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4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人社發〔2015〕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 2015年04月01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冀政函〔2014〕88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體系,結合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以下意見。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後憑相關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其遺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此項規定從2013年1月1日執行。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業務。退休人員死亡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業務。相關死亡待遇標準和個人賬戶支付以參保人員死亡時間為準。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或觸犯刑律被執行死刑的,遺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對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參保人員,遺屬可享受職工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應將已經發放的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資金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後,退休人員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予以補調補發;在職人員恢復參保繳費記錄,補記個人賬戶,繼續參保繳費。
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務派遣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單位和個人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我省境內的,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三、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法律和有關規定經選舉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或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省政協副主席、常委、委員,設區市人大、政協正職,省、市政府參事等任屆或聘期未滿時達到退休年齡的,由參保單位向同級人社養老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延期退休,經批准可在任屆或聘期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四、符合困難企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條件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託各設區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我省退休審批報表制度規定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五、在當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參保人員經核准或批准退休後,不能及時計算待遇的生活困難人員,可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預發生活費。預發生活費標準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計算的本人基礎養老金。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從批准計發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對預發生活費進行結算並補發。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6〕67號)第十四條停止執行。
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各設區市企業特殊工種名錄的通知》(冀勞社辦〔2004〕101號)認定的特殊工種名錄以及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特殊工種名錄,在2015年底前完成對符合名錄企業、企業的特殊工種崗位、特殊工崗位的職工在崗人員名單、在崗工作變動等信息進行全面核實,為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建立相應的檔案,並建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庫。同時,建立企業特殊工種年度通報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對企業特殊工種崗位信息進行一次全面整理通報。
各設區市、縣(市、區)(包括省財政直管縣、市)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省廳暫委託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各縣(含省財政直管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做好初審工作。各級人社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廳審定的全省企業特殊工種名錄對其職工進行退休審批,並以職工原始檔案記載和信息庫信息記載為重要依據。
七、本通知凡與我省以前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不再變動。國家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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