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切實解決我縣城鄉困難民眾就醫難問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和《呼市民政局關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清水河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方案
  • 行政區類別:清水河縣
  • 所屬地區:中國北部
  • 涉及領域:政策法規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組織機構,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城鄉醫療救助方式,日常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門診救助,大病臨時救助,救助審批程式,申請救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低保對象家庭成員的界定,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工作要求,

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通過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制度,幫助城鄉特困民眾解決醫療難問題,為促進我縣經濟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基本原則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城鄉特困民眾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制度。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貧困民眾接受基本醫療原則;
2、公開、公平、實事求是原則;
3、以籌定資,救貧助困,及時救助原則;
4、量力推進,分層救助,逐步提高原則。

組織機構

為了做好醫療救助工作,成立清水河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縣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組 長:李開元(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姜培成(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楊德明(縣民政局局長)
成 員:李 強(縣監察局局長)
白 瑾(縣衛生局局長)
郝來喜(縣審計局局長)
張蘭萍(縣財政局副局長)
韓慎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張忠良(城關鎮鎮長)
喬占文(宏河鎮鎮長)
雲永祥(喇嘛灣鎮鎮長)
孫 盛(窯溝鄉鄉長)
李六小(韭菜莊鄉鄉長)
薛建華(北堡鄉鄉長)
張 建(縣民政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楊德明(兼),副主任:金文卿。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1、城鄉低保對象;
2、五保對象;
3、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傷殘軍人);
4、住院醫療費5萬元以上的低保邊緣特殊困難大病患者。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

日常醫療救助

1、對城市低保對象家庭中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資助全部參保金;
2、資助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對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日常醫療救助採取契約定點上門服務的方式進行救助。即由民政局與敬老院就近的醫院或醫生簽訂服務契約,為院民提供醫療服務;
4、分散供養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給予200元日常醫療救助。

住院醫療救助

住院醫療救助以各類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審定報銷後的餘額作為計算救助的基礎和依據。住院治療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
1、五保對象治療費用在各類醫療保險審定報銷後的基礎上按100%比例給予救助。
2、低保對象本人及家庭成員按各類醫療保險報銷餘額(各醫療衛生保險機構核准金額與各醫療衛生保險機構報銷金額之差)的50%給予救助,年封頂線5000元/人。

門診救助

其他在救助範圍內的重症慢性病特殊患者在指定醫療機構的門診費用給予門診救助,本人、家庭成員每人每年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重症慢性病包括:慢性腎功能衰竭期(尿毒症)並進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療的;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

大病臨時救助

對住院醫療費超過5萬元的城鄉低保以外的低保邊緣特殊困難、大病患者,採取臨時救助。住院醫療費(以各醫療衛生保險及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審核的基數為準計算)超過5萬元的困難邊緣人員報銷餘額(各醫療衛生保險機構核准金額與各醫療衛生保險機構報銷金額之差)的5%。年封頂線5000元/人。
未參加各類醫療保險的以上救助對象按實際住院費發票額為基數計算。

救助審批程式

申請救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3、各類醫療保險報銷三聯單,加蓋報銷單位公章
4、診斷證明複印件加蓋報銷單位公章
5、住院醫療費收據複印件加蓋報銷單位公章
6、一寸照片1張
7、“一卡通”卡號
8、聯繫電話
9、未參加各類保險人員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住院清單、住院醫療收據、診斷證明原件

低保對象家庭成員的界定

1、與低保對象在同一戶口簿上,並具備下列條件的認定為低保對象家庭成員:
(1)低保對象本人及其配偶
(2)低保對象的未成年子女
(3)低保對象供養的在校上學子女
(4)與低保對象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
(5)低保對象贍養並共同生活的父母
(6)低保對象供養並一起生活的失去父母的孫子、外孫
2、與低保對象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低保家庭成員:
(1)已經與低保對象結婚登記的
(2)1994年2月1日前與低保對象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
各類救助對象在住院結算之日起半年之內或各類保險報銷後三個月之內申請辦理救助,逾期不予救助。

下列情況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

(一)不能提供有效發票或有效原始證明的;
(二)美容整形的醫療費用;
(三)跨年度累計的醫療費用;
(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和合作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範圍的費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鬥毆、酗酒和賭博等有他方責任的醫療費用。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1、中央、自治區和呼市財政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2、縣財政按照上一年度上級城鄉醫療補助資金數額安排本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按上年城市低保實有救助對象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籌集,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籌集)。
3、社會捐贈資金;
4、其他可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

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經民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在當年12月底前從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將下一年度資助金核撥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理機構,並通知相關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和參合手續;
住院治療、大病門診救助由縣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畫,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金融部門,通過“一卡通”個人賬戶予以發放。

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帳,同時建立日常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和大病門診救助明細台賬。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已參加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到醫療保險和《清水河縣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要求的醫療機構就診。其他患者參照執行。

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制度,幫助困難民眾抵禦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途徑。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把此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把這項惠及城鄉困難民眾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明確責任,全面推進,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運行機制。
縣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縣財政部門要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工作,要按救助基金總額的1—2%安排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運轉;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要加強宣傳,使困難民眾了解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三)完善機制,協調發展。城鄉醫療救助,是各類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之後,政府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再救助,各類醫療保險機構、社保部門、衛生部門要與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做好有效銜接。
(四)健全制度,嚴肅紀律,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救助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審計及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方案從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試行,本方案解釋單位為清水河縣城鄉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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