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的意見

鄉鎮財政是鄉鎮政府履行職能的重要基礎,是促進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和諧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我省鄉鎮財政自1985年建立以來,在鞏固基層政權、規範和加強鄉鎮政府收支管理、促進鄉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的意見
  • 性質:意見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浙政發〔2011〕52號
鄉鎮財政是鄉鎮政府履行職能的重要基礎,是促進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和諧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我省鄉鎮財政自1985年建立以來,在鞏固基層政權、規範和加強鄉鎮政府收支管理、促進鄉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步伐的推進,公共財政加快向農村覆蓋,鄉鎮財政管理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為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更好服務於鄉鎮政府履行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現就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全文

充分認識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的重要性
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戰略實施以來,鄉鎮政府職能不斷轉變,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任務日益增加。中央和地方連續出台支持新農村建設和強農惠農的政策措施,持續增加對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資金投入。隨著我省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美麗鄉村建設步伐的加快,鄉鎮財政收支規模不斷增大,對基層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加強鄉鎮財政建設,充分發揮鄉鎮財政職能作用,關係到黨和國家民生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關係到農村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統籌城鄉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進一步明確鄉鎮財政管理職責
根據目前鄉鎮政府承擔的職責任務,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基本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鄉鎮財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財政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負責鄉鎮預(決)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預算管理;統籌鄉鎮範圍各項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強財源建設,協助稅收征管工作;管理鄉鎮政府性債權債務,負責鄉鎮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監管工作;負責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管理鄉鎮會計事務;負責鄉鎮範圍各項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對村級組織財政扶持資金的監管;承擔其他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
完善縣對鄉鎮財政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
各地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財權與事權相一致、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劃分鄉鎮收支範圍,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縣(市、區)與鄉鎮的財力分配關係,體現財力適度向基層傾斜,充分調動鄉鎮政府聚財理財積極性,確保鄉鎮收支平衡,促進鄉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
各地應根據所轄鄉鎮實際情況,劃分不同類型,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對經濟較發達、財政收支規模較大或集聚和輻射作用明顯的中心鎮,要進一步完善有利於促進中心鎮經濟社會發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財政體制,更好地發揮中心鎮的輻射和帶動作用。對經濟發展水平中等的鄉鎮,要根據縣鄉財力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政體制,充分調動鄉鎮理財積極性,確保增收節支保平衡。對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可繼續實行“鄉財鄉用縣管”,同時由縣(市、區)級財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以增強欠發達鄉鎮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
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機構建設
各地要結合深化鄉鎮機構改革,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管理職責,設定鄉鎮財政管理機構,加強人員力量配備,並積極探索加強鄉鎮財政管理的方式。鄉鎮財政管理機構所需編制由縣級在鄉鎮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鄉鎮財政管理機構以鄉鎮管理為主,業務上接受縣級財政部門指導。鄉鎮對財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和總預算會計人員的調整應徵得縣級財政部門的同意。
加強對鄉鎮財政的指導和管理
按照“省級加強指導、市級大力推動、縣級抓好落實”的要求,省、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財政的管理和業務指導。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上級財政部門要將政策動向、資金動態和管理要求及時傳導給鄉鎮財政管理機構;要改善鄉鎮財政工作條件,添置必要的辦公設施;要加快知識更新,做好鄉鎮財政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要建立考評機制,規範鄉鎮財政運行,增強公共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基層財政財務管理水平。
加強鄉鎮財政建設是深化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的需要。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鄉鎮財政建設工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落實具體工作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全局觀念,積極支持鄉鎮財政開展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尤其是縣級財政部門要認真抓好鄉鎮財政管理,加強隊伍建設,夯實財政管理基礎。切實把我省鄉鎮財政建設工作推向一個新的台階,促進全省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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