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了《陝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501
- 發布日期:1988-09-28
- 生效日期:1988-09-28
檔案發布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採礦審批
第三章 礦產開採與監督
第四章 處罰與獎勵
第五章 附則
凡在本省境內開採礦產資源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必須遵守本條例。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營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已取得的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和用作抵押。
一、集體礦山企業採礦範圍:
1、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
2、國家不開採的小型礦床;
3、國家現未規劃建設的大、中型礦床,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指定的礦段資源。
4、國營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資源或規定的礦產資源。
二、個體採礦範圍:
1、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
2、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礦產;
3、國營和集體礦山企業不開採的殘礦。
一、重要河流、港口、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防洪堤壩規定範圍以內;
二、鐵路、公路、橋樑、隧道、高壓輸電線路和郵電、通訊線路、地震台站兩側規定範圍以內;
三、重要建築區、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範圍以內;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五、國家正在進行勘查和籌建開採的礦區;
六、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七、國家規定不得隨意開採的其他礦區。
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書;
二、必要的地質礦產資料;
三、開採設計方案和明確的採礦範圍;
四、占地批准手續;
五、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復墾和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手續;
二、明確開採礦種、地點、範圍和開採方式;
三、占地批准手續;
四、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資源保護、環境保護、復墾和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採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由資源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開採跨縣的礦產資源,由地區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開採跨地、市的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二、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採國家未規劃開採的小型礦床,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三、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採國家現未規劃開採的大、中型礦床的劃定礦段資源,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四、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開採國營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劃定礦段礦產資源,應徵得國營礦山企業的同意,報國營礦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個體以營利為目的,申請開採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由縣主管部門審批;
個人為生活自用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採挖少量砂、石、粘土礦產,不需辦理採礦許可證。
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採礦許可證。
採礦單位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三十日內,憑採礦許可證向礦山所在地工商、稅務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採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未施工的和施工後無正當理由中斷一年生產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失效。
採礦許可證每年註冊一次,由發證機關核查開採範圍,不註冊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失效。
一、延長原批准採礦有效期的;
二、擴大開採範圍的;
三、增加或改變開採礦種的;
四、變更開採地點的;
五、變更礦山企業負責人的。
開採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由採礦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按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礦登記和許可證頒發的有關工作;
三、掌握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監督檢查礦產資源勘查和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核定礦區範圍,參與調處採礦權屬糾紛;
五、參與制定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六、組織交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經驗。
一、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
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
三、買賣、出租礦產資源、採礦權的,或者將採礦權用作抵押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
五、擅自印製、偽造、塗改採礦許可證的;
六、擅自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采地區開採礦產的;
七、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
八、妨礙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
上交財政的各種罰款,應專戶儲存,用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扶持集體礦山企業。
中外合資、合作的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採礦審批手續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