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是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陵府辦規〔202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陵水黎族自治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我縣運動員、教練員等人員努力工作、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在國際、國內、省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體育比賽中爭創優異成績,為國家為海南為陵水爭光,促進我縣競技體育、民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海南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瓊府〔2017〕48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競技體育、民眾體育在國際、國內、省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經縣級或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參賽的各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科研人員、醫務人員、領隊和綜合保障有功人員。
第三條縣體育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運動員、教練員的獎勵工作。
第二章 運動員獎勵
第四條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訓練單位訓練2年(含)以上的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獎勵
(一)運動員獲得奧運會參賽資格獎勵100000元/人。
(二)運動員獲得亞運會參賽資格獎勵50000元/人。
(三)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名次,除國家和省給予獎勵外,我縣再按照“陵水縣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標準”給予獎勵(附屬檔案1)
(四)運動員獲得奧運會表演項目參賽資格獎勵80000元/人。運動員獲得亞運會表演項目參賽資格獎勵40000元/人。獲得獎勵名次,按“陵水縣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標準”(附屬檔案1)的80%發放。
第五條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訓練單位訓練2年(含)以上的運動員代表海南省參加全國比賽獎勵。
(一)運動員獲得全運會決賽資格獎勵10000元/人。
(二)運動員參加全國比賽獲得獎勵名次的,除省給予獎勵外,按陵水縣參加全國比賽成績獎勵標準(附屬檔案2)執行。
第六條運動員代表陵水縣參加全省比賽獲得獎勵名次,按照陵水縣參加全省比賽成績獎勵標準(附屬檔案3)執行。
第七條運動員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全省記錄,其獎金按取得相應名次獎勵。並按世界比賽、亞洲比賽、全國比賽、全省比賽第一名獎勵標準的60%累計獎勵。
第八條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多項獎勵名次或創多項紀錄,按所獲名次或創紀錄的獎勵標準累計獎勵。
第九條2人以上(含2人)組成的單項比賽,按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給予運動員每人1份獎勵。
第十條集體(團體)項目在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按所獲名次的獎勵標準給予主力運動員每人1份獎勵;非主力運動員按獎勵標準的6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在個人項目比賽中既排列了個人獎勵名次,又以個人比賽成績累計加分重複計算出團體、個人全能的名次,不作為獲獎名次評獎。
第十二條運動員身份兼助理教練的,按運動員本人取得成績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運動員入選國家隊獎勵
(一)獎勵範圍:只獎勵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訓練單位訓練2年(含)以上的入選國家隊的運動員,入選國家隊以國家隊正式通知為準(包括代表我省參賽的交流、合作培養運動員)
(二)獎勵標準:
1.以備戰奧運會為目標的運動員,給予運動員獎勵30000元/人。
2.以備戰世錦賽、世界盃、亞運會、青奧會等國際性賽事為目標的運動員,給予運動員獎勵10000元/人。
3.入選國家二隊、青年隊或少年隊的運動員,給予運動員獎勵5000元/人。
4.入選國家隊承擔多次比賽任務的運動員,獎勵採取“就高”原則。
第三章教練員獎勵
第十四條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給予培訓成績獎。主教練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給與獎勵;總教練按該項最高1名主教練獎勵標準同獎。
第十五條主教練所培訓的運動員在比賽中多人多項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主教練與運動員同獎;並累計給予獎勵(2人以上的單項以項計算)。
第十六條多名教練員共同培訓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副教練按主教練獎勵標準的7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專職體能教練按主教練獎勵標準的7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助理教練按主教練獎勵標準的5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七條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獲得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參賽資格,教練團隊按參賽項目運動員標準給予1份獎勵,多項獲得參賽資格的累計給予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十八條教練員身份兼運動員的按教練員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章 科研、醫務、專職領隊和綜合保障人員獎勵
第十九條任職跟隊科研人員、醫務人員、專職領隊分別按所服務運動項目最高1名主教練獎勵標準的70%獎勵(2人以上的共同分享)。
第二十條優秀運動員所在單位可按獎勵給運動員、教練員(不含輸送教練)獎金總額的45%申報獎勵經費,用於獎勵為運動隊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綜合保障有功人員。優秀運動員所在原始單位(人和學籍同在兩年以上)可按獎勵給運動員、教練員(不含輸送教練)獎金總額的20 %申報獎勵經費用於獎勵為運動隊創造優異成績做出貢獻的綜合保障有功人員。
第五章 獎勵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競技體育類獎勵經費由訓練單位在每年度賽事結束後申報,經縣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獎勵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籌集保障和下達工作,由訓練單位發放。民眾體育類獎勵經費由縣體育主管部門在每年度賽事結束後申報,報縣政府審批獎勵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籌集保障和下達工作,由縣體育主管部門發放。
第二十二條入選國家隊(集訓隊)運動員獎勵,由運動員所在訓練單位在入選國家隊(集訓隊)3個月內向縣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獎勵,由縣體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和程式報縣財政部門,列入下年度單位預算,經縣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發放。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教練員等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表現不好或受到處分的,經報縣體育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批准,視情況可扣減部分或者全部獎金,已發放的獎金予以追繳退回國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獎勵的各類重大競技體育、民眾體育比賽範圍。
(一)國際比賽
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含世界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盃賽、世界運動會、亞運會、青奧會、亞洲錦標賽(含亞洲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含世界青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世界少年錦標賽(含世界少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含亞洲青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亞洲少年錦標賽(含亞洲少年業餘高爾夫球錦標賽)。
(二)全國比賽(由國家體育總局或全國性單項協會主辦的比賽)。
1.全運會、全國青年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含中國業餘高爾夫球巡迴賽總決賽、全國沙灘排球巡迴總決賽)、全國冠軍賽(含全國業餘高爾夫球希望賽總決賽、全國沙灘排球隊年度排名)、全國青年錦標賽和冠軍賽(含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錦標賽A組、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冠軍賽A組)、全國少年錦標賽和冠軍賽(含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錦標賽B組、全國青少年高爾夫球冠軍賽B組)。
2.全運會青年組比賽取得獎勵名次,參照全運會獎勵名次標準的50%獎勵;全運會少年組比賽取得獎勵名次,參照全運會獎勵名次標準的40%獎勵。
(三)全省比賽(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主辦的比賽)。
省運動會、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省殘疾人運動會暨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省全民健身運動會、省青少年錦標賽等。
第二十五條運動員、教練員參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比賽不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比賽獎勵名次是指競賽規程規定項目的獎勵名次。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和全省記錄是指經國際單項運動協會、亞洲單項運動協會、全國官方機構和全省官方機構批准認可的紀錄。
第二十七條縣體育主管部門可按程式向縣政府申請,對在國際、國內、全省比賽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科研人員、醫務人員、領隊和綜合保障有功人員給予相應的表彰。
第二十八條為鼓勵各運動員、教練員在疫情期間積極練兵備戰,2021年1月1日之後參加比賽獲獎,可參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所指競技體育即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員資格為註冊運動員才能參加比賽的競賽項目;民眾體育即競賽規程中明確運動員資格為註冊的現役運動員、在讀體育院校的體育專業學生、其他高等院校運動隊學生不能參加比賽的競賽項目。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縣體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屬檔案:1、陵水縣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成績獎勵標準
2、陵水縣運動員代表海南省參加全國比賽成績獎勵標準
3、陵水縣運動員參加全省比賽成績獎勵標準

內容解讀

為激勵我縣運動員、教練員等人員努力工作、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在國際、國內、省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體育比賽中爭創優異成績,為國家為海南為陵水爭光,促進我縣競技體育、民眾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海南省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瓊府〔2017〕48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我縣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辦法。《辦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具體闡述。
一、辦法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我縣競技體育、民眾體育在國際、國內、省內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年度重大單項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經縣級或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參賽的各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科研人員、醫務人員、領隊和綜合保障有功人員。
二、獎勵範圍。獎勵範圍分為運動員獎勵和教練員獎勵。運動員分為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訓練單位訓練2年(含)以上的運動員代表國家獲國際比賽獎勵;陵水籍或曾在陵水訓練單位訓練2年(含)以上的運動員代表海南省參加全國比賽獎勵,運動員代表陵水縣參加全省比賽獲得獎勵名次和入選國家隊的獎勵。教練員獎勵為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給予培訓成績獎。主教練按運動員獎勵標準給與獎勵;總教練按該項最高1名主教練獎勵標準同獎。
三、獎勵審批。競技體育類獎勵經費由訓練單位在每年度賽事結束後申報,經縣體育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獎勵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籌集保障和下達工作,由訓練單位發放。民眾體育類獎勵經費由縣體育主管部門在每年度賽事結束後申報,報縣政府審批獎勵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做好資金籌集保障和下達工作,由縣體育主管部門發放。
四、附則。主要規定了參加比賽的賽事獎勵範圍,明確了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的劃分,以及為鼓勵各運動員、教練員在疫情期間積極練兵備戰,2021年1月1日之後參加比賽獲獎,可參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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