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管理辦法

《鄉(鎮)財政管理辦法》在1991.12.26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財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1.12.26
  • 實施時間:1991.12.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3)35號通知中關於“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有關具體事項由財政部規定”的要求,為適應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需要,我們在(1985)財預字55號文頒發的《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的基礎上,重新修訂了《鄉(鎮)財政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和情況,望及時向我部反映。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進一步發揮鄉(鎮)財政的職能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鄉(鎮)財政的決定和有關財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財政(以下簡稱“鄉財政”)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應當建立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機關。鄉財政機關是鄉鎮政府的重要部門,受鄉鎮政府和縣財政機關的雙重領導。
鄉財政機關是基層政權的行政機構,依法享有執法權和處罰權。
第三條 鄉財政的基本任務是管理鄉財政收支、對行政、事業和企業進行財政管理和財政監督,為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事業服務,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服務。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嚴格執行財政法規和各項財經制度。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預算內收支,完成上級財政核定的鄉財政總預算收支任務和上級下達的財政任務,負責鄉鎮政府經管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籌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三)嚴格執行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凡設立一級預算的鄉財政機關應按照國家預決算制度的規定,編制預算內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立一級預算的鄉財政機關,應編制預算內資金的預算和決算草案,報縣級財政機關;鄉財政機關對經管的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也應編制預算和決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管好用好各項財政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認真搞好支農周轉金、農業發展基金和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等的發放回收工作,做好以工補農、以工建農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企業、事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加強基層財會隊伍建設。
(六)完成其他各項財政工作任務。
第四條 鄉財政的收支範圍包括國家預算內資金收支、預算外資金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
(一)預算內資金是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預算內資金在縣鄉兩級財政之間的劃分,應當遵循財權與事權結合、責權結合和簡政放權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預算內收入應在上級規定的縣級預算收入範圍內進行劃分。預算內支出,除縣級必須集中的少量專項資金外,原則上都劃歸鄉財政管理。
(二)預算外資金是指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鄉財政預算外資金包括:鄉財政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對事業、行政單位和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掌握的預算外資金,鄉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鄉財政的自籌資金是指鄉鎮政府在預算內、外資金以外,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行籌集的收入和相應安排的各項支出。自籌資金收入主要包括按有關規定鄉鎮企業上繳鄉財政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鄉鎮公共福利事業統籌費等。
第五條 鄉財政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國家與地方以及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處理好與縣級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關係。
鄉財政管理體制,一般可根據中央對地方、省對地市縣的財政體制形式,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不論實行哪種體制,應儘量實行一定幾年不變的辦法,以調動基層政權管理財政的積極性。民族鄉的財權劃分和財力分配,應予適當照顧。
第六條 鄉財政應設立預算周轉金,並根據財力狀況逐步達到本級預算內支出的2%。預算周轉金主要從鄉財政結餘中解決,上級財政如有可能,也可以適當給予支持。
第七條 鄉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分別由鄉財政機關和基層稅務部門按照財政稅收法規和各項有關規定組織徵收。鄉財政機關和基層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保證各項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沒有建立國庫的鄉鎮,基層稅務部門應及時向鄉財政機關提供分鄉、分項的稅收完成情況,並將分鄉鎮落實的年度稅收計畫同時抄送鄉財政機關。
鄉鎮自籌資金,要本著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籌集。鄉鎮公共福利事業統籌費,要逐步實行定額、定項管理辦法,建立預決算制度,接受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財政機關的監督。
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鄉鎮政府可以統籌安排,但要分別記帳和核算,向上級財政部門作出報告。
鄉財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的管理,逐步建立財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八條 鄉財政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國家預算管理條例》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從實際情況出發,逐步建立鄉鎮一級國庫,以利於鄉財政管理體制的實施。
鄉財政總預算會計的核算原則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鄉財政的具體情況,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鄉財政機關和人員編制,根據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精兵簡政的原則設定和配備。
鄉財政機關名稱一般稱財政所。鄉財政所一般應設所長、總預算會計、農業稅收征管員、工商稅收協稅員和財務管理等專管人員。鄉財政總預算會計不得兼任單位預算會計。具體人員編制數額,可根據鄉鎮規模的大小和經濟事業的發展情況等加以配備。鄉財政幹部的聘用、任免和調動事宜,要與縣財政機關商定。鄉財政人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的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待遇執行。
鄉財政機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供應渠道,分別在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鄉財政自籌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縣級財政機關要加強對鄉財政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4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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