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

《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吉林省民政廳於2023年8月2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5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我廳起草了《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5日,公眾可通過來信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
  電子郵件:參考連結  
  通信地址:吉林省綠園區普陽街1616號,吉林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
  郵編:130062
  
  吉林省民政廳
 2023年8月28日

徵求意見稿

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吉林省戶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醫保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指導各地民政、醫保部門做好對象認定工作;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相關政策的細化、宣傳、培訓和本轄區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業務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基本生活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應按程式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明確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縣級民政、醫保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即《實施意見》規定的醫療救助“四類人員”,應指未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救助範圍,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患者本人具有吉林省戶籍,並在省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因病就醫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收入扣除因病就醫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高於提出申請時當地年度城鄉低保標準2倍,但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家庭財產相關規定;
第六條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後等報銷後,應由患者本人承擔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總和。
第七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參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認定。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申請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原則上由患者本人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患者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代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履行相關委託手續。
醫保部門通過監測發現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預警人員信息要及時推送至同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預警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告知相關政策並協助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所需身份信息和患病信息相關材料。具體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患者本人診斷證明、出院小結、病曆本、醫療費用發票、結算票據,存在商業健康保險賠付的還應提供相關理賠情況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二)填寫《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表》,簽署《申請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通過政府公共服務平台查詢和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相關信息,可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醫保等工作人員,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民政工作人員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具體操作參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醫保工作人員核查申請人罹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
第十二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複查。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擬確認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內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開展民主評議,重新提出初審意見和公示,連同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初步符合條件的人員相關材料提交同級醫保部門,進一步核實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醫保部門收到同級民政部門提交的材料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民政部門。民政部門綜合醫保部門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身份確認決定。對申請人身份確認結果,縣級民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代理人),對未被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需同步書面說明理由。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確認檔案資料一式兩份,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確認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縮短審核確認時限;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審核確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認定人員名單推送至同級醫保部門。
第十七條 被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為準,無特殊情況其身份認定後當年內有效。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其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對不再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的,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後取消其資格,縣級民政部門將取消名單推送同級醫保部門。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動態管理規定,對不再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的取消資格,並將取消名單推送至同級醫保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提供虛假材料和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對其家庭狀況核查的,縣級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民政、醫保部門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救助工作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服務熱線,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監督,並按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從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容錯糾錯,依法依規免責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民政廳、省醫保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醫保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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