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

3.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檔案資料不全,不能確認實際工作年限的,由原單位提供證明材料,其工齡只按10年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
  • 所在地:貴州省
意見內容
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貴陽市委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的要求,為落實《“老有所養”行動計畫》,妥善解決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老有所養問題,現結合實際,對我市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參保條件
(一)原企業範圍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經省、市、區(縣、市)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貴陽市行政區劃內辦理工商註冊的國有、集體企業
(二)未參保退休人員是指: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了用工手續,在原企業工作滿10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
(三)參保條件: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本人具有參保能力,並以個人身份自願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個人自行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退休時間和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退休時間認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退休手續記載的時間認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時間認定。
(二)連續工齡認定
1.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退休手續認定的工齡為準。
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國家關於連續工齡認定的相關政策和本人檔案記載的工齡核准。其中,對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工齡最長認定至達到退休年齡時止。對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最長工齡認定至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止;因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未辦理手續的,最長工齡認定至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時止。
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
按本人的連續工齡分檔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金額為2.5萬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2.9萬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3萬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3.7萬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補繳4.1萬元,滿35年以上的補繳4.5萬元。
參保時年齡每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1周年的,繳費額下浮2%,下浮比例最多不超過20%。
養老金待遇核定
(一)基本養老金根據本人連續工齡的長短核定: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養老金待遇為350元/月,滿15年不滿20年的430元/月,滿20年不滿25年的510元/月,滿25年不滿30年的59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670元/月,滿35年以上的750元/月。
(二)符合享受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按規定增發。
(三)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次月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參保之後遇國家和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四)已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貴州省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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