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是東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5日 
  • 執行日期: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5月24日 
  • 索 引 號:0000-020901-2018-00011 
  • 文  號:東政辦發〔2018〕14號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比賽獎勵,激勵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爭創佳績,推動我市競技體育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山東省體育條例》等法津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省級及以上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以下簡稱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的市級獎勵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代表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的運動員。
第四條 市體育部門負責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的認定和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取得獲獎名次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培養輸送運動員到上一級訓練單位的教練員,下同)分別記二等功一次。
參加省運會獲得冠軍或者打破全省最高記錄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分別記二等功一次;獲得二至三名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分別記三等功一次。
第六條 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取得獲獎名次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七條 參加全運會獲得一至八名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總計給予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物質獎勵;參加省運會獲得一至八名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總計給予60000元、15000元、9000元、2500元、15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八條 參加上述運動會以外的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且能為東營市參加省運會加牌加分的,對運動員及其現任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參照相應級別賽事獎勵標準予以獎勵。每名運動員只獎勵一次最高賽事成績。
第九條 獲得省運會冠軍的運動員的現任教練員,職稱為初級的,可按有關規定破格晉升為中級。
第十條 對在省運會上獲得金牌且團體總分在市內列前三名的縣區,授予其體育部門“振興東營體育特殊貢獻獎”,並記二等功。
第十一條 對輸送體育人才的教練員和縣區體育部門的獎勵:
(一)教練員向山東省隊、“八一”隊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2000元;向北京競技體校、上海競技體校、其他省(市)和行業體協每輸送1名運動員(經山東省體育部門認可,並與被輸送單位簽有協定),獎勵1000元。
(二)縣區體育部門向山東省隊、“八一”隊、北京競技體校、上海競技體校每輸送1名運動員,獎勵1000元。按省運會屆次周期計算輸送人數,輸送人數達10人以上的,授予“輸送優秀體育人才獎”。
第十二條 獲得奧運會前六名、世錦賽(奧運會項目)前三名、全運會冠軍的退役優秀運動員,符合有關運動員招聘規定的,優先招聘安置;符合升學條件的,由體育部門推薦入學,畢業後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十三條 參加省運會的運動員參加中考時,按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代表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的非本市戶籍運動員,可憑戶口遷移證、市體育運動學校錄取通知書、接收證明到市公安部門辦理招生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 記功獎勵由市體育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物質獎勵由市體育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所需資金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4日。2013年5月27日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東政辦發〔2013〕8號檔案印發的《東營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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