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貴州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在1988.12.0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08
  • 實施時間:1988.12.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與計畫管理,第三章 財稅政策和管理,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工作內容:
(一)消化引進的技術軟體,掌握其設計理論和方法、技術標準、工藝流程和配方、質量控制和試驗方法、安全環保技術措施、技術訣竅等;
(二)實現為整機生產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輔材料及工模具的國產化,並使引進的技術和設備生產的產品達到契約規定的質量和數量要求;
(三)對引進的技術和樣機進行研究分析,設計試製、批量生產與進口原型機技術水平相當的裝備;
(四)掌握引進技術的原理及方法,在工藝和技術上能進一步發展和創新,並開發新型的產品和設備。
第四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實現目標:
(一)以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為目的的引進項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投產、達產、創匯或節匯水平及其實現的期限;
(二)以進口元器件、原材料生產內銷產品引進項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國產化率、批量生產能力及其實現的期限;
(三)以提高行業產品質量和生產技術水平、降低物耗為目標的引進項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標是研究、發展和創新工藝技術和生產裝備及其實現的期限。
第五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消化吸收工作與引進技術工作緊密銜接的原則。
在編制引進項目建設書和可行性報告的同時,應制訂相應的消化吸收方案和計畫。
(二)消化吸收與科研設計緊密結合的原則。
承擔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技術和裝備條件,或有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軍工部門的協作。
(三)消化吸收工作實行分類指導的原則。
重點安排好能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的消化吸收項目,組織好為整機國產化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工模具的配套國產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計畫管理

第六條 省經濟委員會是全省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行業發展規劃,會同省計委、科委制訂全省消化吸收規劃;負責年度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各業務主管廳、局(公司)和承擔項目的單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此項工作。
第七條 列入國家級和省級“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的項目,各主持部門和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統一的工作目標和分工計畫,制定項目實施計畫和措施。
第八條 “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編制的原則和安排的重點是:
(一)套用量大、覆蓋面廣、對國民經濟有重大作用的產品,尤其是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急需的技術裝備;
(二)能夠大量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的產品;
(三)對穩定、繁榮市場和改善人民生活有重要影響的產品;
(四)對改善產業結構有重大作用的產品,特別是短線、缺門的原材料、工模具等。
第九條 省級“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項目的申報程式,按省技術開發項目計畫申報程式辦理,通過消化吸收並實現國產化的產品,經行業審查後列入貴州省新產品開發、試製計畫。
第十條 “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的項目實行契約制和招標制。契約內容和承包方式由計畫編制部門與主持部門、承擔單位三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項目主持部門和整機生產單位,要支持和協助配套單位做好原材料、配套件和工模具的驗、認證工作;專用設備和生產線引進單位,要配合消化吸收單位做好測繪、設計、研製工作,並有償提供有關技術軟體等。
第十二條 各部門、地區從消化吸收成果中,選擇質量、性能和技術基本上同國外同類產品相當的產品,連同其技術參數和供貨能力等情況上報省經委。由省經委商省計委和有關部門後,統一發布替代進口產品名單和限制進口產品名單。同時向國家有關部委申報列入國家替代進口產品計畫。

第三章 財稅政策和管理

第十三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項目資金來源:
(一)企業的自有資金;
(二)社會集資;
(三)列入省級“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的技術開發資金;
(四)銀行專項貸款;
(五)省級“消化吸收和國產化一條龍”計畫中,涉及科技攻關項目的部分,從現有科技三項費用中開支;
(六)列入國家《科技促進經濟發展基金會》的重大項目所安排的投資;
(七)在消化吸收中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允許攤入企業成本;
(八)企業與科研、教學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企業支付的研製費用,也允許一次或三年攤入企業成本。
第十四條 消化吸收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樣機、樣品及少量關鍵設備、儀器的購置;工模具、配套件及原材料的購置或試製;科研、設計、檢測、調試、鑑定和技術協作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五條 在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過程中,有部分關鍵原材料、零部件和樣機暫時仍需進口,其所需的外匯按現行用匯管理辦法辦理。
外匯配套確有困難的消化吸收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在銷售時可向用戶收取一定額度的外匯。
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產品,從試銷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三年;凡列入部、省級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畫的產品,從試銷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兩年。在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的年限期滿時,企業仍有較大困難的,經財稅部門審查,可適當延長免稅期限,或優先考慮減免調節稅。
第十七條 凡列入省級以上計畫的產品,其配套件、原材料生產單位與整機生產單位簽訂直接供貨契約的,經省經委和財稅部門審查,可減免中間產品稅一年二年。
第十八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成果的技術轉讓,年淨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三十萬元以上的,超額部分照章納稅。
第十九條 在消化吸收過程中,進口設備樣機和價值在樣機總價的40%以內的少量關鍵零部件,向省經委提出報告,限額下的由省經委批准;限額上的,報請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減免進口關稅。
第二十條 企業實現消化吸收後生產的產品,如成本高、利潤低,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以比照同類老產品或本企業其它產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計提職工福利基金或獎勵基金,並相應減徵調節稅。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引進技術或設備消化吸收成果(含產品),可申請各級科技進步獎或優秀新產品獎,發展創新成果可申請發明獎。
在消化吸收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可按《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承擔消化吸收計畫項目的單位,按期按質完成工作目標,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企、事業單位自行安排的消化吸收項目完成以後,可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鑑定(驗收)。鑑定(驗收)合格的,視同計畫內項目,在補辦有關手續後,可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承擔消化吸收計畫項目的單位,由於主觀原因不按契約規定內容、期限完成任務,嚴重影響項目進度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取消其承擔該項目的資格和相應的一切優惠待遇,並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已完成的消化吸收重點項目,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組織鑑定或驗收,因產品質量和技術性能指標達不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而通不過鑑定或驗收的,要在三十天內提出修正意見和辦法,否則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核減或取消其一切優惠待遇,其經濟責任自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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