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著力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參保繳費、待遇計發、工作要求等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 主辦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針對人群:養老人群
  • 發布時間 :2010年1月19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寧政發1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2010-1-19

法規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著力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我區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堅持“保基本、能選擇、可持續”和依法參保與自願參保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解決應保未保人員、1995年以前離崗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通過補建養老保險關係、補繳養老保險費,妥善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
二、適用範圍
(一)1995年以後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保的人員(以下簡稱“應保未保人員”);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區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農業戶籍人員及經縣以上有關部門批准並下達招工檔案,曾在同一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農業戶籍人員(以下簡稱“1995年以前離崗人員”);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區非農業戶籍的未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三、參保繳費
(四)“應保未保人員”由單位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按現行經辦管理體制,經市、縣、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由單位和個人按照歷年同期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自治區歷年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995年1月以後與單位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五)“1995年以前離崗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自願提出書面參保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按照歷年同期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1999年1月至辦理參保手續之月的養老保險費。辦理參保手續時,未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以後年度按照自治區靈活就業人員政策繼續參保繳費。2011年12月底前,已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離崗人員”一次性繳納30000元),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已超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在一次性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最多減至男年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
四、待遇計發
(六)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且繳費滿15年的,可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其中:“1995年以前離崗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在2011年12月底前達到或超過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按照500元的標準核發月養老金。其他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自治區統一規定執行。
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可按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20%的繳費比例,一次補足15年,也可按月延續繳費至滿15年。
(七)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撫恤金待遇標準分別按照自治區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2個月和20個月標準計發。
五、工作要求
妥善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涉及時間跨度長、情況複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各地開展此項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各地各部門反映的有關問題,積極支持配合各地各部門抓好落實,穩妥推進。
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意見》中的補繳政策,執行至2011年12月31日,執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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