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山東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是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制定的檔案,於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適用規則》堅持寬嚴相濟、過罰相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山東實際,分別對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的適用條件、裁量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有效規範醫保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內容解讀
《適用規則》體現對欺詐欺保違法行為“零容忍”。欺詐欺取醫保基金是醫保基金監管領域中最嚴重的違法行為。除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不予處罰情形外,無論是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或者個人,無論是否是初次騙取醫保基金,無論騙取金額大小,對欺詐欺保違法行為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處理。
《適用規則》合理劃分了一般違法行為處罰適用條件。《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的造成基金損失的違法行為,涉及違反診療規範、價格收費政策、醫保支付政策等各種情形,需要根據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責任部門(科室)的不同違法情形作出相應處理。《適用規則》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分別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多條規定或者同一條的不同款、不同項規定時,分別計算不同違法行為造成的騙取或者損失基金數額等危害後果,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裁量基準。當事人具有多種從輕、減輕或者從重情節,或者既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按照適用規則的有關規定綜合認定判斷確定裁量標準。
為引導當事人提升法治意識、強化自我管理,自覺遵守醫療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適用規則》規定,當事人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並主動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投案的,或者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在年度基金清算結束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前,主動退回造成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以及騙取的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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