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財政管理辦法

《安徽省鄉(鎮)財政管理辦法》在1990.03.07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鄉(鎮)財政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3.07
  • 實施時間:1990.03.07
第一條 為完善鄉(鎮)財政管理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促進農村商品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建制的鄉(鎮)均應設定財政所,建立一級財政(以下簡稱鄉財政)。
第三條 財政所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規和政策;
(二)協助本級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三)組織管理鄉(鎮)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以及財政周轉金的收支;
(四)嚴格執行財政預、決算制度,監督檢查鄉(鎮)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五)指導和監督鄉(鎮)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六)完成上級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鄉財政管理體制的基本形式是:
(一)收支包乾,即:劃分收支,收支包乾,超收分成,短收分擔。結餘留用,超支自理;
(二)收支掛鈎。即:劃分收支,核定基數,定額上交(補助),超收分成。
包乾的期限,一般定為三至五年。超收分成、短收分擔的比例,由縣(市)確定。
第五條 鄉財政由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組成。
預算內資金的收入包括:縣(市)下劃的工商稅,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契稅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縣(市)下劃的農業、農機、畜牧、林業、水利事業費,文化、教育、衛生、廣播、計畫生育事業費,撫恤、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不包括臨時救濟經費,民政事業發展經費及其他不列入包乾支出基數的專項經費),其他事業費,行政支出等。
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包括:各項附加收入,各項徵收提成,公房租金等。支出包括:按省有關規定由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
自有資金的收入包括:鄉(鎮)事業單位上交的收入,鄉(鎮)籌款收入等。鄉(鎮)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利潤也暫列入自有資金收入範圍。支出包括:農業生產投資,公共事業投資,發展生產基金,按規定開支的人員工資費用等。
第六條 鄉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的收入,由財政所負責組織收繳或委託有關單位收繳。工商稅收,由稅務所或駐鄉稅務專管員負責徵收入庫。
稅務部門徵收的集市貿易市場稅以及集市交易稅中應提成給鄉(鎮)的部分,按省稅務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鄉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的支出,由財政所根據年度預算,按季分月確定用款計畫,逐月撥給鄉(鎮)所屬會計單位使用。可實行單位預算包乾,結餘留用,超收不補的辦法。
縣(市)追加的專項指標,必須專款專用。
第八條 鄉(鎮)自有資金是屬於鄉籌鄉用的集體所有資金,納入鄉財政管理後,不改變其所有權和支配權。其定項籌集的部分,必須定項使用;統籌的部分,主要用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事業。列為有償支出的,應同時轉入鄉財政周轉金,統一管理;用於事業開支和人員經費的,應核實列支。
第九條 鄉財政應建立並逐步擴大財政周轉金。其來源是:鄉(鎮)安排的周轉金,代辦投放周轉金的回收分成和承借的外部資金(包括上級財政和其他部門的借款)。
第十條 財政周轉金只準用於發展生產事業,並按照有償計息,講究效益,定期收回的原則發放使用。財政所應與用款單位、個人簽訂書面借款契約,規定用款利率及歸還期限。逾期不還的,應加收占用費。
第十一條 財政所應建立支出反饋和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督促用款單位講求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鄉財政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縣(市)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金庫試點:
(一)財政收入有一定規模;
(二)有銀行營業所代辦業務;
(三)有徵稅機關;
(四)財政、稅務、銀行業務人員素質較好。
建立金庫的鄉財政,應合理確定預算內收入的留解比例,搞好資金調度,嚴格按留成收入掌握支出。未建立金庫的,仍執行收入上解,支出下撥,年終按體制結算的辦法。
第十三條 鄉財政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鄉財政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財政所應按期向縣(市)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編報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鄉財政在組織收入和管理支出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稅率或擴大減免稅範圍;
(二)隨意提高自有資金收入的提取標準或擴大提取範圍,增加民眾和企業負擔;
(三)截留,擠占應上交國家財政的收入;
(四)擅自改變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的收支性質;
(五)違反規定提高開支標準或擴大開支範圍;
(六)編造假帳和假決算;
(七)其他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財政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任何人都有權揭發、舉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財政、審計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 財政所的人員配備,由縣(市)財政部門在省下達的總編制數內統籌安排,其經費由縣(市)財政按規定供給。財政所按規定招聘的幹部享受鄉鎮幹部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鄉財政工作的統一領導,幫助財政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搞好鄉財政幹部的業務培訓。
各級稅務、銀行等部門應支持鄉財政做好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發布的《安徽省鄉(鎮)財政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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