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人社發[2011]4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11年07月28日
《關於解決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7月28日。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
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貴陽市委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的要求,為落實《“老有所養”行動計畫》,妥善解決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結合實際,對我市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原企業...
《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是2009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六、其他問題 1、基本養老金是指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月支付的統籌項目內所有費用。2、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和涉及的政策僅適用於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作為今後調整的依據,也不涉及...
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
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是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
為更好地推進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現就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依法擴大和鞏固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我省城鎮轄區...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著力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參保繳費、待遇計發、工作要求等意見。
勞動部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休 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1994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解...
現通知如下: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後憑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其遺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此項規定從2013年1月1日執行。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業務...
《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部門、省直統籌單位:為了進一步規範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企業職工...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設區市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完善和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進一步明確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的責任和事權劃分,更好地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市政府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市執行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2號),將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及其參保所籌集資金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統一...
但由於一些地方未能執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未得到解決。因此,全面貫徹執行《暫行規定》以保證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發展多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以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水平,是當前保持...
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
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後執行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計發:1.新參保事業單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的人員,其退休費由原渠道解決。1995年10月1日以後至參保時達到法定正常退休...
在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規定納入城鎮未參保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並納入就業培訓計畫。
2003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3〕37號印發《關於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有關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共8條。《意見》規定,城鎮各類企業(含不在城鎮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均應...
2009年2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8號印發《關於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該《意見》分參保原則、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相關人員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需提供的資料及辦理程式...
二、城鎮未參保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調整(一)調整範圍。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
落實好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參保繳費政策,對1996年實行“統賬結合”制度至2010年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應按照省人社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74號)規定...
國務院1995年發布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重要檔案之一,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模式和計發辦法改革問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通知原文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繼續確保企業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