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在1996.10.2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6.10.23
  • 實施時間:1996.10.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條件及立項程式,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教興黔戰略的決定》的精神,為推動科技成果商品化,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決定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和裝備一批省級重點中試基地,使其具有較好的研究試驗環境和成果轉化條件,成為向社會源源不斷輻射成熟技術的基地。
第二條 重點中試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貴州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全省重點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能獨立承擔科研成果的中間試驗和系統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開發工作,為社會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和技術,並不斷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產品。重點中試基地是科研、開發、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科技實體。
第三條 重點中試基地運用自身較完善的中試條件和研究開發優勢,積極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技術依託。

第二章 立項條件及立項程式

第四條 申報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
(一)要符合省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發展行業和領域,能形成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和技術優勢;
(二)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科研開發所必須的手段,能承擔國家和省的重點中試任務;
(三)中試目標明確,並在近期內有若干可能啟動的高水平的中試項目;
(四)要有水平較高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有結構比較合理的研究、開發、經營管理隊伍,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五)建立中試基地的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有強烈的科技意識,高度重視中試基地建設,能提供20%左右資金,並在人員、設備、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凡申請全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的項目,由依託單位負責編寫《貴州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項目申請書》,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科委;組建跨行業中試基地,需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協商、聯合申報。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申報中試基地應安排一定的前期費用。
第六條 由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聘請一批熟悉研究開發,客觀公正的工程技術專家和科技管理專家,對上報的項目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逐項評審,經綜合平衡,制定建設項目計畫後正式下達,並由省計委列入國民經濟建設計畫後正式下達。
第七條 列入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計畫的項目,由承擔單位負責填寫《貴州省重點中試基地建設項目契約書》,作為建設實施的基本檔案和購置設備、驗收評議的主要依據。“項目契約書”由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審批後下達執行。在實施過程中,核定的總規模、總經費和外匯額度不得超過控制數。中試任務或建設內容有重大變動的,需再行審批。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由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負責重點中試基地的總體規劃、立項、審批、驗收以及建設和運行期間的協調、督促和政策性指導。
第九條 省重點中試基地是相對獨立的技術開發實體,屬科研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重點中試基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作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十條 重點中試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主持單位提名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科委備案。
第十一條 重點中試基地一般依託於科技開發實力較強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也可與企業合作合資共建。重點中試基地應實行技術、工業、貿易一體化經營。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已批准的重點中試基地建設項目,建設期限為二至四年。基建、設備購置,由省計委、省財政廳和省科委根據實施進度在基本建設投資、科技三項費、省級科學事業發展基金中撥(借)資金。並協助解決部分貸款。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提供匹配資金、後勤等條件,確保項目順利完成。
第十三條 重點中試基地的建設經費,主要用於中試車間的土建、設備購置、安裝、調試,測試手段及試驗費用等。
第十四條 重點中試基地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和公用設施,要儘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其依託單位、主管部門對此應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項目需裝備的儀器、設備、裝置等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資,應納入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的物資供應計畫。
第十六條 重點中試基地的建設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各重點中試基地應積極地多渠道地籌措資金,加速中試基地建設。
第十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重點中試基地應有獲得省級攻關、中試項目及工業性試驗項目資助的優先權。
第十八條 重點中試基地建設期間,由依託單位或組建單位於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科委、省計委、省財政廳匯報項目建設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重點中試基地建成後,由省科委、省計委、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按“項目契約書”的要求,進行評定和驗收。
第二十條 對長期不能按計畫驗收的項目,由省科委、省計委、省財政廳組織調查,協調解決,問題嚴重者,由省科委、省計委、省財政廳研究後可取消重點中試基地的資格,並視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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