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人事部、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薪發199412號)精神,結合運動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的頒布日期,正文,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實施辦法的頒布日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日)

正文

一、實施範圍
體委系統所屬各級優秀運動隊按人薪發[1994]12號檔案規定參加了工資制度改革的運動員以及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後入隊的運動員。
二、基本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運動員可申報運動員貢獻津貼: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獻身我國體育事業的精神;
(二)獲得奧運會冠軍、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盃賽冠軍或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頂峰者;
(三)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
三、津貼標準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改為一次性發放,其標準為:奧運會冠軍5000元;世界錦標賽冠軍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頂峰的運動員 4000 元。
四、審批與發放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審批工作於每年的12月份進行。運動員退役時,由運動員所在單位填寫《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審批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核後,報國家體委審批發放。
五、經費來源
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所需經費由國家體委解決。
六、其它規定
(一)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不重複發放。
(二)運動員取得成績後,因違紀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分的,不得享受突出貢獻津貼。
七、凡以前有關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八、本辦法由國家體委、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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