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是2023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廳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20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廳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是2023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廳聯合印發的檔案。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是2023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廳聯合印發的檔案。發布信息2023年7月,山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廳聯合印發《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內容解讀因病致貧重...
《吉林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
第一條 為了全面開展我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山東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
《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由甘肅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甘肅省財政廳制定印發。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條件、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作出明確規定。發展歷史 2022年7月,甘肅省民政廳會同甘肅省醫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由省民政廳會同省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另行制定。返貧致貧人口、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範圍的監測對象(以下簡稱監測對象),按照我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
第十五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據《甘肅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進行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
(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對象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進行認定後享受相應待遇,原則上認定前90天(含)內及認定後所產生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均納入醫療救助範圍:1. 在我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
14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
2.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由省民政廳會同省...
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加強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
(四)四類救助對象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非本市戶籍,但屬於本市認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救助對象,納入本市醫療救助範疇。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身份認定。(一)城鄉特困人員、孤兒、...
(五)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難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監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六)...
要逐步擴大門診救助的對象範圍和救助水平,門診救助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等實際情況研究制訂。 (五)完善住院救助。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後個人...
第十九條 暢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對認定為一類、二類、三類人員的,納入“一站式”結算範圍,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四類人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實施救助。第二十條 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醫保經辦部門應當完善救助服務...
《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促進...
(三)三類救助對象為不符合一類、二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因病致貧大病患者(以下統稱三類救助對象)。 第八條 第三類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向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