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是為鼓勵雲南省運動員刻苦訓練、奮勇拼搏,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進一步激發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雲南省體育工作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3月,雲南省體育局、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雲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體育局、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雲南省體育局、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雲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運動員刻苦訓練、奮勇拼搏,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進一步激發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重大體育比賽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含亞洲冬季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含全國冬季運動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重大體育比賽或代表雲南參加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獲得名次的我省體育系統運動員(運動隊)、教練員、後勤保障人員(含領隊、隊醫、科研人員、訓練單位領導等相關人員)、運動員輸送單位。
第四條 擬表彰、記功嘉獎人員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愛崗敬業、勇挑重擔、銳意創新,在本職工作中貢獻突出。
第五條 表彰條件
對取得奧運會前三名的運動員(運動隊),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運動隊),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推薦參加“雲南省五一勞動獎章(工人先鋒號)”、“雲南青年五四獎章(集體)”、“雲南省三八紅旗手(集體)”評選表彰,並授予相應稱號。
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表彰的,不再重複表彰。同一表彰項目一般不重複授予。
第六條 對符合以上表彰條件的運動員(運動隊),由省體育局作為推薦單位,根據有關評選表彰活動開展時間及評選條件,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各主辦單位根據本次評選名額優先考慮。
第七條 記功嘉獎條件
(一)對取得奧運會前三名及亞運會奧運項目第一名的運動員,記大功;對取得奧運會第四至六名、亞運會奧運項目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記功;對取得奧運會第七至八名、亞運會奧運項目第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一名、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記大功;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全運會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記功;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四至八名的運動員,全運會第四至六名的運動員,給予嘉獎。
(三)對入選奧運會、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教練員,亞運會、全運會取得前二名運動員的主教練,第一名運動員所在單位負責人,記功。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項目隊(組),集體記功。
(四)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三名運動員的主教練,第一名運動員的助理教練、隊醫、科研人員及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給予嘉獎。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所在訓練單位和輸送單位(州、市教育體育局),給予集體嘉獎。
(五)對取得三大球項目前八名的運動隊,給予集體嘉獎。
(六)為獲得獎牌以上成績的運動員(運動隊)直接提供後勤保障人員納入所在單位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範圍。
第八條 對獲得記大功的人員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對獲得記功的人員或集體,省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州(市)級以下事業單位報州(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對獲得嘉獎的人員或集體,省級、州(市)級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縣(區)級以下事業單位報縣(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對獲得記大功、記功、嘉獎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比賽結束一個月內,由獲得上述成績的運動員(運動隊)所在單位填報記功嘉獎推薦材料,依程式進行及時獎勵。
第十條 實施表彰、記功嘉獎以比賽總規程、秩序冊、成績冊公布的名單和成績為準。
第十一條 對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每年由省體育局對獲獎人員開展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表彰、記功嘉獎;對已經作出表彰、記功嘉獎決定的,由推薦單位向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建議後,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式撤銷,並收回個人或集體的證書、獎章、獎牌,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使用興奮劑或者道德品行、遵規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表彰、記功嘉獎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的表彰、記功嘉獎程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表彰、記功嘉獎的。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表彰、記功嘉獎內容,由表彰項目主辦單位及省體育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