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是一項由農安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
- 外文名:County agriculture of urban and rural medical assistance implementation details added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是一項由農安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是一項由農安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為進一步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水平,按照吉林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是農安縣人民政府2010年6月1日發布的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城鄉特困居民和重點優撫對象基本醫療權益,根據《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全縣建立起覆蓋城鄉管理健全、運行規範,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是農安縣實施的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利,根據《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試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救助對象包括以下居民: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五保供養對象(含農村...
(一)堅持依法救助原則。以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吉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暫行辦法》、《農安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等政策法規為依據,積極開展針對特殊困難群體的急難救助和幫扶。(二)堅持綜合救助原則。針對陷入急難困境的家庭和人員,統籌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
年度門診最高救助限額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標準執行。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就醫產生的合規門診費參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三)基本住院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生的合規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經...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指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基金,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給予醫療費用補助(農村醫療救助也可以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
農村醫療救助是指對沒有參加以及沒有能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或者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後無力承擔自己支付的部分的農村困難農民進行幫助的一種社會救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
1.農村供養五保對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補對象符合醫療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 ( 藥 ) 費用按 50% 的比例給予救助。但一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 6000元。2.城市低保戶中的非常補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符合醫療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內的醫療 ( 藥 ) 費用超過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給予救助 , 但一年內...
救助辦法 (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二)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一)堅持盡力而為、應救盡救,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遭遇醫療困難時都能得到醫療救助;(二)堅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突出特殊困難民眾,突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三)堅持城鄉統籌、制度銜接,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和社會慈善事業有效銜接;(四)堅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最佳化...
本詞條缺少概述圖,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編輯吧!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救助對象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服務。(二)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22〕39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落實我省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聚焦減輕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醫療救助是進一步減輕困難...
(二)明確了納入醫療救助的費用範圍。包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住院(大病門診)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救助對象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範圍內醫療費用,扣減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額後剩餘...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民眾適當傾斜。第二章 醫療救助的對象範圍 第八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長春市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包括下列人員:(一)一類人員:...
《安化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安化縣頒布實施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規範醫療救助程式,保障醫療救助工作健康發展,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
《關於印發的通知》是財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發布的通知。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為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制定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 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等有關檔案...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後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保個人繳費資助、三重製度保障政策,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牽頭單位:省醫保局)(五)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實行傾斜支付,...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基本醫療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過政府資助困難民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住院醫療救助和門診醫療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難民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第三條 醫療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則: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救助水平與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廢止 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3〕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為規範城鄉醫療...
第十二條重點救助對象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起付線由各縣區政府研究確定,應當逐步降低。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醫療救助起付線由各縣區政府研究確定,可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第十三條重點救助對象初次診斷患有重特大疾病且確無力先期支付醫療費用的,...
對一類救助對象和二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二類救助對象(不含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資助。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對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資金;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以後...
(二)事前救助 救助對象為農村五保對象、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城市“三無人員”、困難優撫對象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每年為救助對象一次性核發不低於200元的救助金,救助對象憑救助金到醫療機構或藥店就醫、購藥。(三)事中救助 1、已參加地區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城鄉救助對象,在住院期間產生的...
對一類救助對象和二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二類救助對象(不含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資助。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對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資金;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以後...
(四)屬地管理,就近救助。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相關部門申請救助。(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王,通過發動社會各界資助、慈善醫療援助、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為補充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條 堅持托住底線,應助盡助,完善統一規範科學合理的醫療救助制度。堅持統籌協調,綜合保障,促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慈善捐助等各種醫療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堅持公平公正,及時便捷,最佳化救助流程,使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有效救助。堅持科學管理,提高效率,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
(國辦發〔2005〕10號)《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121號)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民發〔2010〕51號)等檔案精神及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結合我縣實際,...
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四)合理確定住院救助水平。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可按比例給予救助。按救助...
(三)資助參保標準,以繳費時所屬醫療救助對象類別為準,按可享受最高資助檔次給予資助,已繳納參保費用的不退不補。定額資助標準按照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等部門合理確定後執行並動態調整。 (四)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用於資助參保部分,資助參保時限與各類人員對應的參保繳費期保持一致。資助參保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