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鐵礦石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9]25號

【發布日期】1989-03-03

【生效日期】1989-03-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9]25號
【發布日期】1989-03-03
【生效日期】1989-03-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鐵礦石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3月3日黔府辦〔1989〕25號)
一、為了加快發展省內鋼鐵工業,確保地方鋼鐵企業用礦,促進地方鄉鎮群採鐵礦的發展,對全省國營、鄉鎮集體、個體鐵礦石的產、供、銷、運實行統一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建立貴州省鐵礦石管理聯合辦公室
(一)貴州省礦石管理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由省經委、省鄉鎮企業局、省冶金工業廳、水城鋼鐵公司派人組成。省經委一名處長任辦公室主任,省鄉鎮企業局、省冶金工業廳、水城鋼鐵公司各一名業務主管處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員由以上單位協商抽調。
(二)聯合辦公室的任務:
1.組織制定全省國營、鄉鎮集體、個體採掘鐵礦石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銷售計畫;
2.歸口管理國營、鄉鎮集體、個體群採鐵礦石鐵路運輸申報計畫;
3.統籌協調國營、鄉鎮集體、個體群採鐵礦的發展和產、供、銷銜接中的有關問題。
(三)聯合辦公室設在水鋼駐築辦事處(貴陽市青雲路8號)。
三、鐵礦石生產
(一)實行有證開採。國營鐵礦要嚴格按照《貴州省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實行憑證開採;鄉鎮集體、個體採礦必須嚴格執行《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採礦暫行管理辦法》,按程式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的礦管機關審查批准,發給採礦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證,方可進行開採。
(二)鐵礦石年度生產、銷售、運輸計畫統一由聯合辦公室統籌安排;省冶金礦產公司和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三)生產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採礦技術政策和規定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嚴禁亂采、濫挖、破壞國家資源。
(四)我省當前大量開採的褐鐵礦和紅鐵礦均屬難選礦種,采富棄貧現象嚴重,為積極鼓勵與扶持發展選礦,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滿足鋼鐵企業對優質鐵礦石的需要,凡採用手選、機選、焙燒等辦法提高貧礦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發展鄉鎮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辦理。
四、鐵礦石經營管理與運輸
(一)國營礦山生產的鐵礦石,統一由省冶金礦產公司歸口管理;鄉鎮集體、個體礦山生產的鐵礦石,統一由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歸口管理。
(二)為了做好省內鐵礦石優先保證水鋼和地方小高爐用礦的平衡銜接工作,每年由聯合辦公室牽頭,由省冶金礦產公司主辦,召開一次下年度省內鐵礦石秋季訂貨會;然後由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主辦召開一次下年度出省鐵礦石冬季訂貨會。
(三)凡簽訂供貨契約,供需雙方必需嚴格履行契約,如發現任何一方違反契約,聯合辦公室有權協調和監督。
(四)為有利於保護省內鐵礦石資源,促進我省群采地礦的發展,特採取以下扶持措施:
1.實行供應鐵礦石回供鋼材的辦法。凡供應水鋼的群採鐵礦石,按實際供應鐵礦石量的0.5%回供鋼材。其中屬省分成生鐵部分,由省計委列入年底鋼材分配計畫下達專項指標回供,具體由省冶金礦產公司辦理,屬水鋼超產生鐵所屬鐵礦石應回供鋼材,由水鋼自行回供;凡出省鐵礦石,按供應鐵礦石量的2%由用礦單位負責回供鋼材。用礦單位不能回供鋼材的,一律按鋼材價差進行回補,統一由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辦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鋼材必須主要用於扶持群採鐵礦的發展,其餘部分也可支持發展鄉鎮企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挪用倒賣,從中漁利。具體管理辦法由聯合辦公室研究制定後另行下達。
2.出省鐵礦石實行加收生產扶持費。其中:褐鐵礦每噸加收5元,紅鐵礦每噸加收3元,均向用礦單位收取,屬鄉鎮集體、個體生產的出省鐵礦石統一由省鄉鎮企業供銷公司歸口收取;屬國營礦山出省的鐵礦石,統一由省冶金礦產公司歸口收取。兩公司收取的礦山生產扶持費如數上交聯合辦公室進行統籌安排,滾動使用,用於鄉鎮集體、個體礦山改造。擴大再生產的部分不得少於80%,用於管理費的開支不得多於20%。
(五)我省鐵礦石鐵路運輸計畫,實行聯合辦公室歸口管理。省經委、貴陽鐵路分局憑聯合辦公室運輸專用公章安排鐵路運輸計畫。具體辦法由聯合辦公室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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