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

該意見是由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於2007年7月19日引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意見
  • 地點:道真自治縣
  • 內容: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
  • 執行日期:2007年1月1日起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合理確定縣、鄉兩級財政分配關係,促進鄉(鎮)財源結構調整和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增強縣級財政的調控能力,確保全縣財政總體平衡,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進行部分調整,並制定本意見。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意見內容

一、收入範圍的劃分
嚴格按照收入預算級次,將屬於縣級收入部分劃分為縣級固定收入和鄉(鎮)級固定收入兩個部分。
(一)縣級固定收入:增值稅(15%部分)、企業所得稅(40%部分)、個人所得稅(40%部分)、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各項專項收入、縣級所屬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含上掛部門所屬鄉(鎮)機構)交納的營業稅、資源稅、房產稅及其它稅收收入、非稅收入,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提供的營業稅及耕地占用稅,縣城所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處置收益,土地、房產交易中產生的相關稅收收入及非稅收入。
(二)鄉(鎮)級固定收入:營業稅、印花稅、資源稅、房產稅,菸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鄉(鎮)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交納的非稅收入。
二、支出範圍的劃分
鄉(鎮)財政主要負擔本級預算單位(不含上劃單位)的人員經費和本級經濟及事業發展支出,主要包括:人員工資、工會費、福利費、醫療保險、安葬費、遺屬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獨生子女保健、住房公積金、各項津補貼、加發一個月工資和其它支出等(不包括農村稅費改革後村級轉移支付補助)。
三、對鄉(鎮)收入基數的核定
原則上以2003—2005三年的平均數為主要依據,參照原體制基數進行確定。對菸葉稅、其它工商各稅收入(扣除收入級次變動因素)基數較大、增長幅度較快(不穩定因素)的鄉(鎮)進行了適當調整,耕地占用稅、契稅不進入基數。
四、鄉(鎮)支出基數的確定
(一)人員經費:以鄉(鎮)2006年參加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的財政供養人員為依據,每人每年補助19400元(含在職、離退休及撫恤人員,撫恤人員按五折一)。
(二)公用經費:按定額加人頭補助的辦法確定。一是定額補助,玉溪鎮按30萬元計算,其餘鄉(鎮)按13萬元計算;二是人頭補助,玉溪鎮按財政供養人員每人每年2000元計算,其餘鄉(鎮)按每人每年1500元計算。
(三)預備費:按支出總額3%增加預備費,作為鄉(鎮)支出基數。
(四)新分人員及正常增資經費:從體制執行的次年起每年按人員經費支出基數的一定比例進行遞增,不再單獨追加補助。其中:玉溪、上壩、三江、隆興、舊城、忠信、洛龍、三橋、大矸按1.5%遞增,其餘鄉(鎮)按2%遞增。
五、鄉(鎮)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的確定
根據核定的收支基數確定,即鄉(鎮)收入基數—支出基數=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負數為補助)。
六、相關配套措施
(一)村級支出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專項下達給鄉(鎮),實行鄉(鎮)管村用,納入年終結算;鄉(鎮)財政必須設專戶、專賬,加強管理和監督,不得挪用村級轉移支付補助彌補鄉(鎮)其它支出。
(二)對玉溪鎮徵收的工商稅收實行單項上解,超基數部分上解50%。對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提供的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縣財政按稅收收入的20%對所在鄉(鎮)給予轉移支付補助,耕地占用稅由所在地財政所負責徵收。
(三)政策性增支(主要指統一普調工資等),若上級給予補助的,則根據上級補助標準及增支情況,縣財政對鄉(鎮)給予轉移支付補助,年終單獨結算。
(四)為確保標準工資發放,鄉(鎮)幹部職工工資仍實行財政統發,由縣財政在鄉(鎮)應得財力中按月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開設的工資專戶,由農村信用社代發到職工個人賬戶。鄉(鎮)一律不得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發放津補貼,不得舉債搞建設,不得產生新的不良債務,對原欠債務要擬定計畫逐年消化,當年財政收支平衡有結餘的鄉(鎮),若有累計財政赤字和債務,必須用當年結餘的50%消化財政赤字和債務,有淨結餘的鄉(鎮),20%可用於幹部職工的激勵。
(五)本體制執行過程中,因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改變,以及國家出台重大經濟改革等巨觀調控措施,使財政收支發生較大變化時,可相應調整鄉(鎮)收支基數,因自然災害或稅源枯竭等客觀原因完不成收入基數的,縣財政按其差額部份補助70%;其他情況一律不予調整。如正常晉升工資、提高開支標準、新增機構、新分及調進人員等,一律由鄉(鎮)自行負擔。縣級各部門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均不得對鄉(鎮)下達減收增支指標。各鄉(鎮)要嚴格按照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量入為出,量力而行,不打赤字預算。
(六)嚴格依法治稅,強化稅收征管。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支持財稅工作,財稅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強化收入征管措施和辦法,努力挖掘增收潛力,有效抑制稅收流失,確保財政收入任務的完成。各鄉(鎮)組織的預算收入,必須按預算級次及時足額解繳入庫,嚴禁截留、挪用、坐支,鄉(鎮)財政部門要嚴格加強票據管理,不得向本鄉(鎮)的上劃單位發放任何票據,轉移縣級財政收入,一經查出,除全額追繳國庫外,相應調減鄉(鎮)財力,並視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七)強化預算管理。各鄉(鎮)必須堅持“政府當家,財政管家,分管領導一支筆,財政一本賬”的管理辦法,嚴格預算約束,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對鄉(鎮)所屬預算單位財務全面實施“零戶統管”,對村級資金嚴格執行“村財鄉管”,專戶儲存,專項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和配合“鄉財縣管”等財政改革,規範財政支出管理,確保重點支出需要;鄉(鎮)財政對預算單位各項支出要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制定相應的定額標準和管理措施,努力做到最佳化、淨化財政支出。對違反規定亂髮錢物、奢侈浪費等影響幹部職工工資發放或造成運轉困難的,一律由鄉(鎮)自行負責,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各鄉(鎮)要切實加強財源建設,不斷培植財源增長點,努力增加有效財力,積極研究財政政策,嚴格控制人員增長,確保人員經費及重點支出需要。縣財政對鄉(鎮)資金的調度要嚴格控制在鄉(鎮)年度應得財力範圍內,不得隨意多調或少調,影響全縣資金調度。由於未完成財政收入任務而造成的財力缺口,由鄉(鎮)自行解決,因重大特殊情況造成個別鄉(鎮)確有困難,縣財政視全縣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於解決人員經費。
七、本體制一定五年,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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