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關於國家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服裝(專用服裝)發放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

《國家體委關於國家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服裝(專用服裝)發放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在1989.06.05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關於國家級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服裝(專用服裝)發放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05日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為適應體育事業的發展.保證國家級運動員、教練員訓練、競賽對運動服裝(專用服裝)的需要,根據實事求是、勤儉辦事業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凡國家體委優秀運動隊教練員、運動員,體育院校的教練員、術科教師以及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運動學校、單項運動學校的教練員、學生,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運動服裝(專用服裝)系國家專供給運動員、教練員從事體育訓練和比賽用的,不屬於福利待遇,要認真愛護,節約使用。
第三條 凡本規定適用範圍內的人員,因傷病經醫院證明不能繼續從事體育專業訓練、競賽工作,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發放運動服裝;調做其他工作,不從事體育訓練和比賽的,從宣布之日起,即停止發放運動服裝。
第四條 運動服裝到達使用年限時,絨衣褲、棉毛衣褲、保暖服、化纖衣褲等交舊領新或折價給個人。
第五條 凡本規定適用範圍的人員憑"領用證"領用服裝。調調動工作時,如仍從事運動訓練、競賽工作,其“領用證”隨本人一併轉入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六條 凡穿有外商提供的運動服裝,應頂扣國內服裝標準。
第七條 凡丟失運動服裝(專有服裝)者,應酌情賠償。
第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體委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財政部《關於體育專業運動員、教練員的運動服裝(專用服裝)發放標準》((79)體計器宇06號、財事字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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