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由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計生委和吉林保監局制定的意見,並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
- 施行地區:吉林省
《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由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計生委和吉林保監局制定的意見,並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由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是指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即《實施意見》規定的醫療救助“四類人員”,應指未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救助範圍,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患者本人具有吉林省戶籍,並在省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提出...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醫療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吉林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吉林省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5〕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區(不含雙陽區、九台區,下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 《國家醫保局等七部門關於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結合長春市實際,...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利,根據《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試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救助對象包括以下居民: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五保供養對象(含農村孤兒);3、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4、民政部門認定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醫療保障市級統籌的意見》是為更好地適應醫療保障功能定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吉林省人民政府現就全面推進醫療保障市級統籌提出的意見。2020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發〔2020〕3號印發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醫療保障市級統籌的意見》...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是農安縣人民政府2010年6月1日發布的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城鄉特困居民和重點優撫對象基本醫療權益,根據《吉林省城鄉醫療救助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全縣建立起覆蓋城鄉管理健全、運行規範,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
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補充意見是一項由農安縣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為進一步健全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水平,按照吉林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發[2010]74號)精神,對縣政府《關於印發農安縣城鄉醫療救助細則的通知》(...
全省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合併實施,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細化實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實現醫療救助制度科學規範、運行有效,與相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二、著力整合...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相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1] ...
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8〕12號)的相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
(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住院和門診特殊就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政策規定支付後個人自付額度仍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由救助供養經費解決。特困人員住院治療原則上在屬地民政部門指定醫療保險定點公立醫療機構...
《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是2003年11月18日發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民發〔2003〕158號 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的精神,對建立和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出...
城鄉低收入的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每年給予不超過封頂線以內的臨時醫療救助。各旗縣市區每年核發的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5%。以上各種救助應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和65歲(含)以上老人實施重點救助。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切實解決我縣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和《呼市民政局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民...
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為。[1]原則 醫療救助是保障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在助力脫貧攻堅、防止因病致...
為進一步完善全市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醫療保障市級統籌的意見》(吉政發〔202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要求,努力在我市...
各地在制定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時,要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統籌協調,更好地發揮各項制度的整體效能。要按照動態變化,全面準確掌握城鄉低保家庭人數、五保戶和經濟困難家庭人員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方式。要通過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
各地在簡化醫療救助操作程式的同時,要規範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並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加強配合,做好醫療救助與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各地在制定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時,要...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9〕16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推進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20〕11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逐步建立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我省已經實施了貧困居家失能老人護理補貼制度,還在長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地開始試點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正在構建失能老人長期護理制度保障體系。《條例》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做出哪些制度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2)在縣級醫療機構就醫,起付線為個人負擔費用600元,600元以下自理;601~40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20%補助;4001~70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30%補助;7001元以上,按個人負擔費用的40%補助,最高限額年累計不超過5000元。實施醫療救助,按規定在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待遇之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再享受農村醫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