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實施細則

《棗莊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實施細則(試行)》是棗莊市民政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棗莊市民政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貫徹落實《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魯政辦發〔2022〕12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的通知》(辦公室便函〔2022〕25號),全面開展我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山東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魯民〔2023〕16號),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醫保局起草了《棗莊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建議請於2023年6月5日前反饋至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
棗莊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開展我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山東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具有我市戶籍,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因病致貧患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按照程式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三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實行依申請認定,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最佳化服務,高效便民;
(三)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醫保部門協同配合,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救助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參照最低生活保障辦理程式承接區(市)按程式委託的審核確認許可權,承擔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等工作,區(市)民政、醫保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等救助範圍,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患者本人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之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月標準的2倍,且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家庭財產符合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相關規定。
第六條 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是指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慢特病費用(包括參照住院和門診慢特病管理單獨支付的藥品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下同)等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年度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
第七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及核算認定參照《棗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在家庭收入核算時,對於因患重病增加的剛性支出項目,不得重複扣減。家庭財產認定參照《棗莊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有關規定,但允許擁有評估價值或現值不超過當地年城鎮低保標準3倍的機動車輛(機動車輛現值=原值-每年折舊額×使用年數,每年折舊額=原值÷預計使用年限15年)。家庭收入認定和家庭財產狀況中,原則上不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情形,適用於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當由患者本人作為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患者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代為申請,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委託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第九條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可不提供)等證件;患者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首頁)、結算單據、醫療費用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按規定填寫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審核確認表》(附屬檔案1),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條 鎮(街道)應當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視窗,受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組織民政、醫保部門建立聯審工作機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平台、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查詢獲取的材料,不要求當事人提交。醫保部門提供參保患者醫療費用醫保支付情況。
第十一條 在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審核過程中發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鎮(街道)可以中(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一)拒絕配合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因病支出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區(市)民政、醫保部門規定不得獲得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鎮(街道)應當啟動聯審機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罹患重特大疾病情況、醫療費用支出情況、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情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鎮(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街道)可以委託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街道)調查核實。受委託的鎮(街道)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街道)。
第十四條 鎮(街道)對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申請人家庭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醫保部門應及時提供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可採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行業評估、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具體要求參照《棗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條件的,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鎮(街道)應當自收到佐證材料起8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對同一家庭,30日內原則上不重複調查;對同一家庭多次調查,以最近一次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鎮(街道)對擬確認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附屬檔案2),公示期為3天,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示無關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發放確認通知書(附屬檔案3)。對公示有異議的,鎮(街道)應當對申請人家庭重新組織調查核實,視情開展民主評議,在8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鎮(街道)應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附屬檔案4)。
第十八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各區(市)可在規定時限內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確認程式作出進一步調整最佳化。
第十九條 合理認定城市與農村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對於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農村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家庭認定。
第二十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式,不得將任何人直接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為準。
第二十二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認定一次有效。鎮(街道)要及時將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名單推送至區(市)民政、醫保部門,針對自申請之月前12月產生的個人負擔費用,由醫保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救助待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動發現工作機制,為鎮(街道)開展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鎮(街道)應當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資料歸類、建檔工作,健全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檔案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醫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救助和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區(市)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市醫保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