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

《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是為鼓勵和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年度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優異運動成績和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
  • 發布單位:體育總局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15年8月14日,體育總局發布修訂後的《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發布的《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1987]體綜辦字23號)同時廢止。
2023年12月14日,體育總局發布修訂後的《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的通知》(體競字〔2015〕106號)同時廢止。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優異運動成績和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
第三條 體育運動獎章每年度授予並頒發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式、期限進行。
第四條 體育運動獎章的授予主要根據運動員、教練員在本年度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的運動成績,並結合其綜合表現予以確定。
第五條 體育運動獎章從高到低設為體育運動榮譽獎章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獎章只授予獲得相應運動成績的運動員及教練員本人。
運動員、教練員同一年度取得多個運動成績的,只授予最高級別獎章。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運動成績必須是國際、全國單項體育組織舉辦的正式比賽中取得的成績和名次。創世界紀錄和亞洲紀錄是指經國際、亞洲單項體育組織正式批准的紀錄。
第二章 授予條件
第七條 運動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條件:
(一)體育運動榮譽獎章授予條件:
1.奧運會(夏季、冬季)前3名和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第一名(不含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籃球、三人制籃球、室內排球項目);
2.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籃球、室內排球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前6名;
3.三人制籃球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前4名;
4.創造世界紀錄。
(二)體育運動一級獎章授予條件:
1.奧運會(夏季、冬季)第四至八名;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第二、三名(不含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籃球、三人制籃球、室內排球項目);
2.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籃球、室內排球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第七、八名;
3.三人制籃球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第五、六名;
4.亞運會(夏季、冬季)第一名;
5.青奧會(夏季、冬季)第一名;
6.創造亞洲紀錄(成績須高於全國紀錄)。
第八條 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條件:
根據運動員當年被授予體育運動獎章取得的運動成績,可授予此前直接連續培養該運動員兩年以上的1名教練員相應等級的體育運動獎章。
第九條 對其他做出特殊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經體育總局批准,可授予體育運動獎章。
第十條 出現下列問題的運動員、教練員,自違規發生之日起不授予體育運動獎章,已被授予的,予以撤銷:
(一)出現興奮劑違規受到處分處罰的;
(二)出現賽風賽紀問題受到處分處罰的;
(三)出現其他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受到處分處罰的。
第三章 授予程式
第十一條 體育運動獎章的申報、審核和授予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
第十二條 體育總局每年度組織開展體育運動獎章申報工作,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程式,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報。經徵求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意見,在所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匯總,在省級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項目相應的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二)初審。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體育總局;
(三)複審。體育總局對擬授予對象進行複審,並在全國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授予體育運動獎章。
第十三條 申報體育運動獎章應在取得成績的年度申報期內進行,逾期不予申報。
第十四條 授予體育運動獎章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等可以參照本辦法,依規組織本單位本年度在重大國際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其他運動員和教練員表彰工作。各單位自行組織的表彰名稱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名稱一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體育總局關於印發<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授予辦法>的通知》(體競字〔2015〕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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