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7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防〔2010〕217號
  • 發布單位:河北
  • 發布日期:2010年07月21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我省的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環保部《關於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 (2009年 第65號)和《關於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55號)要求,現將有關監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許可經營
嚴格審批許可權。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定許可權,對危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許可。縣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收集經營許可證;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醫療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國家環保部門審批年焚燒危險廢物1萬噸以上,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綜合經營許可證;除國家、市和縣審批以外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頒發。
嚴格規範審查程式和內容。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環保部《關於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65號)和原河北省環保局《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程式>的通知》(冀環控〔2006〕164號)的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許可審查。申請單位應認真組織申請材料,裝訂成冊後逐級上報審批。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廳統一印製,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危廢收集許可證由各設區市和縣級環保局印製。
省環境保護廳將制定《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和許可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許可經營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危廢產生和經營單位的環境管理
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尤其對年產生危險廢物50噸及以上的企業,當地環保部門要切實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設立情況;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制定情況;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應急預案備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等情況(詳見附表1、2)。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公告》(2009年 第55號)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或台賬),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並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總結、所接收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新產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等進行年度報告。
從2010年6月起,危廢許可證年檢申報材料除提交有效的監測報告、危廢轉移聯單、所在市年檢初審意見外,企業還應提交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複印件和年度處置情況報告。省環境保護廳將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三、切實規範轉移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處置的,產廢單位應當將《河北省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排污許可證複印件、接受單位情況介紹、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與接受單位簽定的處置意向書、產生及接收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接受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及運輸單位《危險廢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環境保護廳,省環境保護廳商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持省環保廳批覆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表》和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接收的復函,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轉移。
為確保危險廢物轉移途中的環境安全,我省範圍內有相應處置企業的,原則上不同意該類廢物跨省轉移。省環境保護廳將定期公布全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情況。
四、嚴查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
各級環保部門要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單位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安全處置或利用。對拒報、謊報危險廢物產生量和流向;貯存設施或設備不符合規定;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將危險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遺撒危險廢物;違法傾倒、堆放危險廢物或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轉讓、買賣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立案查處、嚴肅處理,並採取掛牌督辦、責任追究等多種形式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五、目前汛期將至,各設區市環保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及時處置、利用,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要達到國家相關要求,避免因危險廢物管理不善引發污染事故,確保汛期環境安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省環保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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