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20年度龍海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2011-2020年奧運會爭光計畫綱要》,激勵我市運動員和教練員科學訓練、與時俱進、敢於拼搏,為國爭光、為龍海爭彩,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7-2020年度漳州市競技體育獎勵辦法的通知》(漳政綜〔2016〕159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龍海市參加省註冊,能代表龍海市及漳州市、福建省參賽並取得成績的運動員及相關保障單位人員。適用項目為重大的國際級、國家級和省運會、市運會及省、市年度錦標賽。
第二章獎勵標準
第三條運動員在重大的國際級、國家級和省運會、市運會及省、市年度錦標賽獲獎獎勵標準:
(一)在奧運會獲1-8名獎勵標準為:20、8、4、2.5、2、1.6、1.2、0.8萬元。
(二)在亞運會獲1-8名獎勵標準為:3、1.6、0.8、0.4、0.3、0.24、0.16、0.08萬元。
(三)在全運會獲1-8名獎勵標準為:3、1.6、0.8、0.4、0.3、0.24、0.16、0.08萬元。
(四)在青運會獲1-3名獎勵標準為:1.8、0.7、0.35萬元,4-8名按每得一分獎勵300元。
(五)在省運會獲1-3名獎勵標準為:0.6、0.25、0.12萬元,4-8名按每得一分獎勵100元。
(六)在世錦賽、世界盃賽(奧運項目)獲1-8名獎勵標準:1.2、0.8、0.4、0.2、0.16、0.12、0.1、0.08萬元。
(七)在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參照省運會。
(八)在全國冠軍賽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參照省運會。
(九)創世界記錄的獎勵標準為4萬元。
(十)創全國記錄的獎勵標準為2萬元。
(十一)創省紀錄的獎勵標準為6000元。
(十二)創市紀錄的獎勵標準為1200元。
(十三)入選奧運會的龍海籍運動員每人獎勵2萬元。
(十四)在市運會獲1-3名獎勵標準為:0.12、0.06、0.03萬元,未取得獎牌的每得一分獎勵60元。
(十五)在省年度錦標賽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參照市運會。
(十六)在市年度錦標賽中,獲得1—3名的獎勵標準為:0.05、0.03、0.02萬元,未取得獎牌的按每得一分獎勵40元。
第三章獎勵要求
第四條殘疾人運動會參照相應級別賽事標準獎勵。
第五條運動員獲獎獎勵要求:
(一)個人項目的運動員按以上賽事的獲獎標準100%給予獎勵;
(二)集體項目的獎勵標準參照個人項目獲獎額度。
第六條教練員獲獎獎勵要求:
(一)市運會個人項目、集體項目的帶訓教練員按運動員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100%獎勵,輸送教練員按40%獎勵。
(二)其它比賽獲獎,教練員按運動員獲得名次及分數獎勵標準60%獎勵,輸送教練按40%獎勵。
第七條訓練輸送單位及輸送教練員的獎勵辦法。
(一)凡是訓練輸送單位(包括社會體育團體或組織、社會體育網路培訓機構、中國小、少體校和主管局)的直接教練員每輸送一名運動員到國家隊、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一”體工隊、省體工隊的獎勵4000元;每輸送一名運動員到省少體校的獎勵2000元;每輸送一名運動員到漳州市少體校、漳州市游泳水上運動管理中心、雲霄皮劃賽艇基地、南靖舉重訓練基地並訓練滿六個月以上的獎勵300元;每輸送一名運動員到龍海市少體校訓練滿六個月以上的獎勵200元。(均以報調檔案或通知為準,同時要求每位輸送的運動員必須在我市參加省註冊並能代表龍海市參加漳州市運動會和福建省運動會)。
(二)凡是輸送一名運動員到省級以上訓練單位訓練且參加國家級以上比賽獲獎的,按運動員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50%獎勵訓練輸送單位,縣(市)級訓練輸送單位含主管部門。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八條獲獎運動員根據獲獎證書向市文化廣電體育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市文體局對申請材料和成績進行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資金
第十條獎勵資金由體彩公益金支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如遇國內外和省運會及市運會比賽時間作出調整,則另行研究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