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

《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壓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時代食品安全工作,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23〕1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壓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時代食品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督在日常、抓在經常、考在平常,推動工作措施在末端發力、終端見效。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瀋撫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市政府)。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委員會)〕統一領導。省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受省領導小組(委員會)委託,會同省領導小組(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定即時性工作評價、加分項和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屬檔案)。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指標設定遵循科學合理、重點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評價、可區分的原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省食安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參照國家年度考核細則制定並發布省級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程式:
(一)日常考核。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採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市政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評審依據。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常考核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中評價。省食安辦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重點工作任務進行半年節點考核,督促指導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評審依據。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食安辦不定期委託第三方對各市政府開展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測評,綜合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的抽檢、監測等相關情況,形成各地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市級自評。各市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並報送相應佐證材料。各市政府對自評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部門評審。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佐證材料,結合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相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省食安辦匯總各市政府的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部門評審意見,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領導小組(委員會)。
(七)結果通報。省領導小組(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後,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市政府,同時抄送省委組織部、各市黨委及省領導小組(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採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即時性工作不超過15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
(一)得分排在前5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
(二)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後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1.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運行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3.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4.本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6.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7.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8.未按規定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或未及時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相關負面輿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各市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10.對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謀劃、指導、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
11.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四)有下列否決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1.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2.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各市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4.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否決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政府年度考核加減分涉及具體地區的,在省級考核中對涉及地區予以雙倍加減分。
第十一條 各市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領導小組(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省食安辦。
省食安辦根據職責,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市政府有關整改措施與時限。省食安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市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後的地區加強指導。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各市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
第十三條 各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領導小組(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遼寧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食安辦及時總結推廣各市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第十四條 各市政府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後3名等情形的,由省領導小組(委員會)視情況或授權省食安辦視情況約談市級人民政府或領導小組(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各市政府有考核成績下降幅度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安辦會同相關部門視情況約談市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市級食安辦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將責任涉及的市級領導小組(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納入約談範圍。
被約談的領導幹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第十五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除考核降級、按規定約談以外,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各市政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考核內容要點
序號
考核內容
分值
考核要點
1
食品安全
基礎工作
100分
組織領導、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點工作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安全民眾滿意度、食品評價性抽檢合格率、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等。
4
即時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點專項工作(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和開展重大專項整治等),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和省領導小組(委員會)部署的新增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5
加分項
≤5分
食品監管工作受到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認可、表彰或通報表揚的;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監管工作、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社會共治等方面形成創新性示範經驗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政府本年度考核中獲得加分的,予以雙倍加分。
6
減分項
-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在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省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被減分的,予以雙倍減分。
說明:1.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省食安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省食安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相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考核事項,報省食安辦統籌)。
 3.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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