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西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髮帶動社會投資活力,健全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西安市域內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預算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決策審批手續。
直接投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細則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政府投資應當堅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區分輕重緩急、科學有序推進,嚴禁建設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堅決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第七條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前款規定,依託西安市“多規合一”項目策劃平台,將意向項目信息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會商、集成建設條件。各職能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完成項目生成。策劃生成的項目納入平台前期計畫庫。
第八條 負責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各有關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依託納入前期計畫庫的項目編制擬建項目前期計畫,報本級政府研究同意後下發執行。列入前期計畫的項目,由負責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各有關部門按需向項目單位預支一定數額的項目前期經費,啟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經費來源應與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保持一致,項目實施後計入項目總投資一併核算。
項目前期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預估項目總投資、預支前期經費額度、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前期計畫或政府同意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依據,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由具備相應專業和服務範圍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要達到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陝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台要與線上平台互聯互通,不得要求項目單位重複申報項目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項目建議書文本;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其他事項,進行全面分析論證。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三)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按有關規定無需出具用地預審及選址意見書的,資源規劃部門應予以函告說明);
(四)經批准已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前期計畫或資金來源證明;
(五)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涉及新征土地及周圍民眾利益調整的重大項目);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應對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予以明確。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應包含招標實施方案核准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劃分如下:
(一)以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各區縣、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跨地區的政府投資項目報請共同上級審批;
(四)國家和我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編制完成後,報可研審批部門審批(水利基建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是編制投資概算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可研審批部門報告,原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前,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將諮詢評估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批准的規劃、計畫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或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擴建、改建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政府認定的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者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併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併審批的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同時滿足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相關編制要求。
國家或我省關於簡化審批程式和報批檔案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於市政道路、城市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設計方案經市住建部門組織審核(其中重大項目設計方案由市住建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後,由項目單位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申報時應附設計方案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對擬建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市級重大投資項目,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方案和資金籌措方案進行充分論證,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設計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的項目,可不再報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負責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接財政預算情況,安排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並編制部門年度投資計畫,於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年度部門投資計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匯總部門年度計畫,會商財政部門與本級財政預算銜接,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總規模,統籌使用本級財政可用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類資金,編制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當年不予安排預算資金(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應急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下達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計畫,並將投資計畫檔案抄送投資主管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和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以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項目,需在下達投資計畫的當年開工建設;以投資補助方式安排的項目,需已開工建設;以貸款貼息方式安排的項目,貼息範圍、貼息標準等需經本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同意。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負責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各有關部門會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調整計畫下達時應抄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本年度審批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批覆檔案和投資計畫及時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向本級審計機關提交本年度已經開工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和相關資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目錄和相關資料。
審計機關根據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抄送和提交的資料,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計畫。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工程保險和履約擔保的方式進行風險管控。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嚴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概算審批部門履行概算管理的監管職責,項目單位對概算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或造價諮詢單位編制概算調整方案,附調整概算相關支撐材料,報原概算審批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 原概算核定部門一般應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諮詢評估,對超概的合理部分和違規部分進行界定。對於違規超概的情形,應當由項目主管部門,明確責任主體、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並由項目單位落實該部分資金來源,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再按程式進行概算調整。概算核定部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違規超概單位予以通報。
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項目,可以商本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根據審計結果進行處理。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應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的,由項目單位結合概算調整一併報送。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協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沒有實質性變化,累計增加投資不突破原概算的工程變更或簽證,項目單位可自行核定。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我市有關規定,在完成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後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其委託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省對驗收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確需試運營的項目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試運營。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繳回同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共享機制,將項目審批信息通過線上平台進行共享。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審批、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檢查、後評價、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應當同時標註項目代碼。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六條 負責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各有關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執行經本部門上報批覆的項目預算,監督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
第四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控制工程投資,配合審計、督查、評估督導等工作。每月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項目單位涉及國有企業的,需將項目相關情況及時向企業出資人報備。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違規變更工程內容和規模、投資計畫下達後不按期開工建設、不按項目進度和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等情形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安排資金、收回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停止審批其他項目等決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政府投資條例》《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使用政府資金的徵收補償項目,由住建部門牽頭制定年度徵收計畫,並將計畫主要內容納入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年度計畫,依程式批准後即可啟動徵收程式,不納入本細則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中限定僅適用於市級的條款,各區縣、開發區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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