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已經德陽市政府八屆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促進全市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運動員、教練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我市運動員、教練員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中奮力拚搏,取得優異成績,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印發的《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129號)和《四川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川體發〔2007〕2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以下簡稱“大賽”)是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以下簡稱“世錦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會”)、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以下簡稱“亞錦賽”)、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國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青運會”)、四川省運動會(以下簡稱“省運會”)9類比賽。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及單位
(一)大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德陽籍運動員(屬德陽戶籍,按正常程式輸送到四川省、解放軍專業隊及國家隊的運動員)。
(二)獲獎運動員的原輸送教練員(含啟蒙教練員)及輸送單位(含學校、社會團體)。
(三)德陽市參加省運會的教練員和適齡運動員。
(四)德陽市參加省運會並完成比賽任務的承訓責任單位。
(五)德陽市與國家、省共建高水平優秀運動隊所屬協定運動員及代訓教練員。
第三條 獎勵原則
(一)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二)按貢獻大小計獎。
第四條 獎勵辦法及標準
(一)對獲得大賽獎勵名次的運動員、教練員分別由市政府、市人社局、市體育局給予不同層次的表彰獎勵,其中:獲得市政府通報表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推薦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先進集體的評選對象;獲獎教練員在評聘初、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評審和晉級;所帶運動員獲得省運會及以上賽事級別金牌的非財政供養教練員,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條件的,可在引進上優先解決編制。
(二)凡代表德陽市參加省運會的在訓註冊學生運動員,經市體育局確認後,由各訓練單位按照每人每天不低於40元一伙食標準向其發放生活補助,其經費來源按照屬地管理辦法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不在崗、不在編的聘用教練員除按標準給予獎勵外,應按參賽及集訓時間長短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市財政局、市體育局協商提出意見並報市政府審核批准執行。
(三)運動成績獎勵標準
1.參加奧運會並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按50萬元/枚、20萬元/枚、10萬元/枚給予獎勵,第四名至第八名獎勵5萬元,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正式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奧運會未取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獎勵2萬元,其輸送教練員獎勵1萬元。
2.參加世錦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青奧會並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按20萬元/枚、10萬元/枚、5萬元/枚給予獎勵,第四名至第八名獎勵3萬元,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屬於非奧運項目的,按上述標準50%給予獎勵。
3.參加亞運會、亞錦賽並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按10萬元/枚、6萬元/枚、4萬元/枚給予獎勵,第四名至第八名獎勵1萬元,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正式入選中國體育代表團參加亞運會未取得前八名的運動員獎勵5千元,其輸送教練員獎勵2千元;屬於非奧運項目的,按上述標準50%給予獎勵。
4.代表四川參加全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分別按6萬元/枚、4萬元/枚、2萬元/枚給予獎勵,第四名至第八名獎勵5千元,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民眾比賽項目獎勵標準按照競技體育類項目獎勵標準的50%執行,其輸送教練員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
5.代表四川參加青運會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體校組分別按全運會獎勵標準的50%執行,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社會俱樂部組按體校組的50%執行,其輸送教練員的獎勵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
6.輸送教練員獎勵實行獎金總額包乾制,獎勵對象包括輸送教練員和啟蒙教練員,分配比例按75%和25%分配。
7.德陽市與國家、省共建高水平優秀運動隊所屬協定運動員及帶訓教練員在國際國內大賽中的獎勵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運動成績獎勵標準”的第1項至第6項規定標準的50%執行。
8.運動員獲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青奧會、亞運會、亞錦賽、全運會、青運會金、銀、銅牌,對其輸送單位按運動員獲獎金額的30%計獎。
9.市體育代表團參加省運會獎勵實行動態管理。按照不低於當屆賽會全省平均水平確定獎勵標準,在省運會召開當年由市財政局、市體育局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提出獎勵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核批准執行。
第五條 獎勵程式
(一)獲獎人員、獲獎名次以比賽競賽規程規定和秩序冊、決賽成績冊(成績公報)公布的名單及成績為準,對其獎勵由市體育局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二)對參加大賽有功人員、單位的獎勵,由市體育局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申報,經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六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獎勵細則。本市殘疾人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大賽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鼓勵社會、企業對本市參加國際國內大賽獲獎運動員及輸送教練員進行獎勵,獎勵程式需符合相關政策要求。
第八條 根據每年的賽事情況,本辦法所需獎勵經費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由財政統籌安排。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青少年體育及競技體育工作,將青少年體育擺到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體育強國的戰略性、基礎性位置。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籌辦好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少年強中國強,體育強中國強”,要求要進一步厚植青少年體育根基,提高體育技能,大力培養輸送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為競技體育奠定基石,努力實現為國爭光。
近年來,德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體育工作,加大市縣兩級體育場地設施設備建設,全市青少年業餘訓練環境有了較大改善,我市運動員先後在里約奧運會、東京奧運會、第十三屆和第十四屆全運會、第一屆和第二屆青運會、第十二屆及第十三屆省運會上嶄露頭角,取得了驕人戰績。但與其他先進市(州)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如我市尚未建立合理完善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及重大賽事激勵長效機制,在財政經費投入、運動員選材就讀、優秀教練員引進、職稱評審、生活補助發放等方面存在政策瓶頸,青訓工作缺乏吸引力等長期存在的痼疾仍然突出。同時,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建立健全我市參加重大體育賽事激勵機制”,並在社會上引起了共鳴。
二、起草依據
按照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129號)和《四川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川體發〔2007〕28號)檔案精神,近年來,市體育局先後對成都、廣安、遂寧等市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激勵機制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學習吸收其先進經驗,同時參照宜賓、廣安、遂寧、達州等市已出台的獎勵辦法,結合德陽實際,在廣泛聽取全市基層訓練部門及教練員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德陽市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三、徵求意見情況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市體育局先後徵求了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意見建議,同時召開座談會徵求了區(市、縣)教練員、運動員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德陽市參加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內容已達成一致。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針對參加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賽(總決賽)、青奧會、亞運會、亞錦賽、全運會、青運會、省運會等9類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並取得優異成績的德陽籍運動員、培養教練員及輸送單位,按貢獻大小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獎勵。獎勵標準除通報表揚、記功等精神獎勵外,首次將我市在訓運動員生活補貼明確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同時明確了省運會獎勵由市體育局、市財政局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具體額度,其他大賽獎勵主要按照賽事規格大小及所獲成績確定額度。我市大賽成績獎勵標準與全省已出台相關辦法的市(州)相比位於中等偏上水平;《辦法》對獎勵程式提出了規範要求,從源頭上杜絕了濫發亂髮。
同時,《辦法》還涉及了教練員職稱評定、優秀教練員引進安置等問題。《辦法》的印發將對抓好我市青少年業餘訓練、促進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提升我市競技體育水平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