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1996年國家體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體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1996年7月3日國家體委、人事部發布,體人字〔1996〕3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我國體育事業,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人事部、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的精神,結合體育運動隊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體育系統各級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各類體校的教練員。
其他系統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應根據比賽(培訓)成績並結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風、法紀觀念等方面的情況全面評定。
第四條 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工作。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負責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的具體實施工作。
運動員、教練員應當發揚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精神,為提高我國運動技術水平做出更大貢獻。
第二章 運動員獎勵
第五條 運動員名次獎:
(一)運動員在奧運會、亞運會上獲得獎勵名次,執行附表一所列奧運會、亞運會獎金標準的上限;
(二)運動員在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上獲得奧運會比賽項目獎勵名次,執行附表一所列奧運會項目相應比賽層次資金的上限;
(三)運動員在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上獲得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獎勵名次,執行附表一所列非奧運會項目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的上限;
(四)集體項目和團體(組)項目的非主力運動員,執行附表一(見表)所列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的下限;
(五)登山運動員執行附表二(見表)所列相應比賽層次獎金標準。
第六條 運動員創世界、亞洲紀錄獎:
(一)運動員在奧運會上創世界紀錄,執行奧運會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
(二)運動員在其他比賽上創奧運會比賽項目的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分別執行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亞洲錦標賽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
(三)運動員創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世界紀錄或亞洲紀錄,分別執行非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亞洲錦標賽第一名獎金標準的下限。
第七條 運動員每多獲得一項獎勵名次或每多創一項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分別按該獎勵名次獎金標準或創紀錄獎金標準增發一份獎金。
第八條 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的同時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其獎金除按獎勵名次、創紀錄兩項獎金標準中較高的一項評定外,另按較低一項獎金標準的20%增發獎金。
第九條 在運動員的獎勵名次獎金和創紀錄獎金數額內,應主要考慮獲獎運動員,同時也要考慮為該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和創紀錄做出貢獻的陪練等其他有關運動員。
第三章 教練員獎勵
第十條 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該教練員獲得培訓成績獎。培訓成績獎金標準與所培訓的運動員獎金標準相同。其中,個人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一份評獎;團體(組)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一至二份評獎;集體項目的教練員按培訓成績獎金標準的三份評獎。
第十一條 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隊)獲得二個以上獎勵名次或創二次以上紀錄以及獲得獎勵名次的同時創紀錄的,該教練員的評獎標準和辦法與運動員相同。
第十二條 在教練員的培訓成績獎金數額內,要根據培訓該運動員的時間和實際貢獻,具體評發現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和本隊其他有關教練員的獎金。
第十三條 對首次獲得世界冠軍或創世界紀錄的運動員的啟蒙教練,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根據其貢獻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 業餘體校教練員向優秀運動隊輸送運動員的輸送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制定獎勵辦法,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
第十五條 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獎勵名次和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核成績,填寫《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審批表》(見附表三見表),報國家體委審批。國家體委將獎金總額撥發給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
奧運會、亞運會的獎金在比賽結束後,即予審批發放;其他比賽的獎金,於下1年3月底以前審批發放。
第十六條 啟蒙教練獎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批發放,所需經費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自行解決。
第十七條 少數在國內外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並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除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外,國家體委可再適當增發一定數額的獎金。
第十八條 運動員、教練員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好或受到處分的,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提出處理意見,經國家體委審批,可酌情減發獎金數額,直至取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全國性比賽的獎金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報國家體委備案。但獎金標準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列亞運會相應獎勵名次獎金標準的下限。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比賽獎勵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的獎勵名次。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是指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和亞洲單項運動協會批准的紀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登山運動員的獎勵,是指經中國登山協會批准的登山活動獲得成功後根據運動員的登山成績實施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個人項目比賽中即排列了個人獎勵名次,又以個人比賽成績累計加分重複計算出的獎勵名次,一般不作為獲獎名次評獎。
第二十三條 參加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和亞洲錦標賽的運動員、教練員,除按本辦法規定獲得獎勵外,凡獲得主辦單位發給的獎金的,其資金的分配辦法按國家體委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可以將相當於每年度實際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總額的10%的經費,用於獎勵為運動隊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較大貢獻的有功人員。具體獎勵辦法分別由國家體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國際比賽獲得獎勵名次,業餘運動員、教練員參加種類國際比賽(奧運會、亞運會除外)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可由全國性體育運動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協會自行制定,所需經費由各協會自行解決。
第二十六條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獎勵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過去有關運動員、教練員獎勵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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