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是連雲港市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新時代的“後發先至”,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標先進,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辦法
  • 類別:政策法規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新時代的“後發先至”,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標先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投資興業環境,打造政策更優、成本更低、審批更少、辦事更快、服務更優的一流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成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發改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查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用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依法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經驗做法,及時複製推廣並加大正向激勵;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加強自貿試驗區連雲港片區建設,連雲港自貿片區管委會依法承擔承接事項的管理職責,推動建設高效、便利、優質的扁平化行政審批體制,著力建設亞歐重要國際交通樞紐、集聚優質要素的開放門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交流合作平台。
第六條  提升本市營商環境水平,充分利用“一帶一路”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建設等平台,積極主動對標國內先進地區,加強區域合作和融合發展,著力形成制度完備、溝通順暢、開放有序的市場。
第七條 按照國家、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充分利用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幫助市場主體發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企業難題會辦機制,與企業家保持實時互動,推動企業和城市一同高質量發展。開展黨政領導親商服務活動,定期走訪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為企業排憂解難。加強企業家榮譽激勵,按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家進行表彰,形成全社會“尊商、親商、愛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政府各部門、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傳解讀,傾心合力打造“連心城、貼心港”營商環境品牌,不斷增強城市吸引力和競爭力。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全面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加強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提升投資和貿易便利化水平,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市各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投資促進政策,並向社會公開。各部門應當梳理本單位牽頭制定和實施的各項優惠政策、產業政策,制定惠企政策彙編向社會主動公開。
依託“蘇企通”企業服務平台,統一匯聚全市各類惠企政策,集中受理政策兌現申報事項,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建立惠企政策事項庫,在政策發布後的15個工作日內形成可辦的政務服務事項,在“蘇企通”平台展示、辦理。
第十二條  開辦企業“一網通辦”,全流程“一件事、一個環節”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為企業提供全程電子化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體化集成服務。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商業銀行減免等方式,為新開辦企業免費刻制印章、免費發放稅務UKEY、免除銀行賬戶開戶等費用。
第十三條推進“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多個許可證載入到一張載明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的行業綜合執業證,實現準入後“一證準營”。探索經營範圍全類登記制,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等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經營以及禁止經營的項目外,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經營。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於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定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第十五條市、縣(區)不斷完善政府與人民法院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審理各類破產案件,健全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推動經濟體系最佳化升級。對具備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積極引導和幫助其實行破產重整和重組。破產重整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後,自動解除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部門依法減免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第十六條 完善市場主體註銷機制,依託江蘇省“全鏈通”企業綜合服務平台,最佳化企業註銷一體化辦理流程,方便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註銷業務。推進各部門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企業註銷申請跨部門預檢、清稅證明等實時傳送。
健全企業簡易註銷制度,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也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企業,可實行簡易註銷。在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探索並推進開展長期吊銷未註銷企業強制註銷。對於適用簡易程式註銷的企業,即到即辦;對於適用一般程式註銷的企業,將承諾平均辦結時間壓縮至3個工作日之內,按照規定辦理時限中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條  支持激勵智慧財產權創造,持續促進有效發明專利提質提量,引導企業按標準構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拓展智慧財產權運用,鼓勵企業實施專利許可轉讓,引導銀行推出適用中小微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融資產品。擴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路覆蓋面,縣(區)建立公共服務機構和平台,引導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
市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假冒註冊商標、假冒專利、侵犯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犯罪。依法制裁市場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和侵犯商業秘密等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業調解、維權援助服務等機構建設和糾紛調解工作,加大專利、商標行政處罰案件查處力度,推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區)要不斷完善人才引進、培育、服務保障政策,打造規範高效的人才服務中心,為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培訓、諮詢、擇業指導等提供便利化專業服務,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完善落實“惠才強企”、青年人才“聚連行動”、“花果山英才計畫”等政策,完善柔性引才及海外人才相關政策。針對中小企業人才需求建立多層次實用人才培育計畫,圍繞創新創業、安家居住、配偶就業、子女教育、健康醫療、品質生活等方面,集成提供精準服務。
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綠色通道,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辦理最高時限居留許可、優秀外籍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等提供最大便利。開設外籍高端人才預約視窗,實行隨到隨辦。放寬自貿試驗區連雲港片區“高精尖缺”外籍人才引進條件,外國人才及團隊成員在創業期內可通過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申辦工作許可,為外國人才創新創業提供穩定的工作預期。
第十九條  全面實施用工登記備案與職工社會保險申報業務統一經辦、聯動管理,實行“一站式”服務,即時辦結。推廣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最佳化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審批服務。持續加強職業培訓,對備案並按規定開展技能培訓後進行技能人才評價的企業,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後給予補貼。擴大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對外開放,支持自貿試驗區連雲港片區內外商設立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完善公共服務、項目交易和分級監管“三合一”綜合平台,最佳化各系統的功能設定和數據銜接。深化公共資源“不見面”交易。
規範政府採購資金預付制度,加快政府採購資金支付進度,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問題。加強規範投標保證金收退管理,推行保證金線上統一收退。全面推廣電子保函套用,進一步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建立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招標投標領域最佳化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拓寬監督渠道,定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質疑投訴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的質疑和投訴,公示投訴處理結果,建立完備的質疑、投訴處理台賬及檔案。
第二十二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改、工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開展金融支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效應,通過貼息、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激發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支持通過合法合規渠道進行融資。完善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功能,推進各類融資政策對接、“不見面”審批等線上便捷信貸服務。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資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市級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穩步做大業務規模。引導銀行利用“信保貸”“首貸”等政策,幫助企業實現首筆融資,對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創新續貸方式,推廣信易貼、信易保等金融產品,降低企業貸款周轉成本。加大銀擔、銀保、銀稅合作力度,降低政府性融資擔保費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減輕企業信貸成本。推動金融機構落實小微企業貸款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
嚴禁金融機構以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名義向小微企業收取各類違規費用,嚴格限制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不斷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省、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按照相關政策對符合惠企政策條件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或確需申報的簡化程式、手續。
對依法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動態管理,實時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不得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嚴禁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承擔各類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和行政機關下屬單位違法違規收費。中介服務機構由企業自主選擇,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
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加強直達資金監控,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規範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戶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新建、改建、擴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設施的,非用戶企業產權的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戶企業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繳納。
建立政府、行業共擔的接入工程費用支付機制。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全部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新建居住區電力接入工程全部費用由政府承擔;除新建居住區以外的電力用戶接入工程由供電企業承擔電氣工程投資,政府負責完善項目用電所需的線路通道、電纜管溝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供水供氣供熱方面的接入工程費用由地方政府和水氣熱企業協調統籌分擔。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接入工程費用應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通過水電氣熱價格回收;由地方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相關費用不得再向用戶收取。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行為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得違背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真實意願或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延長付款期限。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務實工作作風,最佳化線上線下服務,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優服務的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落實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完善預約延時服務、幫代辦服務等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效率。
第二十七條  聚焦市場準入和投資建設審批全鏈條,依法精準有序放權,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清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八條  全市範圍內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部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行“一網通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除外。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在一體化線上服務平台和政府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套用。按照國家標準將存量證照、新增證照電子化,納入全市電子證照庫統一製作、匯聚和發放。深化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和“蘇服碼”在政務服務審批、行政執法、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套用,減少紙質材料遞交。
按照國家和省部署,加快推進高頻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跨省通辦”,持續推進長三角“一網通辦”,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編制數據共享責任清單,組織編制並及時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數據共享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數據共享套用,能夠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複填報。
第三十條  加強基層為民(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強化“一站式”服務功能,將政務服務“一張網”覆蓋到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實現“就近辦”。推進綜合類自助終端進樓宇、社區、村居和銀行網點,打造“家門口”辦事廳。建設“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地圖,直觀展現視窗地理位置、受理事項、服務時間、諮詢電話、辦事須知、預約排隊等,提供導航服務,方便企業和民眾查詢信息、就近辦理。
第三十一條  從企業和民眾“辦成一件事”角度出發,打造個人生命樹和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將更多相關聯的審批服務事項納入“一件事”鏈條,重點推進高頻便民涉企一件事改革,實現“一件事一次辦”。
第三十二條  規範市政公用行業管理,公開服務標準和服務費用,加強服務質量監督和用時管理。
推進市政公用業務進駐政務大廳,報裝一窗辦結,統一收件、統一出件、資料共享、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實現用戶一次申請,同步辦理獲得用水、用電、用氣、排水、熱力、廣播電視、通信等服務。最佳化市政公用服務報裝接入流程,減少報送材料,壓縮報裝辦理和審批時限。
推進“網際網路+市政公用業務”,拓展線上渠道辦理,提供線上申請、繳費、電子賬單、電子發票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增加審批事項豁免清單,壓縮審批事項數量,精簡審批環節和條件。除需要現場踏勘、聽證論證的事項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行政審批、備案、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全部線上辦理。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平台,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聯審機制。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從勘察、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全過程數位化圖紙閉環管理,各部門線上使用“一套圖紙”,並按照電子檔案要求實時歸集、動態維護、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對工業、倉儲、居住、商業、市政、教育、醫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設項目,根據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複雜程度、區域位置等情況,分級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實行精細化、差別化管理。對關鍵重大項目實行“定製化”審批,推出全流程審批服務套餐,針對審批過程中所有涉及到企業和政府的事項,充分減層級、減環節、減時限,提供個性化全流程審批服務。建立項目服務專員機制,為重大項目建設方提供“店小二”式服務。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對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可以對經評估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聯合審查的,由審查機構負責對圖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審查,聯合審查涉及的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審查中需要修改的,應當明確提出修改內容、時限等,修改完善後,有關部門應當限時辦結。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施限時聯合驗收的,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連雲港片區、省級以上開發園區、高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政府(管委會)付費統一組織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氣候可行性及環境評價等區域評估,及時公開評估結果。市場主體在已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項目,可以免於、直接引用或簡化相關評估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服務視窗和稅務視窗加強業務融合,實現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拓展“網際網路+不動產登記”,利用政務網上服務平台、移動端推行全時服務。推廣不動產電子證照在辦理戶籍、子女入學、工商註冊、抵押貸款、核稅繳稅等方面的套用,切實做到便民利企。
加快“不動產登記+金融”一體化系統建設,金融機構在開展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推進全程不見面工作流程,不動產登記中心通過審核電子材料進行受理、登簿、發證。
最佳化房屋交易與登記工作一體化流程,實現不動產登記線上線下“一證通辦”模式,讓民眾只帶一張身份證即可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最佳化不動產交易登記稅收一體化平台,全市範圍實現線上線下常態化開展繳稅繳費一窗受理服務。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鞏固“交房即發證”“交地即發證”改革成果,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能,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首次登記壓縮至1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八條  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最佳化電子稅務局功能,推廣套用江蘇稅務APP,持續推進線下服務向線上轉移,強化辦稅服務廳體驗區建設,引導納稅人網上辦、掌上辦。深化“最多跑一次”清單套用,圍繞納稅人高頻業務需求,提高全省通辦覆蓋率和便捷度。推進長三角地區線下“收受分離、跨區辦理”,便利跨省遷移等業務辦理。
簡併辦稅資料和流程,納稅和增值稅留抵退稅等辦理時間,壓縮至省內先進水平。出口退(免)稅全程無紙化辦理。
第三十九條最佳化提升整體通關效率,壓縮申報準備、查驗、繳稅、放行等通關全流程各環節作業時間。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大力推進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兩段準入”、礦產品“先放後驗”等便利措施。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推行靈活查驗,對於有特殊運輸要求的進出口貨物,按照企業申請,經審批後採取預約區外查驗的模式,赴企業、倉庫等實施查驗作業,減少貨物搬倒和企業查驗等待時間。推進口岸快速提離,推廣試點進口“船邊直提”、出口“運抵直裝”模式。
推動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功能由口岸通關執法向口岸物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將服務貿易出口退(免)稅申報納入“單一視窗”管理。
積極落實國家調降、簡併部分港口收費的政策,落實連雲港貨櫃公路收費優惠政策。全面實施口岸收費公示和口岸作業時限公示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制定降低鐵運、水運、空運成本等便利措施,著力提升連雲港在江蘇沿海及周邊區域中的優勢地位。
第四十條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時,依法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明確事項範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和監管措施等,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新模式,進一步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法律法規和職責,依法對市場主體全覆蓋監管,對照上級有關規定、權責清單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範圍和監管責任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十二條推進線上監管,完善市“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套用,加快部門監管業務系統與平台對接聯通,提升智慧監管、精準監管水平。積極推進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實現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及時發現研判異常經營行為,精準排查、及時處置,增強風險預測預警能力,提升監管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  依託省市場監管信息平台,加快實現日常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全覆蓋,推進單部門雙隨機綜合檢查、跨部門雙隨機聯合監管。健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推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避免重複檢查和過多的分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當依法開展全覆蓋重點監管,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推進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務服務、“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對接,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等級相結合,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依法依規實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部門業務系統,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動比對、自動提示,實施懲戒。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各領域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程式等,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主動履責,修覆信用。
第四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探索創新監管標準和模式,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著力推行柔性監管、智慧監管,研究制定針對線上新經濟以及新產業、新業態的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建立市場監督管理“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機制。評估已出台的新業態準入和監管政策,堅決清理各類不合理管理措施。
完善全市統一的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細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符合條件的依法可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市級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做好“清單”執行的指導監督工作。
依法慎重採用強制措施,不得隨意對企業採取停產、限產措施,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加強法制審核,加強企業產權保護。
第四十七條  建立政府統一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依託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建立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專席。任何市場主體、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營商環境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並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八條從“兩代表一委員”、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領域選聘一批營商環境監督員,進行全方位常態化社會監督,不定期反饋一線存在的各類營商環境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回復、限時辦結監督專員反饋意見建議。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條  加大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堅持對破壞營商環境犯罪行為“零容忍”,依法嚴厲打擊強攬工程、強買強賣、暴力討債、串通招投標、破壞生產經營等影響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的犯罪行為。堅持懲罰犯罪與追贓挽損並重,打擊針對企業家和嚴重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占、被挪用的財物。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強制措施。嚴禁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財產融資償債和自行處置機制,盡最大可能保持企業財產運營價值。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
第五十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應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等方面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實施時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不少於30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和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印發。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沒有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市場主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可以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告知結果。
第五十二條  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積極推動中小企業商事糾紛非訴訟解決。深化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積極推動各類調解組織及仲裁、行政複議等其他非訴爭議解決機構規模化入駐。將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律師調解、速裁調解、司法確認全流程“一個平台處理”。深化訴調對接,提升調解服務便利性,提高案件調解化解率、成功率。開展涉企民商事糾紛和勞動爭議等矛盾調處、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工作,推動市場主體和投資者知調解、用調解。推廣套用“蘇解紛”非訴訟服務平台,實現網上網下一體聯動化解非訴糾紛。
第五十三條  最佳化升級全市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完善律師、公證、法治宣傳、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仲裁等各項法律服務功能。推行“法律管家”“法企同行”活動,加大律師為企業服務力度,定期為企業提供法律風險評估、法律諮詢等服務。為小微企業開展無償法治體檢,實現小微企業常態化法律服務全覆蓋。穩步推進涉外法律服務工作,為市場主體“走出去”提供便捷、安全的法律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開發園區、景區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對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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