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6]6號  
  • 發布日期:1996-02-07 
  • 生效日期:1996-02-07
【發布單位】82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2月7日黔府發〔1996〕6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測繪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相互以及他們與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間進行的測繪項目承攬、委託或測繪成果交易等活動。
第三條測繪市場活動的範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數位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量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
第五條凡在我省測繪市場進行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在我省測繪市場活動應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測繪市場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非法封鎖、非法壟斷行為。
第七條進入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必須按《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證書》,憑《測繪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併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第八條進入市場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在進行測繪活動中,必須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進行活動。需要變更登記的,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我省測繪市場活動,軍事測繪單位在我省進行民用測繪活動,施測前必須持《測繪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收費許可證》、任務契約文本或項目招標檔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第十條外國及港澳台的組織或個人進入我省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必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測繪市場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執行國家測繪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測繪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進入測繪市場活動的,當事人不得對他人的測繪成果非法複製、轉借,不得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和著作權。需要複製、轉借他人測繪成果的須經所有權人、著作權人同意,未經批准複製轉借的,按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測繪成果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擔測繪任務:
(一)利用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任務;
(二)採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招投標者互相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六)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十四條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和承包管理。項目招投標實行省、地(州、市)、縣分級管理。
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金額10萬元以上的(含本數)及其它須實行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進行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
(一)測繪項目金額在10萬元到15萬元的由縣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二)測繪項目金額在15萬元以上(不含本數)到20萬元的由地、州(市)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三)測繪項目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測繪項目進行招標時,須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與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成,招標單位為評標委員會主任單位。
重大測繪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以及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由招標單位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單位。
第十六條招標單位必須制定規範的招標檔案,為投標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投標單位必須按招標檔案填寫標書。
第十七條測繪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測繪項目的主要部分。承攬方徵得發包方同意後,可以向其他具有測繪資格的單位分包,分包的項目及數量必須在接受分包的單位的《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分包量不得超出承包量的40%。第二承攬方不得再向第三方分包。分包任務的質量由總承包方負責。
測繪項目的承攬方不得向無《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經濟組織和個體測繪業者發包。
招投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採用行賄、受賄、索賄、帳外暗中“回扣”等違法行為承攬測繪任務。
第十八條測繪項目當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文本應當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契約文本。契約文本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對於綜合勘測設計部門的測繪活動,允許契約當事人使用自製的契約文本,但要詳細填寫基本內容。
第十九條項目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文本的主要內容:
(一)測繪範圍;
(二)測繪內容;
(三)執行技術標準;
(四)測繪工程費;
(五)甲方的義務;
(六)乙方的義務;
(七)測繪項目完成工期;
(八)測繪產品質量檢查驗收方式;
(九)測繪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著作權歸屬的約定;
(十)測繪工程費支付日期和方式;
(十一)甲、乙雙方違約責任以及其他約定;
(十二)委託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承攬方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第二十條貴州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有權對我省測繪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質檢站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一條凡符合《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的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的測繪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包括行業標準),確保測繪產品質量。對質量要求高於(或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雙方要在契約中作明確規定,並按契約約定的標準執行。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對已交付使用的測繪成果,出現不符合規定質量要求的,由測繪單位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的,多次造成測繪產品不合格,給用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除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測繪活動中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測繪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或測繪主管部門報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出版地圖的審查收費,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對已列入《測繪收費標準》的測繪產品,計費不得低於《測繪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85%。國家測繪局未規定的測繪產品收費,可以實行市場價格。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即測繪項目承攬方的分包量大於總承包量40%的,或向沒有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個人分包或轉包的,由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情節嚴重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無證測繪或超出證載業務範圍進行測繪的;仿造、塗改、轉讓、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按《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款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侵犯他人的測繪成果所有權或著作權的,按照《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處罰。
第三十條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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