作。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同時,《條例》也從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師資培養、表彰獎勵等方面規定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推動企業發揮在職業培訓中的主體作用,《條例》要求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方式開展在職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明確支持企業設立首席技師崗位,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
為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條例》規定職業培訓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勞動者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弘揚和傳承工匠精神。要求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定專業課程和培訓內容,突出實際操作技能,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明確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要求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等職業院校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準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工作。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培訓活動,《條例》明確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要求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民辦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發布的培訓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為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要求有關部門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當年的退役士兵開展免費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人口、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中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為規範職業技能鑑定行為,《條例》規定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施。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報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門備案。鼓勵職業院校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雙證書”制度。
為保障職業培訓活動健康發展,監督職業培訓行為,《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培訓相關工作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建立職業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為勞動者和企業用工提供相關信息服務;明確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督。
《條例》規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分別參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在參加公務員招錄、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以及確定工資薪酬、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享受相關待遇。
《條例》還對職業培訓相關違規行為作了相應法律責任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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