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暫行辦法

《菏澤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暫行辦法》是規範體育比賽獎勵激勵運動員訓練,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參加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獎勵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菏澤市
  • 目的:規範體育比賽獎勵激勵運動員訓練
  •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基本信息

為規範體育比賽獎勵,激勵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爭創佳績,推動我市競技體育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山東省體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辦好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加快體育強省建設的決定》(魯發〔2009〕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省級以上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的獎勵工作。

第三條

市體育局具體負責全市重大競技體育比賽的認定獎勵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在菏澤註冊我市培養,代表國家、省參加國際及全國體育比賽的運動員,以及代表菏澤市參加省級比賽的運動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教練員是指從事專業訓練的教練員和由市體育部門明確的承擔業餘訓練任務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輸送教練員是指培養輸送運動員到上一級訓練單位的教練員。

第七條

獲得奧運會、殘奧會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授予市級勞動模範稱號。
獲得奧運會、殘奧會銀牌、銅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給予15萬元、8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分別記個人二等功一次。

第八條

獲得全運會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給予6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授予市級勞動模範稱號。
獲得全運會銀牌、銅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分別給予3萬、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分別記個人二等功、三等功一次。

第九條

獲得省運會一至八名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給予15000、5000、3000、500、400、300、200、1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獲得省運會四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國以上比賽帶入的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授予市級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稱號。
獲得省運會兩枚以上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記二等功一次。
獲得省運會一枚金牌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分別記三等功一次。

第十條

獲得省錦標賽、冠軍賽一至八名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分別給予500、400、300、200、100、50、50、5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對教練員及有關人員的其它獎勵:
(一)外引教練員完成省運會金牌任務者,除享受上述物質和榮譽獎勵外,可按照我市引進高層次高水平人才的有關規定辦理引進手續。
(二)每年評定一次各類比賽獎勵,領隊及組織參賽有關人員的獎勵按照獎金總額的30%發放。
(三)獲得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1枚及以上金牌和獲得省運會4枚及以上金牌的教練員,是非在編在職工作人員的,可聘用為全額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並優先推薦評選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第十二條

對輸送體育人才的教練員的獎勵:
經市、縣區訓練、培養的運動員,每輸送到省專業隊、八一隊一名運動員,獎勵輸送教練員(或體育教師)2000元;每輸送到省體校一名運動員,獎勵輸送教練員(或體育教師)1000元。
以上輸送以省體育局正式檔案為準。

第十三條

運動員參加本辦法所述項目外的省級以上正式體育比賽,所獲比賽成績比照相應級別賽事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對同一成績不得重複獎勵。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體育局據實造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體育局依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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