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鉻渣產生單位進行重點環境監管的通知

《關於對鉻渣產生單位進行重點環境監管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鉻渣產生單位進行重點環境監管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環辦發〔2012〕26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
近日,環保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將鉻渣產生單位納入重點污染源強化環境監管的通知》(環辦[2012]139號),對加強鉻渣產生單位監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為繼續加大我省鉻渣污染整治工作力度,確保當年產生鉻渣及時處置,防止產生新的歷史遺留鉻渣問題,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1.要高度重視鉻渣污染防治工作。重金屬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日益凸顯,是當前亟待妥善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從雲南曲靖到河南義馬鉻渣事件,我國一些地方相繼發生多起重金屬、類金屬污染事件,嚴重威脅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環保部多次強調要堅決遏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多發勢頭,全面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我省原有兩家鉻鹽企業被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要求今年年底前全部處置完畢,但2011年10月又發現約0.14萬噸歷史遺留鉻渣,加重了我省鉻渣治理難度。因此各地對鉻渣治理必須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暫行)》和《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鉻渣污染防治工作。
2.對鉻渣產生單位進一步摸排,確保全部納入監管範圍。特別是已經納入國家重點監管源的單位,石家莊市環保局須繼續加強監管。各地環保部門應對轄區內所有鉻渣產生單位建立環境監管檔案,督促其對鉻渣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進行全過程規範化管理,如實記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情況;對於新產生的鉻渣(包括含鉻酸泥、含鉻鋁渣等其他各類含鉻固體廢物,但不包括工業返渣,下同)原則上應當在當月內無害化處置完畢,因綜合利用等特殊原因堆存期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工藝返渣的貯存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平均每月產品產量的2-3倍;鉻渣貯存場所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3.強化監督管理。今年年底前各地針對本轄區內鉻渣產生單位新產生鉻渣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情況進行一次專項現場檢查,檢查報告於2012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對新產生鉻渣未於2012年年底前處置完畢的,要限期於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處置任務;逾期未完成處置任務的,要一律停產整頓。自2013年起,各地環保部門應當組織每季度對鉻渣產生單位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於現場發現的問題要實現掛牌督辦,從嚴處理。
《關於將鉻渣產生單位納入重點污染源強化環境監管的通知》(環辦[2012]139號)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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