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省企業新產品管理,促進適銷對路的新產品開發,加速產品更新換代,提高經濟效益,貴州省發布了《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日期:1988-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8]77號
【發布日期】1988-12-08
【生效日期】1988-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8日黔府〔1988〕7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企業新產品管理,促進適銷對路的新產品開發,加速產品更新換代,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包括鄉鎮工業)新產品開發試製的管理。
對於科研生產聯合開發試製的新產品,屬於科研單位主辦的,由省科委管理;屬於生產企業主辦的,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省經濟委員會是全省企業新產品開發試製的主管部門。地、州、市、縣經濟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的企業新產品管理工作。省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內的新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企業應有專門力量負責新產品開發工作。
第四條屬於本辦法管理的新產品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產品:
(一)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等一方面或幾方面比老產品有顯著改進和提高,或有獨創性的;
(二)具有先進性、實用性,能提高經濟效益、有推廣價值的。
凡結構、性能等沒有改變,只是在花色、外觀、表面裝飾、包裝裝潢等方面改進提高的產品,不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五條鼓勵生產單位同科研、設計、教學單位聯合開發試製新產品,優先開發出口創匯,代替進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設備以及國民經濟急需的缺門新產品。
第六條新產品開發必須有可靠的技術依據,並經過研製、小型試驗、中間試驗等技術開發過程,達到設計和生產定型。
第二章 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
第七條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按地區或行業的隸屬關係逐級審查上報,一般項目列入地、州(市)或省廳(局)計畫;重大項目由省經委組織行業會審,經綜合平衡後列入省級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特別重大項目由省報請國家計委列入國家計畫。
第九條凡列入省級以上開發試製計畫的新產品,主持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經常調度檢查,將已完成的項目名單和經濟效益情況,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統計報送上半年報表;十二月三十日前報送當年新產品開發試製年度報表。
第十條計畫編制時間:各企業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下一年度新產品開發試製項目報地、州(市)經委和行業歸口廳(局),經匯總初審後編制本地區、本行業下年度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在此基礎上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申請列入省計畫的重大項目報送省經委。省經委在會審基礎上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下達本年度全省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
第十一條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為年度計畫,項目實施應保證當年試產。年度計畫不作結轉。各廳(局)、各地、州(市)應於十二月三十日以前,總結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下一步措施進度並報送省經委。
第三章 新產品技術鑑定
第十二條企業開發試製新產品必須經過技術鑑定。未經鑑定的新產品不得投入批量生產,不得申請參加產品評優。
第十三條企業新產品鑑定分為省級和地、州(市)、廳(局)兩級鑑定。特別重大的報請國家鑑定。由省經委委託有關廳(局)、地、州(市)經委組織的鑑定,屬省級鑑定。由廳(局)、地、州(市)經委組織的鑑定,屬省廳、地級鑑定。
第十四條鑑定可以分別採用會議、樣品檢測和現場驗收等形式進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需進行新產品技術鑑定的單位在自審合格後向主管部門或任務下達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部門對申請項目是否準予鑑定及有關事項應給予明確答覆。
第十六條技術鑑定應組成相應級別的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由本行業專家、技術人員組成,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鑑定委員會主任對產品鑑定意見負技術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企業新產品鑑定須具備以下主要技術檔案:
(一)產品開發、試製任務書或契約書;
(二)產品開發、試製工作總結;
(三)技術鑑定大綱;
(四)正式批准發布的產品標準及標準化審查報告;
(五)產品圖樣及工藝檔案;
(六)產品質量、性能、檢測、試驗報告;
(七)產品技術經濟及市場銷售前景分析報告;
(八)試生產技術總結報告;
(九)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用戶使用報告。
第十八條鑑定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作出鑑定結論填寫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連同有關鑑定資料裝訂成冊報送組織鑑定部門。省級鑑定經行業歸口部門或標準計量及行檢部門審核簽章後,由省經委填發新產品技術鑑定證書。省廳(局)、地、州(市)級鑑定,由省廳(局)和地、州(市)經委填發新產品技術鑑定證書。
第四章 新產品考核、評選和表彰
第十九條取得新產品技術鑑定證書的企業新產品,全省每兩年組織評選一次。對於具有國內或省內先進水平,批量大、用戶多、效益好的新產品,分別評審為一、二、三等獎。
第二十條獲獎新產品中主要質量指標達到近期國際先進水平、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在國民經濟中有重要意義的新產品,由省經委統一向國家申報國家優秀新產品獎。
第二十一條企業職工獎勵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於獎勵新產品開發有貢獻的科技人員和職工。
第二十二條新產品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按《貴州省優秀新產品評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新產品計畫執行情況、新產品值率(企業新產品總產值/企業全部產品總產值×100%)、新產品利稅率(新產品總利稅/企業實際總利稅×100%)納入企業承包考核指標,作為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除電力、煤炭、礦產品、醫藥行業外,其餘行業新產品產值率及利稅率均不得低於5%;輕紡、電子行業應分別達到8%和15%以上。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產品壽命周期分別擬定具體考核指標。
第二十五條企業不能完成新產品計畫及其指標,按比例扣發廠長、總工程師獎金,企業廠長、總工程師在任期內推不出新產品,不能再繼續任職,離任後工資向下浮動一級。
第五章 新產品財稅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新產品試製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的來源是:企業按規定從留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企業按留存的其它產品開發經費;新產品試銷期減免稅款;聯合體各方多種渠道籌集款項;上級撥付的技術開發費。
新產品試製基金必須全部用於開發試製新產品,專戶儲存。
第二十七條通過鑑定並領取證書的新產品,凡需要減征、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查,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批准後,才能給予減免。具體規定如下:
(一)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國家級試製計畫的新產品,從試製之日起,免稅三年。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及省開發試製計畫並商得同級稅務部門同意的新產品,在試製期間銷售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免稅一至二年。
(三)兩個以上單位同時平行開發試製的相同新產品,在符合規定條件下,只準已通過鑑定且先申請的單位辦理減免稅。
第二十八條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定新產品要求的產品,國家實行高稅、高價政策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化妝品等,以購進(包括進口)主要零部件生產的產品和按照用戶要求進行一次性生產的非標設備,以及其它不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範圍和條件的產品,一律不能按對新產品的待遇給予減免稅。
第二十九條新產品減免稅期限應在試銷期內。試銷期間企業有權自行定價銷售;銷售新產品如發生虧損,可作為正常損益處理。免稅期滿按優質優價原則核定正式價格。
第三十條各級物資、金融部門應大力支持新產品開發,優先解決開發試製新產品所需的材料、設備和資金。對列入省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的新產品試製過程中所需流動資金,予以優先保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貴州省優秀新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發〔1982〕76號檔案精神,由經委負責組織新產品試製和新工藝研究試驗以及生產建設方面的科技成果鑑定、推廣與獎勵。為進一步推動和加速我省新產品開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選範圍
(一)凡我省企、事業單位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及地、州(市)經委組織鑑定合格或確認的,並具備正式批准的各級標準,且已小批量試生產的,具有先進性、實用性,有推廣價值的新產品均可參加評選。
(二)新產品通過鑑定的時間範圍為逢雙年4月1日至評比當年的3月31日。
(三)以下產品不能參加評選:
1.大部或全部由國外及港、澳提供零部件進行裝配的產品和國外來料加工的產品;
2.在結構、性能、材質、技術特徵、化學成分等某一方面無重大改進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種變化的產品;
3.未經深度加工的礦產品、農副產品。
第三條評選等級
(一)一等獎:產品在國內領先,在材質結構、性能、技術特徵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試生產後社會效益顯著,年經濟效果(新增利潤)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等獎:產品的結構、性能等指標,在省內居於領先地位,試生產後年經濟效果(新增利潤)十萬元以上;
(三)三等獎:產品的結構、性能等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試生產後年經濟效果(新增利潤)一萬元以上。
第四條獎勵辦法
(一)獎勵金額:一等獎2500元;二等獎1500元;三等獎500元。
(二)省優秀新產品的獎勵資金及評比活動、獎勵證書、獎狀、資料等費用由省財政列支。
(三)評選出的優秀新產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貴州省優秀新產品》稱號。對獲優秀新產品獎的主要有功人員(含先進管理人員)發給獎勵證書,並在貴州日報上公布評選結果。
(四)獎金分配:由獲獎單位的領導根據對開發新產品直接有功人員作出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如果同時獲得國家、省、市優秀新產品獎勵,按最高等級的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複發獎。
第五條優秀新產品的評選組織
(一)成立“省優秀新產品評選委員會”,由省經委領導同志一人任主任委員。評選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委員採用聘書形式聘請。同時成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選組長由省經委指定。
(二)各廳(局、公司)、地、州(市)經委以科技處(科)為主,成立相應的“優秀新產品評選小組”並開展工作。
第六條呈報、審批辦法
(一)各企、事業單位根據評選範圍,按《貴州省優秀新產品開發成果評選推薦項目卡》內容認真填寫所申報評選的新產品情況,並附帶產品說明書、鑑定證書和彩照向主管部門逐級上報。
(二)各有關廳(局、公司)、地(州、市)經委將評選出的優秀新產品材料(產品說明書、鑑定證書、彩照、《項目卡》)一式三份,於逢雙年的四月底前報省經委,五月份由省優秀新產品評選委員會進行總評,將評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評選工作要在各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有計畫、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要做到科學求實,認真負責。凡發現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騙取榮譽者,撤銷獎勵,通報全省,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本辦法由貴州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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