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ve mining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in Guizhou Province
- 發布單位:82201
- 發布日期:1991-01-19
- 生效日期:1991-01-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採礦權的申請和審批
第三章 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轉讓或作抵押。
除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放、吊銷或者收繳採礦許可證。
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按產業管理和資源管理分開的原則,各級礦業主管部門協助同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從事礦業活動,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礦產資源基本可靠,有與開採規模相適應的地質勘查資料;
(二)開採範圍明確,已妥善處理了相鄰礦山的權益關係;
(三)具有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礦產資源的能力;
(四)有與開採規模相適應的、經縣級礦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礦山設計或開採方案;
(五)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六)辦礦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具備礦山生產的基本知識,並有縣級勞動監察部門認可的考核證書。
(一)不適於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
(二)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及殘留礦體;
(三)國家規劃可以由鄉鎮集體開採的礦產資源。
上款所稱個體採礦是指具有採礦技能、自己直接參加採礦勞動、依法持有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夥。
允許個人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一)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中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和本省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所在地;
(六)正在勘探的礦區內;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不準開採礦產資源的其它地區。
(一)申請採礦權的書面報告;
(二)礦山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同意辦礦的證明;
(三)縣級礦業主管部門對辦礦條件、辦礦能力及開採方案的審查意見和批准開辦礦山企業的檔案;
(四)地質礦產資料;
(五)礦區範圍圖;
(六)開採方案;
(七)有相鄰關係需要處理的,要有相應的協定書;
(八)申請開採範圍在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要有該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申請開採範圍在同一縣境內的,由礦山所在地的縣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覆核、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申請開採範圍跨縣域的,由礦區所在地的地(州、市)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覆核、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申請開採範圍跨地(州、市)區域的,由省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覆核、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申請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採礦和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個人為生活自用申請開採的,憑礦區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的證明到縣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臨時採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報告和資料之日起,應在30天內進行覆核,對合格的進行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並報上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對不合格的,提出不予登記的理由並給予書面回復。
在前款所規定的有效期內,當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開採範圍或礦種已不適宜繼續開採的,應通知原發證單位註銷其採礦許可證。
(一)變更原開採範圍;
(二)延長原批准開採時間;
(三)改變原開採礦種;
(四)改變開採方式;
(五)變更法人名稱;
(六)變更法人代表。
(一)持有效採礦許可證,因國家建設需要而應當關閉的,由規劃建設單位或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參照礦山企業投資、固定資產淨值及其收益情況給予補償。其收益情況按近三年平均利潤的一至二年計算。平均利潤按其上繳的所得稅額計算。開辦時間不足兩年的,酌情核減;
(二)持有效採礦許可證而應當搬遷到其他指定地點開採的,參照礦山搬遷及建設費用給予適當補償,並重新依法辦理採礦登記;
(三)持有效採礦許可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原地開採或限期開採的,重新核定開採範圍後,另行補辦採礦登記;
(四)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的,一律無條件關閉。
礦管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證件。
在開採主礦產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要綜合開採利用,暫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護。
違反本條一、二款規定的,應當限期整頓。超出規定期限仍不採取有效整頓措施的,責令停止開採。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應當積累一定的資金,用於改善生產、安全和勞動保護條件以及防治環境污染。
凡向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收購礦產品的,必須到開採地點的縣級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不準向無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和個人收購礦產品。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不得向無礦產品營業執照的經營者銷售礦產品。
(一)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超越批准的範圍開採礦產資源、擅自改變開採礦種或開採方式的;
(二)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礦產資源、採礦許可證的;
(三)地下採礦不按規定繪製井上、井下對照圖的;
(四)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的;
(五)無理阻撓、拒絕礦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六)不按本辦法規定採購和經營礦產品的;
(七)不按審批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生產的。
(一)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損失的;
(二)盜竊、搶奪礦山企業的礦產品和其它財物的;破壞採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生產、工作秩序的;
(三)複製、偽造或者變造採礦許可證的;
(四)圍攻、毆打礦管人員的。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鄉鎮集體、個體引進外資、合資興辦礦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