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決策,確保縣人民政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進政府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建設“高效、務實”政府,按照“行政決策重在落實”的原則,根據我縣實際,縣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嚴格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的通知
  • 主管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主要任務: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
  • 督查方法:催辦,專項,實地,跟蹤督查
發布內容,發布時間,

發布內容

一、政務督查工作主管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縣範圍內的政務督查工作。
二、政務督查工作主要任務
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府的重要決定、各級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三、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重點是抓好縣委、縣政府各項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級黨委、政府責成本級政府貫徹實施的重要指示和決定的落實。其內容包括:
(一)縣委決定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重要事項;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以及專題會議決定需要落實的事項;
(三)縣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
(四)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貫徹實施情況;
(五)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
(六)上級機關需要我縣貫徹落實的重要指示和決策;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四、 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一)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採取發督辦通知書、電話催辦等形式,督促承辦部門按時落實,並書面上報貫徹落實情況。
(二)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按問題分解立項,確定承辦部門,提出辦理要求,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落實。
(三)實地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會同承辦部門進行實地督查落實。
(四)跟蹤督查。對一些關係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的基礎上,進行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五、政務督查工作程式
(一)立項登記。凡屬政務督查工作內容的事宜,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立項意見,經縣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項,並逐項進行登記,包括交辦機關、交辦人、交辦時間、內容摘要、承辦單位、辦理時限等。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項登記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向承辦部門發出《政務督查通知書》或電話告知,提出督查要求、辦結時限等,對檔案、會議已明確承辦部門和辦結時限的事項,不另發通知;《政務督查通知書》由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三)檢查催辦。對轉至承辦部門的督查事項,縣政府辦公室要跟蹤檢查,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對在規定時限內未能辦結的,要及時催辦,限期辦結。
(四)辦結反饋。承辦部門辦結督查事項後,要及時寫出《辦理情況報告》。承辦部門主要領導要依據有關政策,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報告要內容充實,重點突出,簡明扼要,須部門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送交縣政府辦公室存檔。對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寫出綜合性報告,並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對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的進展情況,並作出相應說明。縣政府辦公室收到《辦理情況報告》後,應進行核實,及時呈送縣政府領導或通過《政府督查》予以通報。
(五)立卷歸檔。縣政府辦公室對督查事項的全部材料,要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蒐集整理,及時立卷歸檔。
六、 政務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承辦部門應按要求積極辦理,不得延誤、擱置。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申請延期,並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緊辦理。
(二)涉及其他部門和地區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會同相關部門協商辦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負責匯總上報。
(三)要如實反映情況,嚴禁推諉搪塞、頂著不辦、互相扯皮等不良作風存在。凡是應辦而能辦的事項,要及時加以辦理;應辦但短期內難以辦理的,要列出計畫逐步辦理;由於政策、許可權或其他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七、政務督查工作辦理時限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以及專題會議決定需要落實的事項,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會議紀要7日之內辦結。
(二)縣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後3日內辦結。
(三)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貫徹實施情況,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檔案後15日內辦結。
(四)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工作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承辦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五)縣委決定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的重要事項,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縣政府檔案後7日內辦結。
(六)對上級機關需要我縣貫徹落實的重要指示和決定,承辦部門必須在收到有關檔案後7日內辦結。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承辦部門必須按照規定時間辦結。
八、政務督查工作懲處措施
(一)對承辦部門應該辦理而未辦理督查事項的,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後,在全縣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在其年終考核總積分中扣除3分,責成其限期辦結;經通報批評後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辦結的,在其年終考核總積分中扣除5分,並取消其評優資格。
(二)經縣政府三次通報批評的,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向縣政府主要領導當面說明原因;三次以上者,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向縣政府書面說明原因。
九、本通知內容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發布時間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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