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財務管理辦法

《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財務管理辦法》,2000年3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3月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財務管理辦法
(2000年3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0〕92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財務工作,提高競賽經費使用效益,保障競賽順利進行,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性單項體育競賽(以下簡稱單項競賽)是指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年度競賽計畫、由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項目中心)主辦的全國性競賽活動。
第三條 單項競賽組委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應設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單項競賽資金籌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單項競賽的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必須在組委會的領導下,歸口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 單項競賽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同時利用市場經濟規律,多渠道籌集資金,保證單項競賽圓滿、順利進行。
第五條 單項競賽財務工作應接受主辦單位、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單項競賽活動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超標準超範圍收取參賽經費。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項競賽財務部門根據競賽規模、參賽人數、會期等開支因素以及收入情況,編制經費預算,報組委會審核批准後執行。編制預算時,要列出具體開支項目、數量、單位、開支標準等計算依據,以便於審核.
第八條 承辦單位籌集單項競賽資金確有困難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適當給予補助,以推動當地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單項競賽收入包括項目中心核撥競賽經費收入、體委補助收入、廣告贊助收入、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門票收入及其他與單項競賽相關的收入。
第十條 單項競賽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項競賽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隱匿賬外。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接到主辦單位或上級體委撥人的競賽費,應及時為其開具發票。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要積極培育開拓競賽市場,充分開發單項競賽無形資產和利用競賽的廣告媒體作用,積極、穩妥、依法組織收入,保證競賽需要。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和組委會要加強對單項競賽贊助契約的管理。契約簽署過程中,集資部門、財務部門、業務部門要共同進行充分的論證,明確與贊助商等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等事項,確保契約的合法性,確保有關各方的利益和競賽的順利進行。組委會財務部閃要掌握、監督契約的落實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與單項競賽有關的各類廣告活動,應由合法的中介人辦理,雙方以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中介費用應根據有關規定合理掌握。
第十五條 以單項競賽名義接受的贊助和捐贈的實物,必須計入收入賬並登記財產明細賬。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單項競賽支出要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嚴禁一切鋪張浪費和攀比行為。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單項競賽的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所需費用應包括在包乾定額之內。任何主辦和承辦單位不得將這些費用轉嫁給各參賽隊。裁判人員酬金標準按項目協會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為降低單項競賽費用支出,在保證競賽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應就近選派仲裁人員、裁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一伙食費支出的管理:
一、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標準,可參照國家體委、財政部、商業部《關於下發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一伙食費標準規定的通知》〔(85)體計計字464號〕中的實物標準,並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按照承辦單位所在省市的優秀運動隊一伙食標準上浮30%-50%。費用由各代表隊支付。
二、各代表隊工作人員一伙食標準由組委會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商主辦單位制定。費用由各代表隊支付。
三、為了保證運動員、教練員營養的實際需要,可在一伙食標準之外另列支"一伙食補助費",費用由組委會支付,不得向參賽隊收取。
第二十條 住宿費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隊在編人員在競賽期間的住宿費由組委會支付。
二、各代表隊提前到會、延期離會、在旅途中轉的住宿費、以及超編人員的住宿費由各代表隊自理。
三、制定住宿標準既要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又要保證運動隊休息、安全、衛生。
第二十一條 興奮劑檢測人員的差旅、食宿費用以及興奮劑檢測費用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組委會應積極配合檢測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不在大會食宿的當地工作人員可發給一定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工作人員一伙食標準,具體標準由組委會自定。凡在大會食宿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領取任何補助費。補助費的支出要嚴格控制發放人數,嚴禁超範圍、超標準發放。
第五章 決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組委會財務部門在競賽結束後1個月內作出財務決算,審計部門簽署審計意見後報省體委財務部門和主辦單位財務部門.
第二十四條 單項競賽結束後,競賽資金結餘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的規定進行分配,屬於承辦單位的部分要全部轉入承辦單位事業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利用辦賽的結餘資金另設“小金庫”。
第二十五條 對單項競賽剩餘物資,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接收單位必須登記入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體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承辦的單項競賽活動。各類職業聯賽和商業比賽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單項競賽的財務管理規定及有關經費開支標準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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