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試行)》於2022年正式出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0日
發布歷程,內容,

發布歷程

2022年4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試行)》正式出台。

內容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試行)》
《規定》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一定幅度的罰款”或“暫停一定期限的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等法律責任進行細化確定,突出體現行政處罰裁量合理、比例原則,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正義。
《規定》明確了裁量權行使要求、法定程式,強調“同案同判”,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應當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和處罰的數額標準,貫徹落實包容審慎要求,避免出現“只罰不教育,重罰輕教”情況,確保全區醫保監管有尺度、有標準實施裁量。
《規定》細化行政銜接的標準,明確實施欺詐欺保違法行為,個人騙保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單位騙保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均要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各類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的處罰標準,對定點醫藥機構存在違反內部管理規定的7種具體情形,按照罰款1至5萬的幅度一一對應,明確每一種情形的處罰標準;細化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根據寧夏經濟發展水平和醫保基金支出情況,確定低於或超過造成損失金額30萬元、占上年度分統籌區醫保統籌基金結算金額3%兩個維度,細化1倍、1.5倍、2倍的適用標準和條件;確定參保個人的處罰標準,依據違法金額區分為低於一萬元、一萬至不滿5萬元、5萬元以上3個層次,按照給予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6、9、12個月共3類處理幅度進行明確規定;強化欺詐欺保行為的處罰標準,依據欺詐欺保的情節輕重和性質惡劣程度,對騙保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其違法行為分層分類,按2倍、3倍、4倍、5倍四個級別分別明確具體違法行為情形,並與6、8、10、12個月等4個處理幅度對應,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科室)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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