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位於平山區站前街民主路58號,負責地方的財政工作,貫徹執行財務制度,按照政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財政資金,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各項事業發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財政局
- 位置:平山區站前街民主路58號
- 責任:地方的財政
- 性質:政府機關
部門職責
機構設定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協調辦理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全市財政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市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開展普法教育;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車輛、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市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提出有關的非稅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非稅收入項目;承擔物價、住房、彩票發行機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價調基金、彩票等專項資金有關業務;監管住房資金及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三) 預算處
管理財政體制、預算制度;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體系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對縣、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全市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監督全市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情況。
(四)國庫處
組織市本級預算執行;負責市本級財政資金調度;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事業會計制度;管理市本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會同有關部門編報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
(五)政府採購控購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負責政府採購的行政投訴;審批採購方式,審核政府採購資金撥付;統計、發布和管理採購信息;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團體等單位車輛控購的管理;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的核定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政法、旅遊、民族宗教等專項資金;管理財政和地方負擔的民兵事業費、預備役部隊業務費、國防動員經費、武警業務費、消防業務費和出國經費;擬訂行政政法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定點飯店監管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計畫生育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八)經濟建設處
承擔發展與改革、交通、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基本建設投資和建築經濟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減排等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編制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承擔財政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九)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農墾、扶貧、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安排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策體系的建立;管理市社會保障和就業、民政、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全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一)企業處
承擔工業和信息產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收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技改、節能、安全生產及科技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工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流通處
承擔服務業、供銷、外經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承擔服務業、供銷、外經貿等相關專項資金和市級儲備糧油及糧食風險基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等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流通企業財務會計決算編報及財務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債務金融處(市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金融方面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承擔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會計處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市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清產核資辦公室)
擬訂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統計工作;負責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
(十六)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監督市級預算收入的征繳、退付及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七)城建資金管理處
承擔國土、建設、房產、綜合執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關政策;編制城市建設財政投資預算;管理城市建設項目;承擔財政城市建設投資評審管理;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八)縣鄉財源建設處(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
研究擬定縣鄉財政管理有關政策制度、農村綜合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指導縣(區)、鄉(鎮)編制實施財源建設規劃,負責考核規劃目標完成情況;承擔以獎代補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鄉整合政府財力資源工作;負責有關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對農村各項綜合改革政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十九)評估處
對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有關事項進行評估立項;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合規確認及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評估、產權登記以及核實處理;負責市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列入損益的流動資產及固定資產損失處理;負責管理市直預算單位開立或撤銷銀行賬戶。
(二十一)人事教育處
擬訂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二)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