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是為加強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邯鄲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5月3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 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

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定金、預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貸款(含公積金按揭貸款)。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範圍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監管部門委託負責管轄區內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其他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行邯鄲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開設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邯鄲銀保監分局負責監督商業銀行配合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的原則是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
第五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以下簡稱“首次登記”)後終止。
第六條 市監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分別建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網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路化管理。
第七條 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路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與監管部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已經與監管部門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並由監管機構、監管銀行、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定。
監管協定簽訂後,監管項目的專用賬戶在商品房預售期間不得隨意變更。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專用賬戶。
購房人應按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交款通知書,通過監管銀行網點櫃檯或者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房價款存入專用賬戶。申請購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購房貸款發放到相應的監管專用賬戶。
監管銀行核實交款信息,按交款通知書收取預售資金並向購房人出具交款憑證。購房人憑監管銀行出具的交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
第十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納入監管,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
重點監管資金是指在監管項目完成首次登記前所需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工程等費用的總和;重點監管資金使用時由監管機構撥付給開發企業。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通過監管系統隨時申請使用,但應當優先用於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第十一條 重點監管資金使用計畫以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作為編制依據,按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主體結構封頂、二次結構完成、竣工驗收、完成首次登記等五個環節設定資金使用節點。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
  (一)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30%;
  (二)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60%;
(三)二次結構完成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80%;
  (四)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的95%;
  (五)完成首次登記的,監管機構全額撥付監管項目的剩餘監管資金。
18層以上(含18層)的普通建築可以在項目工程形象部位達到主體結構三分之二的條件下,增設一個資金使用節點,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資金的45%;裝配式結構的建築可以在項目工程形象部位達到主體結構一半的條件下,增設一個資金使用節點,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資金的50%。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申請提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項目用款計畫的,出具《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撥付通知書》,監管銀行按規定及時撥付。
第十四條 監管銀行應按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定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後,提供給監管機構。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完成首次登記後,監管機構通知監管銀行,將剩餘監管資金全部返還給開發企業,並終止監管。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對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暫停其項目網簽契約備案。
(一)未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專用賬戶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撥付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監管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審計期間,有關開發企業不得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將房價款及時轉入專用賬戶。對未及時入賬、未及時撥付或者擅自撥付、挪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通知整改,邯鄲銀保監分局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監管機構停止簽訂新的監管協定。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人行邯鄲市中心支行、邯鄲銀保監分局定期對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督檢查,並由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將檢查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發布的《邯鄲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14〕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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