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意見

《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意見》是江西省體制改革委員會出台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是2000年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意見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16號
  • 發布日期:2000-05-29
  • 生效日期:2000-05-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批准通知,檔案全文,

批准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委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意見的通知
(贛府發〔2000〕16號2000年5月2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省體改委《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協調工作量大。為更好地推進這項改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省直企業要積極主動進行股份制改造工作。爭取用2年時間基本完成省直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造,2000年完成改造的企業要達到50%。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發行聯審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改制工作的指導,及時掌握和研究改制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各地市有關主管機構對所屬企業的公司改造要加強指導,搞好服務,督促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改制和運作,形成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意見
(省體改委 2000年4月25日)
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和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的精神,為了促進我省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工作深入開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採取多種方式,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是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加快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利於政企分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有利於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有利於優勢企業擴大規模,最佳化資源配置;有利於國有資本吸引和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本,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一)全省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原則上都應進行股份制改造。要通過聯合重組、互換股權、出讓部分產權、吸引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入股、債轉股、引資嫁接、規範上市等方式,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將省內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為規範的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今後各級政府及其授權的投資主體投資興辦企業,除極少數特殊行業外,原則上都應興辦投資主體多元化的企業。新建基礎設施項目也應儘可能採取股份制的形式籌集資本金,組建股份制的企業。
(三)進一步推進組建國有資產營運主體的改革。對已經改組為省直經濟組織的省直八個部門以及即將改組的其他省直部門要結合機構改革,剝離行政和行業管理職能,將其改造成為專司資本運營的經濟實體。同時,在地市一級開展組建綜合性國有資產營運主體的改革。
(四)大專院校、醫院、研究所等事業法人,可以用自籌資金或科研成果投資入股。在不影響正常業務和國家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也可以用實物資產投資入股。
(五)鼓勵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企業科技人員可以用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作價入股,入股資產的價值經評估確認後,股份比例最高可以達到總股本的35%。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經企業出資人同意和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劃出一定數量的股份作為他們的股權。
(六)鼓勵、支持國有企業職工參與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入股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成立職工持股會;規模大、職工多的企業還可以組建若干個持股會,分別成為改制企業的出資人。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儘快制定組建職工持股會的具體辦法。
(七)國有企業可以將優質資產及市場前景好的投資項目單列出來,發起設立股份制企業。只要新設立的股份制企業繼續在母體所開戶的銀行開戶,各有關銀行應積極予以支持和幫助。對剝離後的母體,有關部門應優先將其納入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計畫。
(八)支持和組織國有資產運營主體相互協同配合,對其單獨投資的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對資產規模較大、經濟效益一般、一時難以找到投資者的企業,其投資主體要與其他投資主體相互協商,採取將各自下屬企業的部分產權互換的方式進行股份制改造。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推運這項工作。
(九)支持企業債權人以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企業改制過程中,對除銀行以外的債權人,應鼓勵其由債權人轉為投資人。對原屬於省“撥改貸”的,在企業改制中應儘可能轉為國家資本金。
(十)改變某些股份制企業單個國有投資主體所占股份比例過大的狀況。除國家規定必須由國家控股的企業外,凡單個投資主體所持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占股份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應採取多種方式轉讓部分股權以減持股份。大宗股權轉讓時,受讓方可分期付款。國有股權出售、轉讓中,應以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或每股淨資產作為參考值與投資人議價,交易價低於評估值的90%的,需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改制後的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按新的機制運行。
(一)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名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必須充分保證股東會履行相應的職權。公司應定期召開股東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保證出資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並向股東會負責。董事行使表決權時應向全體股東負責,並對其表決意見承擔責任。大型企業可以聘任適當數量的獨立董事,以提高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充分發揮監事會對企業財務及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監督作用。公司應至少設定一名專職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經理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與經理不應交叉任職過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應實行分設,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經理層報酬由董事會決定,任何董事和經理都不能決定自身的報酬。
(二)積極探索國有控股公司黨委會與董事會雙向進入的具體方式。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工會中的黨員負責人,可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國有控股公司的常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
(三)由國有企業部分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人事、財務、資產等方面與母公司實行“三分離”。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股份公司的總經理。
(四)探索建立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機制。在完成經營目標的前提下,可以賦予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以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也可以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獎給經營者,在公司增資擴股時,用於入股;還可以由公司代經營者貸款,用於經營者投資入股,利息由公司補貼。經營者所持股份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鎖定,不得轉讓。公司具體採用什麼樣的期股激勵方式,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各地可選擇少數有條件的企業先行試點。
(五)嚴格執行股份制企業的會計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向股東提交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中和年終財務報告,並報公司原審批機關備案。股東對財務報告有疑慮的,董事會及相應的中介機構應作出說明。
(六)加強對《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董事會秘書必須參加《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專門培訓,同時要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對員工及股東加強《公司法》宣傳。
(七)加強企業管理工作。改制企業要加強企業發展戰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採用現代管理方法強化企業管理,重點搞好成本管理、資金管理和質量管理。
(八)面向市場著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要逐步形成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技術不斷創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機制。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
三、簡化手續,努力降低企業改制成本
降低改制成本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改制。各有關部門都要從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大局出發,簡化手續,降低各項收費。
(一)企業擬投入公司的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由中介機構進行過評估、且在有效期內的,改制時可不再重新評估。若發起人為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已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在其他股東同意的前提下,擬投入的實物資產可按帳面價值計算,不再重新評估。
(二)中介機構要在確保評估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費用。不以上市為目的的公司制改造,可以由不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應低於擬上市公司評估費用的最低標準,具體數額由聘請單位與中介機構進行協商議價。成批進行公司制改造時,政府可組織並推薦中介機構,以降低費用。
(三)國有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處置方式可由企業自行決定。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土地資產可以採取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的方式處置,符合《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資產的評估可以由專業土地評估機構評估,也可以由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
(四)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評估立項、確認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手續應儘量簡化。
四、改進對股份公司的巨觀管理,為股份制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為加快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步伐,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支持企業的改制工作,為企業改制及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為鼓勵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原則上不使改制企業因為改制而增加負擔,財政部門應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鼓勵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收購兼併其它企業。鼓勵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經營發展需要,進行資產重組。上市公司收購兼併其它企業可優先列入本省兼併計畫,享受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的政策。由於收購兼併及資產重組導致的資產所有權屬變更,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儘快辦理各項變更手續。免徵屬於地方收入的房地產交易稅,減免其他規費。
(三)鼓勵、支持股份制企業根據經營需要,進行股權轉讓,最佳化資本結構。進一步加強有形的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規範產權交易行為,引導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資本重組。
(四)公司國家股紅利可以作為流動資金借給企業有償使用,在企業增資擴股時作為國家股轉增股本。上市公司的國家股紅利可以累積起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國家股配股。
(五)切實維護公司的各項自主權。除國家有規定的外,有關單位和部門不應對公司下達指令性的生產經營計畫,不應下達指令性的用工指標,不得干預企業的人事任免,不得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占用企業資產和人員。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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